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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4-10-22 20:18:08 查看人数:71

【导语】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16篇)

【第1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及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与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所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一种成本支出。

那么政府非税收入有哪些管理办法呢?

一、设立和征收管理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的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财政局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2.调整规定

调整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办理。

3.部门职责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执收部门不得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

4.强制规定

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严禁有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拖欠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加快收缴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二、票据管理

1.种类范围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分为:

(1)通用票据(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专用票据(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3)一般缴款书(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禁止事项

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不得将票据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互相代替。

3.申领要求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4.处理保存

(1)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销毁须经原核发财政部门查验。

三、资金管理

1.强制规定

(1)非税收入必须上缴相应的各级次国库;

(2)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2.分成原则

非税收入分成是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

(1)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2)省级与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3)部门和单位(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3.性质归纳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四、监督管理

1.体制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2.公开项目

非税收入必须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以及标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违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当然,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还会不断完善发展,它不仅能平衡市场经济与政府收入的分配关系,还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更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所以大到企业机关,小到公民法人,都是非税收入的重要监督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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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缴纳流程肯定有所变化,正当我们疑惑不解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就主动联系了我们,耐心细致地讲解政策变化和缴纳流程,一步步指导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缴纳,办理过程既省心又快捷。”新井渠村党支部书记边凤明对杭锦税务的贴心服务连连称赞。

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杭锦旗税务局为锡尼镇新井渠村民委员会成功开具了全市首张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标志着林草两费征管职责在杭锦旗率先实现划转,为全市有序开展划转工作“充分预热、打好头阵”。

据了解,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进一步做优做细林草两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杭锦旗税务局整合资源、提早谋划,组织非税业务骨干成立“保划先锋”工作小组,通过分析税收大数据,主动筛选符合征收林草两费的纳税人,依户制作“非税征收备忘录”,顺利完成首月费源调查,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底数清晰、入库精准”,为做好划转工作充分蓄力、打牢基础。

“林草两费征收划转完成后,我们会持续跟进,广泛收集纳税人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细致做好林草两费非税收入征缴入库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杭锦旗税务局社保非税业务骨干田佳蓉说道。

投稿邮箱:hangjinnews@sohu.com

记者:卢怡 通讯员:梁晓芳 贺子轩

编辑:丁泽学

【第3篇】税务局征管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0-26发布单位: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征管风险防控工作,非税收入处梳理了有关行业存在的风险,请广大缴费人对照附件《分行业风险提示》中提示内容,做好风险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分行业风险提示

一、 建筑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建筑行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一)风险描述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2.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3.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4.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5.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后期通过数据筛查,不定期检查行业缴费人申报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所取得由分包商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提醒纳税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不同类型用工人数;

2.前期在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维护政策项目及代码,确保缴费人申报时可以正常选择适用优惠政策。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抽取非税收入征前减免信息,通过筛选缴纳义务人行业类型等信息,排查疑点缴纳义务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而未享受减免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缴费辅导,通过核对《非税收人通用申报表》中是否正确选择减免政策代码及政策,为便捷缴费单位,确保征收政策应知尽知,联合对接业务部门,发放非税收入相关税务提示,利用税务咨询专线及时回复缴费单位政策咨询;

3.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8.《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9.《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二.采矿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缴纳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缴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缴纳,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缴纳义务人办理情况,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缴费提醒及辅导工作,确保缴纳义务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纳。

3. 错误判断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纳地点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开办的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根据该项目的审批级别确定申报缴纳地点,可能出现错误判断缴纳地点的情况。

(2)应对措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征收工作中认真核对缴纳义务人项目审批单位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提醒缴纳义务人正确判断项目对应的征收机关,省级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市州级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缴纳入库。

4.排污权使用费申报数据与审核存在差异的风险及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能存在实际征收入库费款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额存在差异,缴费人申报后可能存在费款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主动联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业务部门,做好政策业务储备,做好征前数据准备工作。缴纳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筛选已申报未入库明细清册,及时通知缴纳义务人将费款解缴入库,避免出现滞纳情况。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享受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存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征风险

