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征收非税收入的意义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征收非税收入的意义,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征收非税收入的意义
如果说现在是地方财政最近几年内最困难的时候,估计很多财政人士应该不会反驳。没错现在很多地方的财政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只不过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
从中央层面看,之前特别国债和上缴了历年收益大户滚存的利润,已经成为2023年和2023年两年中央预算平衡的特殊牌。展望即将召开的2023年全国两会,老张个人认为中央财政平衡已经没什么牌可打了。因此提高财政赤字率是唯一的选择。当然我们能够感受到各大专家跳出来讲说我国的债务风险可控,负债率比国际上低,言外之意就是具备提高赤字率的条件,那2023年就应该大大方方的提高赤字率解决平衡问题。即使提高,老张认为可能还是无法解决我国现阶段的矛盾问题,因此人民银行再创设新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政府,解决财政难题,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当然财政赤字货币化就是这个结果。这个结果其实在2023年保交楼专项贷款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央行的psl贷款开始在去年下半年放量,目的就是给予政策银行发放报交流专项贷款为主的贷款,因为保交楼属于政府事权,但财政无力解决,只好继续发挥融资平台公司的作用去融资,但融资平台公司也没有资产负债和好的现金流,因此继续借款当成隐性债务又在无奈中成为最好的选择。因此报交楼专项贷款属于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这件事也就确定的,但无需问责,因为这是国家的决策。因此没有人民银行类似于psl 这样的货币政策工具怎么解决政府的问题呢?所以这就是现实。
此外,就地方政府而言,土地出让金大幅度下滑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地方财政相当于失去了一本预算,也就是基金预算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因为没有收入。所以才会出现各地城投公司竞相拍地的假象,出现了基金收入的假象,剔除这些现实,绝大多数地区土地出让金为0,而且有的从2023年开始就为0了。这就导致疫情恢复期百废待兴,税收没有起色还在维持,土地出让金几乎没有,唯一维持预算平衡就只能依托非税收入,因此网上大家看到景区经营权和食堂物业经营权的转让比比皆是,不是他们愿意做,而是只有这样才会有非税收入才能用,所以公务员停发工资都正常,甚至有的地方开始追查公职人员兼职收入,抢贪官等等非正常现象,这就导致不仅法定债务违约风险加重,与地方政府关系不清不楚的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出现问题,这些债务就是金融债权,金融风险加剧,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请善待现在还没有债务违约苦苦支撑的融资平台公司,他们真的太不容易了!地方财政这种胡乱造非税的现象老张不相信中央不知道,非税收入的质量是什么样中央也该清楚。既然提高赤字率,那不妨也提高地方的,加大一般债券的发行力度吧,反正大家都是依靠债来活着,还怕什么呢?
【第2篇】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调研
2月21日,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曾霞一行来我局调研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敏,财政事务中心、财政数据信息中心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在调研座谈会上,市财政局汇报了我市非税收入质量及项目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进程、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管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等情况。
调研组现场答疑解惑,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表示将持续关注推进,尽快指导解决。
曾霞对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并就进一步抓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他要求要通过加强收入分析、深入挖潜增收、推广电子票据等措施强化收入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编辑:沅江市财政数据信息中心
【第3篇】税务局征收非税收入吗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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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份,已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3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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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3年12月份,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已划转至税务部门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度、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经费划转方案和征缴流程,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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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9号
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五、税务总局要督促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在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2023年1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1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征收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负责,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税务总局应当与财政部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七、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