【导语】非税收入人员会划转税务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非税收入人员会划转税务,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非税收入人员会划转税务
内容提要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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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2篇】征收非税收入的意义
如果说现在是地方财政最近几年内最困难的时候,估计很多财政人士应该不会反驳。没错现在很多地方的财政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只不过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
从中央层面看,之前特别国债和上缴了历年收益大户滚存的利润,已经成为2023年和2023年两年中央预算平衡的特殊牌。展望即将召开的2023年全国两会,老张个人认为中央财政平衡已经没什么牌可打了。因此提高财政赤字率是唯一的选择。当然我们能够感受到各大专家跳出来讲说我国的债务风险可控,负债率比国际上低,言外之意就是具备提高赤字率的条件,那2023年就应该大大方方的提高赤字率解决平衡问题。即使提高,老张认为可能还是无法解决我国现阶段的矛盾问题,因此人民银行再创设新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政府,解决财政难题,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当然财政赤字货币化就是这个结果。这个结果其实在2023年保交楼专项贷款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央行的psl贷款开始在去年下半年放量,目的就是给予政策银行发放报交流专项贷款为主的贷款,因为保交楼属于政府事权,但财政无力解决,只好继续发挥融资平台公司的作用去融资,但融资平台公司也没有资产负债和好的现金流,因此继续借款当成隐性债务又在无奈中成为最好的选择。因此报交楼专项贷款属于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这件事也就确定的,但无需问责,因为这是国家的决策。因此没有人民银行类似于psl 这样的货币政策工具怎么解决政府的问题呢?所以这就是现实。
此外,就地方政府而言,土地出让金大幅度下滑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地方财政相当于失去了一本预算,也就是基金预算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因为没有收入。所以才会出现各地城投公司竞相拍地的假象,出现了基金收入的假象,剔除这些现实,绝大多数地区土地出让金为0,而且有的从2023年开始就为0了。这就导致疫情恢复期百废待兴,税收没有起色还在维持,土地出让金几乎没有,唯一维持预算平衡就只能依托非税收入,因此网上大家看到景区经营权和食堂物业经营权的转让比比皆是,不是他们愿意做,而是只有这样才会有非税收入才能用,所以公务员停发工资都正常,甚至有的地方开始追查公职人员兼职收入,抢贪官等等非正常现象,这就导致不仅法定债务违约风险加重,与地方政府关系不清不楚的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出现问题,这些债务就是金融债权,金融风险加剧,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请善待现在还没有债务违约苦苦支撑的融资平台公司,他们真的太不容易了!地方财政这种胡乱造非税的现象老张不相信中央不知道,非税收入的质量是什么样中央也该清楚。既然提高赤字率,那不妨也提高地方的,加大一般债券的发行力度吧,反正大家都是依靠债来活着,还怕什么呢?
【第3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
一图看清!这27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按照2023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现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可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三大类项目。
部分项目在2023年之前就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余项目系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相关规定,在2023年和2023年、2023年分别划转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在已经确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共有27项,后续还将继续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这27项仍然属于非税收入,只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非“费改税”。
【第4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税务
日前,财政部联合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于今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等地试点施行,并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征管划转工作。
政涉及体量巨大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引发广泛关注。背后有何深意?又将带来哪些影响?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现代税费管理的举措,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更好统筹财政资源,加快治理现代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指出,作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转转税务部门只是落实改革方案,并不会增加税负,也不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为什么划给税务部门?