风险描述

两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应对措施

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6.《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商务服务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申报错误风险

(1)风险描述

与建筑业类似,商务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着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大等特点。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对应的情况。

(2)应对措施

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据,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提醒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季节性、临时性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未按征收范国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可能存在错征的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经营范包含广告业且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业、娱乐业,但又未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经营范围非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如筛选出经营范围为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牌匾、印刷广告图或网吧活动、健身体闲活动、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的信息,但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名单,进行疑点数据的排查整改。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错误选择纳税人类型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能正确选择纳税人类型,导致缴纳义务人未能正确享受减征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六税两费申报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相关疑点数据进行排查。

2.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1)风险描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9号)

四.房地产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2.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存在产生滞纳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水行政部门、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缴费额、缴费期限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针对缴纳义务人开展缴费提醒、缴费辅导工作,同时与各部门按期进行收入明细对账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准确入库。

3.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未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未进行准确计算,存在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缴费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明细情况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缴费单位相关情况,同时根据缴费单位规模对申报数据中畸高或畸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进行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风险描述

缴费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外,加强对缴纳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缴纳义务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对内,做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对优惠政策知识的掌握和办理优惠政策业务的能力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5.《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5.《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8.《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五、批发和零售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征收范围认定相关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特别是零售业,缴纳义务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征收对象的缴纳义务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给缴纳义务人错误认定了非税收入项目,例如为个体工商户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对措施

按照征收项目的征收对象,理清缴纳义务人主体应认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分征收项目开展费种认定的数据检查,确保认定准确。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缴纳义务人转登记未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缴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季中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纳义务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2)应对措施

针对转登记缴纳义务人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缴费义务人在转登记后申报缴纳时注意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筛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4篇】非税收入人员会划转税务

内容提要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点击文末“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5篇】非税收收入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4种情形借款付息,无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经营过程中,融资的路径多种多样,有从金融机构借款,有从非金融企业借款,也有从自然人款,还有从不特定对象借款。

从不同的主体中取得的资金,支付利息时,在利率公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不涉及关联交易(不用考虑关联债资比)的前提下,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样的利息支出凭证?

一、从金融机构借款

实务中常见的就是从银行借款。企业支付利息后,会取得银行的利息回单。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会习惯性将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及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

殊不知,这样处理不符合税收政策要求。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小贷公司及其他各类性质的金融机构)收到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均正常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需要依据金融机构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习惯性靠银行回单税前扣除的企业(假设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就利息支出向开户行申请开具发票(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支付的手续费、服务费等可以性开户行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实现了上述开票功能。

二、从非金融企业借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民间借贷是一种正常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实务中,让很多企业纠结的是,从非金融企业借款,资金提供方往往以经营范围中没有“贷款服务”为由,不给企业开具“利息费”发票(当然更不能开具其他名目的发票,否则就是虚开),只给借款方出具“利息费”收据。借款方拿到收据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按照28号公告的要求,提供资金方是非金融企业,收到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该企业办理了增值税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就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仅仅拿到利息收据是无法税前列支的。

非金融企业能开出利息费发票吗?

基于我们在实务中了解的情况,很多非金融企业确实能够开出“利息费”发票,并正常申报税款。

三、从自然人借款

民间借贷不仅指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也包括企业向个人借款。

按照28号公告及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要求,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也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个人每次收取的利息不超过500元,企业可以以收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个人每次收取的利息在500元以上,则企业需要取得个人到税务机关(部分地区的邮局也可以)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列支。

四、向不特定对象借款

这种情况常见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符合条件的非上市企业也可以公开发行债券)。购买债券的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具体是谁买,发行人并不清楚。

需要支付利息时,发行人会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证券交易所账户,再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

在上述过程中,发债公司由于不知道债券持有人的信息,无法取得发票,只能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

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否可以依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在税前列支利息支出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2023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答复如下: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无票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税务局很为难……

企业支出合理,但未能取得有效凭据。虽然税法中有条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践中,如何判定无票支出为“合理支出”却无明确标准,这为税务人员执法带来了不便。

案件:县国税局处罚决定被撤销

g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2日,注册于海南省r市w县,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经销业务。g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自2023年起,g公司将其民间借贷所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核定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w县国税局在税收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检查人员认为,g公司财务账簿上记载的贷款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发票,故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w县国税局将g公司的税前扣除行为界定为故意隐瞒企业所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向g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g公司补缴自2023年起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05万元,加收滞纳金2.3万多元,并处罚款7.05万元。

g公司对w县国税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r市国税局经过研究后认为,g公司虽未取得发票,但其借贷交易为真实活动,并且企业能提供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r市国税局认为,g公司将其民间融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的行为合理,撤销了w县国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分析:无票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本案的发生缘于g企业将民间借贷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案件的争议的焦点为:企业行为是否构成偷税;g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凭据的情况下,是否可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1.g公司是否构成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法条的内容来看,偷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纳税人有无主观上故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偷逃税款的情况。其二,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账簿凭证,或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其三,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

本案中,g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偷逃税款。g公司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有足够证据证实支出真实发生,而非企业伪造、变造凭证或虚假申报行为。因此,w县国税局认定g公司列支该部分利息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依据不足。

2.g公司可否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777号)明确,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依照该项规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后,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的行为合规。

尽管g公司的融资行为合规,其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列支也有法可依,但g公司却有一个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利息支出的凭据。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税法相关规定表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合理配比原则。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中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该项规定并未对企业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的情况进行否决。

笔者认为,依据以上税收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不应只局限于发票,若企业可提供足以证明其相关成本费用真实发生的证据,如交易合同、资金来往凭证等税务机关也可准许其税前扣除。

目前,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所得税核算时,一些成本费用项目也存在不需要企业取得发票,但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如员工工资薪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等。本案中,g公司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内部制度规定、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这些材料和证据可以证明其利息费用真实发生,并且与企业经营相关。因此,税务机关应允许g公司进行税前扣除。

建议:明确无票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本案中,w县国税局发现g公司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g公司未能取得发票——利息支出没有凭证,因此简单地判定g公司税前抵扣利息支出属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在税收征管中,片面按照是否有发票来判定企业交易行为真实性的做法既不符合税法精神,也容易在一些不易取得发票的领域造成税收不公。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实践来看,在企业成本管控和所得税征管方面并非单纯关注发票和凭据,而是注重对企业交易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据此加强税收征管。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管理上的此类有益做法。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虽然有相关规定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企业无票状态下,如何判定企业支出为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判定企业支出真实性和与其收入关联性应当采用何种标准,却并未提及。

为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征管中企业无票合理支出情况的判定标准、判定方法、期限等进行明确,以帮助税务人员判定企业交易真实性和关联性,这样,既有利于保障纳税人权益,也有助于降低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编辑:沐林财讯

【第6篇】非税收入票据属于发票

12月5日,我市第一张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在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成功开出。

据了解,市财政局于今年10月启动市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市财政局票据负责人介绍,财政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票据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缴费人可以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票据信息及时掌握缴费情况,也减少了纸质票据的打印、传递、整理、保管、核销等冗长环节,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让缴费人线上缴费后,足不出户即可获取电子票据。

下一步,市县财政部门将逐步在各个领域全面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让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实现无缝衔接,明年年底前电子票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让更多群众享受到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带来的便利。

来源: 德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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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非税收入票据盖什么章

枝江融媒(通讯员 雷婧)1月4日,枝江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为缴费人开出全市首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票据。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首张非税收入票据的开出,标志着国地税合并以来第四次批量性划转非税征收工作在枝江市平稳有序展开。

接下来,枝江市税务局将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缴费服务,创新缴费方式,拓宽缴费渠道,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增强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8篇】税务非税收入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人生两事终不可免,死亡与交税。

人类文明,王权政治出现的时候,国王便开始征税。税收可以是以货币或物质形态缴纳,也可以以初夜权形态缴纳。

那是在古代苏美尔时代,货币或者物质形态比较容易调节幅度,也支持了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容易被人民所接受。