三大优势助征管增效率、降成本
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由来已久。早在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2023年,我国就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也先后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什么这样划转?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清曾分析提出:“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有其自身的优势。一是税务部门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税(费)源分析、评估、稽查等专业人员,经验丰富;二是税务部门征收手段先进,税务与多个部门已经或即将联网,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可以大大提高非税收入的征管效率;三是税务机关与缴费单位常年打交道,在征税过程中对这些单位的基本情况早已了如指掌,征收非税收入时也十分便利和精准。另外,其他部门也可拿出更多人力、物力尽职尽责,这也会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效率。”
◎有什么好处?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加快“应收尽收”稳财力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实现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李旭红指出,这规划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新时代我国税收治理的第三次变革。
其中,“合成”是重要的标志,也是真正实现新发展阶段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集中表现。她表示,“合作”是业务方式优化的探索,“合并”实现了组织及机构的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合成”是执法、服务、监管的系统优化,也是业务流程、制度规范、数据要素等一体化融合升级。
“‘合成’重要的主线是‘以数治税’,既实现了在税费领域的数据连通,又实现了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还能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将展现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技术的先进水平,构成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涵。”李旭红说。
《通知》正是落实这一系列改革的具体举措。“将土地出让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进程。”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表示,此举体现了我国税收征管继续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整体税收营商环境;体现了税收征管体系化的思维,土地出让金等政府非税收入与部分税种征收有交集关系,如果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能够更好地落实减税降费的联动关系。
他还提到:“同时还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收支透明度,接受人民有效监督,也是我国以科学态度来管理政府税收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的表现。”《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将按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仅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也进一步强化约束性,更好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统筹稳定财力。
◎对地方财政、税负、房价有影响吗?
不涉及资金分配 土地出让金还是归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明确的是征管职责划转,并不涉及资金分配。特别是饱受关注的土地出让金,《通知》并未提及收入归属权更改,因此对地方财政没有影响。有关专家表示,鉴于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不变,收入还是归地方,因此对土地市场和房价基本无影响。
至于税负,也无影响。杨志勇表示,此次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不涉及非税收入具体制度的调整,划转不会增加缴费人的负担,只是缴费人打交道的部门变化而已。
同时,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主要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管,也不意味着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终结,与房产税也没有直接关联。“土地出让金是一定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租金收入,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及现有税种是国家行使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等所强制无偿获取的收入,两种收入可以并存。”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在采访中说。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补充提到,划归税务部门征管确实可以减少土地出让收入领域的不规范现象。“经营城市、大规模举债、搞政绩工程、过度依赖未来土地出让等问题,将会得到缓减。此后土地出让收入仍旧是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但作为公共资源,纳入税收征管后,有助于推动政府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他说。
【第5篇】非税收入10日内缴库
非税收入的审计应从收缴和支出两方面入手,收入和支出是密不可分的,既可以从收入看支出的使用分配,也可以从支出效益来分析收入分配的合理性。
一、非税收入收缴审计
一是摸清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了解地方非税收入规模和结构(预算内、基金、预算外),分部门分项目列出非税收入重点部门和收费项目的排序,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析非税收入是否存在应缴国库却未缴库的情况,从总体管理上,对非税收入进行摸底排查。
二是审查非税收入项目的合法性。即审查各项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审查非税收入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审计中根据单位开出的收费票据,依据其《许可证》核对其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看有无擅自提高标准的问题。查阅“国务院关于第×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看有无已经取消的行政收费项目仍在收费的情况。
四是从非税收入政策执行看有无擅自批准减免非税收入、擅自延长减免非税项目期限;有无停征应征非税项目;有无随意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有无采取抵扣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办法减少非税收入;有无擅自将非税收入项目转为经营性收入项目等问题。
五是从非税收入收缴审计方式来看,从账户入手审查非税收入。账户是非税收入的载体,在审查账户时一般有以下六方面:由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账户情况;向业务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审查银行账簿、银行对账单;对其关联单位和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由人民银行协助提供执收单位的开户银行;通过查看被审计单位代码证书了解开户情况。
二、非税收入管理、支出审计
结合上述非税收入收缴审计的重点,选取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收费项目进行延伸调查,一般来说侧重如下方面的调查:一是挪用、坐支非税收入。个别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及时上缴非税收入,将收入滞留在本部门延期上缴或者不缴入财政专户,有的单位可能随意支出,形成收支在财政监督之外运行,特别是一些管理不严的小单位,需要关注。二是国有资产占用费、资源性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特别需要关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下设公司创收的问题,公司原始资本构成性质等,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国有资源的管理上,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虽然政策比较明确,但是土地储备资金周转缓慢、土地主管部门操作不规范、执行政策不统一,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土地出让收入擅自减免等问题仍然是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难题。三是罚没物资及暂扣款、暂扣物品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个别单位的罚没物资和暂扣款物手续不清,有的单位为了得到更多的罚没返还款而借暂扣款形式罚款,有的甚至随意处置这些款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四是关注一些重点部门项目的支出违法违规及支出效益底下的问题,例如公共卫生部门支出、教育部门支出等等。看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成本支出效益低下,资金闲置,或者资金投向不合理等问题。