但是作为非税权益之始的初夜权就令人深恶痛绝,人类最早期的国王——吉尔伽美什,在其好友的启迪下,最终痛改前非,放弃了初夜权行权,而受到人民赞扬,成为一代贤君而被纪念。

但这一古老权力虽然臭名昭著,还是被人类领主千年传承。

在电影《勇敢的心》中,来自英格兰的领主仍在主张初夜权,作为人民履行的非税义务。在元朝时,据说蒙元的千户们也仍在中国很多地区行使此权,所以有了摔头胎习俗和后来的红巾起义。因此,初夜权演变成了缴纳实物等变通方式,于是就有了综合税费中的费等非税收入。费养活了更多的官员,成为他们个人富裕和腐败的基础。

综合税费征收比例的合理性,是评价人类社会制度先进程度的重要指标。比如,古埃及税率约在20%,这是农业经济社会典型的税率。

在古代,神庙与国王曾经是一体的,后来王权神授,人类君主和宗教两分,于是人民的税也逐渐变成了2份,但征收比例显著提高,征收明目也变的花样繁多。随着专制政权的出现,以及国防花费的提升,很多王朝不得不冒着大厦将倾的危险,强力征税。这构成了古代世界发生动乱的重要原因。

在古代,王朝国家往往以农耕为主,以畜牧为辅,农耕主要看天气决定收成,但是庞大的国家机器却从封领制走向集权制。以秦朝为例,政府征收税率达到了三分之二,那么人民只能半死不活,始皇帝死而地分成为必然,连关中父老都不再支持秦朝,统一仅十五年,就走向了崩溃。而汉朝的“轻徭薄赋”大幅下调了秦朝税率,40%的征收比例使得小农经济在土地兼并不严重时,尚能恢复国家元气。40%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税率,农业经济必须考虑年景收成的实际情况,古代黄河泛滥时,政府在相关省份不但收不上税收,还要筹钱赈灾,但还是造成了流民的传统,农牧民起义,是古代王朝更迭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比现今,其实国家的税率水平,始终存在传承和延续。

总体而言,高税率并不一定能代表着合理,低税率不代表先进,重在合理的税费与财政支出。现今国家的代表,美国日本的综合税率控制在40%-50%之间,这就是其经济质量较高、企业创新力较强的合理税率。

目前,65%的企业税费负担和45%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与秦朝无异。无论是与古代还是现代相比,过高的税费负担压着了消费的增长。更何况,很多时候就是在做杀鸡取卵的事情,如果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都负担不了,那么就业又如何解决?当全球实体经济发生问题时,原有既定税费尚且难于征收,完全不考虑年景因素,显然又会影响非税收入的压力山大。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异于抢,则是完全不可持续的,势必根本性的破坏营商环境和民生基本环境。

【第9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税务

日前,财政部联合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于今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等地试点施行,并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征管划转工作。

政涉及体量巨大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引发广泛关注。背后有何深意?又将带来哪些影响?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现代税费管理的举措,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更好统筹财政资源,加快治理现代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指出,作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转转税务部门只是落实改革方案,并不会增加税负,也不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为什么划给税务部门?

三大优势助征管增效率、降成本

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由来已久。早在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2023年,我国就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也先后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什么这样划转?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清曾分析提出:“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有其自身的优势。一是税务部门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税(费)源分析、评估、稽查等专业人员,经验丰富;二是税务部门征收手段先进,税务与多个部门已经或即将联网,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可以大大提高非税收入的征管效率;三是税务机关与缴费单位常年打交道,在征税过程中对这些单位的基本情况早已了如指掌,征收非税收入时也十分便利和精准。另外,其他部门也可拿出更多人力、物力尽职尽责,这也会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效率。”

◎有什么好处?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加快“应收尽收”稳财力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推动税收征管实现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李旭红指出,这规划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新时代我国税收治理的第三次变革。

其中,“合成”是重要的标志,也是真正实现新发展阶段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集中表现。她表示,“合作”是业务方式优化的探索,“合并”实现了组织及机构的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合成”是执法、服务、监管的系统优化,也是业务流程、制度规范、数据要素等一体化融合升级。