政府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审计,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把非税收入置于财政管理范畴之内,能够筹集相当规模的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规范政府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从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可以从根本上抑制乱收滥支,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负担,从源头上防治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不正之风,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环境。
来源:审计之家
【第6篇】税务局征管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0-26发布单位: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征管风险防控工作,非税收入处梳理了有关行业存在的风险,请广大缴费人对照附件《分行业风险提示》中提示内容,做好风险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分行业风险提示
一、 建筑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建筑行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一)风险描述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2.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3.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4.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5.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后期通过数据筛查,不定期检查行业缴费人申报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所取得由分包商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提醒纳税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不同类型用工人数;
2.前期在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维护政策项目及代码,确保缴费人申报时可以正常选择适用优惠政策。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抽取非税收入征前减免信息,通过筛选缴纳义务人行业类型等信息,排查疑点缴纳义务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而未享受减免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缴费辅导,通过核对《非税收人通用申报表》中是否正确选择减免政策代码及政策,为便捷缴费单位,确保征收政策应知尽知,联合对接业务部门,发放非税收入相关税务提示,利用税务咨询专线及时回复缴费单位政策咨询;
3.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8.《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9.《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二.采矿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缴纳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缴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缴纳,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缴纳义务人办理情况,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缴费提醒及辅导工作,确保缴纳义务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纳。
3. 错误判断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纳地点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开办的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根据该项目的审批级别确定申报缴纳地点,可能出现错误判断缴纳地点的情况。
(2)应对措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征收工作中认真核对缴纳义务人项目审批单位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提醒缴纳义务人正确判断项目对应的征收机关,省级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市州级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缴纳入库。
4.排污权使用费申报数据与审核存在差异的风险及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能存在实际征收入库费款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额存在差异,缴费人申报后可能存在费款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主动联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业务部门,做好政策业务储备,做好征前数据准备工作。缴纳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筛选已申报未入库明细清册,及时通知缴纳义务人将费款解缴入库,避免出现滞纳情况。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享受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存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征风险
风险描述
两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应对措施
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6.《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商务服务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申报错误风险
(1)风险描述
与建筑业类似,商务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着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大等特点。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对应的情况。
(2)应对措施
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据,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提醒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季节性、临时性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未按征收范国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可能存在错征的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经营范包含广告业且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业、娱乐业,但又未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经营范围非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如筛选出经营范围为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牌匾、印刷广告图或网吧活动、健身体闲活动、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的信息,但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名单,进行疑点数据的排查整改。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错误选择纳税人类型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能正确选择纳税人类型,导致缴纳义务人未能正确享受减征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六税两费申报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相关疑点数据进行排查。
2.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1)风险描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9号)
四.房地产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2.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存在产生滞纳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水行政部门、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缴费额、缴费期限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针对缴纳义务人开展缴费提醒、缴费辅导工作,同时与各部门按期进行收入明细对账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准确入库。
3.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未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未进行准确计算,存在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缴费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明细情况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缴费单位相关情况,同时根据缴费单位规模对申报数据中畸高或畸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进行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风险描述