“‘合成’重要的主线是‘以数治税’,既实现了在税费领域的数据连通,又实现了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还能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将展现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技术的先进水平,构成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涵。”李旭红说。

《通知》正是落实这一系列改革的具体举措。“将土地出让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进程。”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表示,此举体现了我国税收征管继续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整体税收营商环境;体现了税收征管体系化的思维,土地出让金等政府非税收入与部分税种征收有交集关系,如果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能够更好地落实减税降费的联动关系。

他还提到:“同时还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收支透明度,接受人民有效监督,也是我国以科学态度来管理政府税收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的表现。”《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将按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仅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也进一步强化约束性,更好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统筹稳定财力。

◎对地方财政、税负、房价有影响吗?

不涉及资金分配 土地出让金还是归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明确的是征管职责划转,并不涉及资金分配。特别是饱受关注的土地出让金,《通知》并未提及收入归属权更改,因此对地方财政没有影响。有关专家表示,鉴于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不变,收入还是归地方,因此对土地市场和房价基本无影响。

至于税负,也无影响。杨志勇表示,此次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不涉及非税收入具体制度的调整,划转不会增加缴费人的负担,只是缴费人打交道的部门变化而已。

同时,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主要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管,也不意味着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终结,与房产税也没有直接关联。“土地出让金是一定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租金收入,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及现有税种是国家行使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等所强制无偿获取的收入,两种收入可以并存。”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在采访中说。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补充提到,划归税务部门征管确实可以减少土地出让收入领域的不规范现象。“经营城市、大规模举债、搞政绩工程、过度依赖未来土地出让等问题,将会得到缓减。此后土地出让收入仍旧是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但作为公共资源,纳入税收征管后,有助于推动政府向公共服务型转变。”他说。

【第10篇】非税收入给税务局

本微讯 2023年1月4日上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开出甘肃省税务系统首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收完税证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54622元,甘肃省税务局顺利征收新划转的四项非税收入项目。截止1月4日上午,甘肃省税务系统累计征收此次新划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64,255.50元。

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与原执收单位沟通协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和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为目标,统一全省相关非税收入项目缴纳通知书,扎实做好税务人员征管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在做好“金三”操作系统基础参数配置、预生产环境测试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兰州支行国库处联调联试预生产环境,提前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做好申报缴费准备工作,有效保障了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项目顺利申报缴费。

下一步,甘肃省税务局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划转文件要求,主动落实总局和省局党委工作安排,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11篇】开展税务局非税收入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持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探索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方式。

拉萨经开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该局主要从三方面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费征收工作。一是抓好政策业务培训。该局组织办税服务大厅和征管科全体人员进行培训,重点研究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政策,解决新问题和新难点,通过以学促用的方式确保税务人员知政策、能宣传、会操作。为下一步打造优质高效的税务征收新格局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广泛展开宣传辅导。该局通过网站专栏、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两微一端”、手机 短信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缴费单位推送相关政策,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畅通业务问答途径,确保缴费人明政策、懂操作、会申报。三是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该局通过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实现线上线下缴费,合理配置窗口等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缴费方式,提升缴费服务水平。

据了解,截至目前,拉萨经开区税务局已受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55户,共入库439.5万元。(西藏商报记者 王静)

【第12篇】税务局第一笔非税收入

2023年1月1日,不仅是新一年的起点,也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厦门暂无实际缴费人)、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的关键节点。

这次划转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厦门暂无“实际缴费人”,其他三项非税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都是采用按次申报。

今天我们以水土保持补偿费为例,

为大家介绍一下

缴费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

一键申报缴纳这几项非税收入

缴费人收到申报缴费短信提醒→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行以下操作: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 在首页点击进入右上角【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

3.进入申报表界面,点击“申报”(系统自动带出应申报缴费数据信息,您只需一键确认

4.出现弹窗提示,点击【缴款】,完成缴款操作(提供多种缴费方式)。

5.缴费人可到【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缴款的记录(该缴款记录会自动传输非税收入项目审批部门)。