缴费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外,加强对缴纳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缴纳义务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对内,做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对优惠政策知识的掌握和办理优惠政策业务的能力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5.《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5.《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8.《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五、批发和零售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征收范围认定相关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特别是零售业,缴纳义务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征收对象的缴纳义务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给缴纳义务人错误认定了非税收入项目,例如为个体工商户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对措施
按照征收项目的征收对象,理清缴纳义务人主体应认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分征收项目开展费种认定的数据检查,确保认定准确。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缴纳义务人转登记未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缴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季中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纳义务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2)应对措施
针对转登记缴纳义务人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缴费义务人在转登记后申报缴纳时注意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筛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7篇】社保非税收入划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点击文末“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第8篇】税务局抓好非税收入
近日,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按期申报入库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69.03万元,成为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后,荣成市税务部门征收的第一笔此项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荣成市税务局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包括“前提调研-政策宣导-纳税服务-后期跟踪”等环节的“套餐式服务”,切实做好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该局组织非税收入管理精干人员,针对辖区核电企业的在建项目开展精细调研,详细了解企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掌握相关准确数据,为后期核电项目应缴基金收入征缴的动态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根据国核示范电站有限公司核电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该公司2023年度将进入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缴费期,对此,荣成市税务局指派专职人员及时上门宣讲、解读有关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征缴政策,辅导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使缴费人全面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知晓申报缴纳期限、需要的申报资料和申报缴纳方式方法,做好专项收入的申报缴纳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荣成市税务局全面做好纳税服务工作。3月份是该企业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申报期,由于处在疫情期间,该局通过“非接触式”服务及时与企业沟通,告知提醒其及时申报。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的为核电企业提供定向、精准、个性化管理服务,该局对辖区3户核电企业逐户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台帐,开展精准跟踪服务,实时记录企业核电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申报缴费情况,实施常态化动态管理和及时跟踪服务,规范基金、收入申报缴纳行为,确保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和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黄丽雅 于鑫鑫
【第9篇】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来源:会计学堂 2019-05-14 10: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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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通过日常经营取得到了财政收入,正常来说取得财政收入后都应该要纳税,但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有些财政收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那么,企业日常经营取得财政可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什么?
企业日常经营取得财政可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什么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生以下事项,应取得凭据为:
1.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以开具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计入费用税前扣除吗
不可列支。这个只是往来性质的收据,本不应该有实质性的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企业日常经营取得财政可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什么?只要是符合税前扣除的财政收入,就要将相关票据给保留下来,不然没有票据做支撑也是无法税前扣除的。更多税前扣除的知识,在会计学堂网也有详细的内容介绍。
【第10篇】税务局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为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加快资金核算速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民乐县财政局采取三项措施,强化非税收入对账工作。
规范核算制度,统一对账基础。一方面要求执收单位、代理银行严格按照收缴系统设定的科目进行上缴核算,统一执收口径;另一方面要求代理银行严格执行收入旬报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传递收入数据报表,及时纠正差错。
多方式开展对账工作,确保数据一致。全县14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书面对账和电话对账的方式进行对账。对收缴面大、资金额度比较集中的执收单位每月核对一次;对收缴业务量少、涉及资金额度小的执收单位,每季度核对一次。年终对所有收缴单位进行年终对账,并出具收入对账单,确保收缴系统、代理银行、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账表、账账、账证数据一致。
加强待查收入核查力度。针对待查收入数据,通过查阅、复印相关凭证,现场、电话联系代理银行、单位等方式,适时进行追踪核实,在取得收入确定依据之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保证执收单位收入的准确归集,减少待查收入的沉积。
作者:吴晓明
【第11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划转存在问题
甘肃经济网临夏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 马迎瑞)自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来,临夏州税务局全面加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并成立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调工作小组,确保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临夏州税务局制定《临夏州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方案》及任务分工表,确定工作任务、责任人、完成时限。同时,临夏州税务局主动与财政、社保、医保等多个部门协调衔接,对全临夏州社保费源和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联合人社局召开临夏州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联席会议,共同推进16项划转工作重点事项落地见效。
【第12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难点
甘肃经济日报临夏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马迎瑞)自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来,临夏州税务局全面加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并成立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调工作小组,确保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临夏州税务局制定《临夏州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方案》及任务分工表,确定工作任务、责任人、完成时限。同时,临夏州税务局主动与财政、社保、医保等多个部门协调衔接,对全临夏州社保费源和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联合人社局召开临夏州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联席会议,共同推进16项划转工作重点事项落地见效。
【第13篇】非税收入中适用通用申报表的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办税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目前,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有194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将积极引导和辅导您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今天来为大家介绍辽宁省税务局 “最多跑一次”高频事项办事系列(二十三)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一、申请条件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三、办理渠道
1.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地点详见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首批财政部专员办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5.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户外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6.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7.自2023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8.自2023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23年7月1日起,再降低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的征收标准。9.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10.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11.自2023年1月1日起,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作为征收依据。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留存相应的《送达回证》(见附件)。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超过《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费款的,须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纳费款事宜。12.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他地区有关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13.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3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五、文件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来源:辽宁税务
【第14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发票吗
云邵阳客户端7月4日讯(通讯员 马雯雯 唐鑫)6月30日,邵阳市第一张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由新非税征管系统成功开具,通过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凭证,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缴款书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也标志着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和收缴电子化改革工作正式迈入电子缴款书新时代。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手段,收缴电子化改革不断深入。我市是全国第一个通过电子凭证库实现非税收入缴库的城市,全省第一个开通非税收入移动缴费平台的城市,全省第一份财政电子票据(测试版)诞生的城市,全省唯一一个实现非税收入零待查的城市,全省市州中第一个实现非税收入电子化退付的城市。2023年底,财政部印发《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明确湖南省为地方电子缴款书试点省份之一。我市主动作为,继续发扬勇于改革的优良传统,积极争取,成为我省改革试点四个市州之一。
为保障电子缴款书改革试点工作有力实施,邵阳市财政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积极研讨的基础上,强化举措,组建了以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敏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倒排时间节点,加强协调软件公司、银行、执收单位,按时完成试点任务,为下一步全市推开奠定了基础。
“我们原来的收费都是通过网上收缴,需要票据还要进行二次补打,不能真正地便民利民。采用电子财政票据后,缴完费就可以获得票据信息推送,随时可以上网查看、打印,真方便!”开具第一张电子缴款书的市委老干部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道。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攻坚克难,逐步扩大上线试点范围,加强推广使用电子缴款书的宣传培训,实现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切实构建我市非税收入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收缴管理体系。
【第15篇】广泛宣传非税收入划转工作
为打好、打赢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主攻战”,确保非税收入划转在党建工作引领下有序推进,近日,义县税务局以“走出去、请进来、沉下去”为思路,积极采取多种举措,有效保障了全县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落地。
义县税务局结合职责划转项目内容,压实改革工作各项任务和责任,并细化到单位、个人,构建了“班子成员牵头组织、负责人协同推进、业务股长全程抓落实”的工作模式。在整个非税收入划转工作中,要求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设置党员先锋岗,率先垂范、以点带面,形成党员干部的服务聚合效应。其间,为发现并解决非税收入划转相关问题,义县税务局工作人员抽出大量时间沉入到基层进行深入的调研,并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保持各项工作的无缝对接,确保非税收入顺利划转。建立联络机制后,按非税收入种类分工的不同,税务工作人员分别与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确定“一对一”联络方式,就政策宣传、数据交流互通有无。今年以来,已先后对义县地区土地出让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公路路产赔(补)偿费进行了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来源:锦州税务
【第16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年来,山东省财政厅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系统保障。全面规划建设“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系统后台与全省35家代收银行实现接口服务,服务对象包括省本级、15市及所属县区的各类用户,覆盖3万余家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实现办事、开票、缴费 “一网通办”,非税缴费全流程电子化、便民化。今年1-11月,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200余个,缴费人数达9000万人次。同时,全面推广实施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目前省本级及泰安、聊城、东营、滨州等市及所属县区已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共开出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9000余份。
优化服务环境。联合统缴平台,打造“首问负责”“当日即办”“跟踪问效”服务模式,对于政务热线、接诉即办、厅门户网站咨询等,全部第一时间办理。修订《省级非税收入退库内部管理规程》,联合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精简退库流程,确保应退资金及时、足额、便捷退付,构建起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和群众缴纳非税收入的便利化水平。
加强全程监管。依托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时获取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的明细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监测分析,建立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的收入与票据比对机制,实现对征收行为的源头把控、动态监管。同时,严管收费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促进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效保护缴款人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