当然啦,您也可以选择就近在全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直接办理。

【第13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发票吗

云邵阳客户端7月4日讯(通讯员 马雯雯 唐鑫)6月30日,邵阳市第一张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由新非税征管系统成功开具,通过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凭证,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缴款书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也标志着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和收缴电子化改革工作正式迈入电子缴款书新时代。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手段,收缴电子化改革不断深入。我市是全国第一个通过电子凭证库实现非税收入缴库的城市,全省第一个开通非税收入移动缴费平台的城市,全省第一份财政电子票据(测试版)诞生的城市,全省唯一一个实现非税收入零待查的城市,全省市州中第一个实现非税收入电子化退付的城市。2023年底,财政部印发《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明确湖南省为地方电子缴款书试点省份之一。我市主动作为,继续发扬勇于改革的优良传统,积极争取,成为我省改革试点四个市州之一。

为保障电子缴款书改革试点工作有力实施,邵阳市财政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积极研讨的基础上,强化举措,组建了以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敏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倒排时间节点,加强协调软件公司、银行、执收单位,按时完成试点任务,为下一步全市推开奠定了基础。

“我们原来的收费都是通过网上收缴,需要票据还要进行二次补打,不能真正地便民利民。采用电子财政票据后,缴完费就可以获得票据信息推送,随时可以上网查看、打印,真方便!”开具第一张电子缴款书的市委老干部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道。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攻坚克难,逐步扩大上线试点范围,加强推广使用电子缴款书的宣传培训,实现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切实构建我市非税收入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收缴管理体系。

【第14篇】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划转座谈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信息透明度将会进一步提升,可能会间接影响部分城投公司流动性和资产规模。从现金流角度来看,划转后,城投公司需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资金占用时间或会增加,进而影响其流动性。对于c端人群而言,划转税务部门后,意味着土地财政的终结,土地价格可能会下滑,失去支撑的高房价可能会一落千丈,对炒房者而言可谓是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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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土地价格或将下滑

据和讯房产:6月4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信息透明度将会进一步提升,可能会间接影响部分城投公司流动性和资产规模。从现金流角度来看,划转后,城投公司需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的资金占用时间或会增加,进而影响其流动性。对于c端人群而言,划转税务部门后,意味着土地财政的终结,土地价格可能会下滑,失去支撑的高房价可能会一落千丈,对炒房者而言可谓是影响重大。

(责任编辑:常丹丹)

【第15篇】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领导小组

近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采取四项措施,稳步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据悉,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宁洱县税务局采取以下四项有效措施: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学习各项有关非税收入职责划转文件;按照“边学习、边落实、边推进、边完善”的工作方法,充分激发跨部门合作的实际成效;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指南》《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费指南》,并与自然资源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以缴费人的需求为导向,研判征管职责划转后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做好问题收集,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缴费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通讯员 何莲 编辑:阮琳佳)

【第16篇】税务局抓好非税收入

近日,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按期申报入库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69.03万元,成为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后,荣成市税务部门征收的第一笔此项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荣成市税务局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包括“前提调研-政策宣导-纳税服务-后期跟踪”等环节的“套餐式服务”,切实做好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该局组织非税收入管理精干人员,针对辖区核电企业的在建项目开展精细调研,详细了解企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掌握相关准确数据,为后期核电项目应缴基金收入征缴的动态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根据国核示范电站有限公司核电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该公司2023年度将进入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缴费期,对此,荣成市税务局指派专职人员及时上门宣讲、解读有关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征缴政策,辅导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使缴费人全面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知晓申报缴纳期限、需要的申报资料和申报缴纳方式方法,做好专项收入的申报缴纳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荣成市税务局全面做好纳税服务工作。3月份是该企业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申报期,由于处在疫情期间,该局通过“非接触式”服务及时与企业沟通,告知提醒其及时申报。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的为核电企业提供定向、精准、个性化管理服务,该局对辖区3户核电企业逐户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台帐,开展精准跟踪服务,实时记录企业核电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申报缴费情况,实施常态化动态管理和及时跟踪服务,规范基金、收入申报缴纳行为,确保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和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黄丽雅 于鑫鑫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16篇)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及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与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所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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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非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