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纳税评估的对象是什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纳税评估的对象是什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纳税评估的对象是什么
企业常年亏损和微利,一直就是税务稽查关注的要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加强,长亏不倒企业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提到各级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名单中。
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这一指标也被税务机关越来越多的纳入稽查和风险评估。结合其他指标筛选出的稽查和检查企业,指向性一般比较高,企业被查出问题的概率往往比较高。
通过下面某区税务局的通知大家也可以看出当前税务机关对长亏不倒企业的态度。
“区税务局为有效降低企业亏损率和零申报率,督促纳税人据实申报,提高纳税遵从度,区局高度重视长亏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多举措抓实亏损企业核查管理。一是锁定目标,因类施策。“长亏不倒”企业是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 ”
长亏不倒企业,特别是经营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对这一指标要高度重视。
【第2篇】纳税评估与企业风险自控
财税风险报告书如何评估和应对企业财税风险?
在企业经营中,财税风险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财税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为了有效评估和应对企业的财税风险,企业需要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
什么是财税风险报告书
财税风险报告书是一份关于企业财税风险的综合性报告,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财务风险评估: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资金流动等财务方面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资金不足、债务问题、信用风险等。
税务风险评估:对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税务合规风险、税务争议风险和税务改革风险等。
风险评级:根据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
风险应对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合规管理、注重风险管理和预测等。
为什么需要财税风险报告书
财税风险报告书可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自身面临的财税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同时,财税风险报告书也是企业进行融资、扩大业务、拓展市场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竞争力。
如何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
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相关信息:收集企业财务、税务、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经营计划等。
进行评估和分析: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财务和税务方面的风险情况,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级和分类。
编写财税风险报告书:根据评估和分析结果,撰写财税风险报告书。报告书应该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等级、风险应对措施等内容,形式可以是文本、表格、图表等形式。
审核和修改:财税风险报告书应该经过内部审计和财务、税务等部门的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有必要,报告书也应该根据审核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报告和实施:财税风险报告书应该向企业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并根据报告书的建议和意见实施风险应对措施。
结论
财税风险报告书是企业应对财税风险的重要工具,它可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自身面临的财税风险,及时评估和应对潜在风险。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需要收集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编写报告书、审核和修改以及报告和实施。企业需要重视财税风险报告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合规管理、注重风险管理和预测等,以降低企业面临的财税风险,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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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评估报告确认纳税金额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可以称为近亲,因为他们工作流程和工作目标是相似的。
先说一下什么是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与税务稽查不同的是,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于基层税务机关来说,纳税评估是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税收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纳税评估有以下基本流程。
一、选定评估对象
由纳税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预先设立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评估对象。这一过程与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相类似,只不过这一环节由评估人员进行,并没有像稽查一样“四分离”(四分离指的是: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怎样选定纳税评估对象?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情况,有侧重点选择重点税源、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预警指标、长时间的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纳税人,因为这类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可能性更大。选定对象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纳税评估计划,开始实施评估分析。
二、评估分析
这是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类似于税务稽查的检查环节。在这一环节中,评估人员通过指标测算、审核对比、关联分析等综合方法,参照行业税负或区域税源变化规律以及上级发布的预警指标,对已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判断、评价、确认。主要内容有: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纳税人是否按照税负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认定、审批事项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有无明显差异;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正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约谈核实
这一阶段,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人进行调查询问、约谈核实。如有必要,纳税评估人员会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税务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审阅纳税人提交的举证材料,做好约谈。
四、评定处理
纳税评估人员要对评估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制作评估结论书。纳税评估结论书里面有: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税款所属期间、纳税评估内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重点核实的问题、评估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根据不同的评定结果,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经评估分析有问题或疑点,但纳税人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问题或疑点,就会认定为正常的纳税户。二是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缴纳税款差异事实,并能通过自查重新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方式消除差异,纳税人自行纠正后,将有关补正资料与评估结论归档。三是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或异常,又不自愿自查纠正的;纳税人拒绝约谈,不配合的会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在遇到接受纳税评估时,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查找问题并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纠正是明智的选择,否则,转入稽查,税务风险更大,对企业极其不利。
【第4篇】纳税评估模型
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就是要尽最大可能维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精细平衡,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结合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域特色,国家税务总局京山市税务局积极作为,强力推进环境保护征收工作,注重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着力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绿水青山贡献税务力量。
目前,采矿业是京山市税收贡献仅次于制造业的主要行业,为全市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市税务局持续强化采矿业税收征管,加强纳税评估,保障纳税申报质量。针对采矿企业账务不健全的现状,紧紧抓住税收中“量、价、税负”三个核心要素,聘请专业测绘中介机构,按季或半年通过无人机利用卫星测量采矿企业实际开采销售量,比照账务健全的采矿业上市公司评估确定“销售价格”、“所得税税负”。通过以上纳税评估指标、模型建立了监控纳税申报质量的预警机制,有力保障采矿企业纳税申报质量,实现了该行业税收的高幅增长,2023年至2023年采矿业分别实现税收收入18334万元、28065万元、42637万元,年均增幅超过50%。
在追求税收收入增长的过程中,该局也注重税收调节,助力生态环境建设,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对采矿企业占用林地(包括临时占用林地)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采矿企业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用税收政策促进采矿企业集约、节约占用林地,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助力京山市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税源良性增长。(蔺儒兰)
来源:京山市融媒体中心
【第5篇】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4民初5617号
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事务所)、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事务所)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50231.3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税务鉴证费71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于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共作出9份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注:报告名称详见证据部分)。因上述报告均未指出原告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违法问题,税务机关于2023年12月23日对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增值税2107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9.82元、教育费附加6323.89元、地方教育附加4215.93元,追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58441.76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87490.25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381632.27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92655.34元,共产生滞纳金950231.3元。原告委托被告审计的目的是审核出原告税务中的违法问题,但被告未指出存在问题导致原告未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收而产生滞纳金损失,故诉请两被告赔偿。
两被告主要答辩意见:1.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鉴证报告均完成于2023年3月16日前,并且根据向税务机关调取的原告自查报告及相关资产稽查资料,原告早在2023年已知晓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应补缴税款,故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被告会计事务所主体资格不适格,该被告的业务不涉及税务,故原告对其诉请应予驳回。3.根据原告与被告税务事务所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被告已完成委托事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4.鉴证过程中,经原告与被告税务事务所沟通交换意见,原告对鉴证报告事项无异议。5.原告要求被告税务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⑴根据税收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主体是原告。⑵原告未充分举证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⑶两被告为原告提供五年服务,仅共收取64000元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全部滞纳金损失且返还服务费,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公平原则。5.被告已尽责审查,产生滞纳金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根据从税务机关调取的资料,证实原告在税务评估过程中未能如实报送相关涉税资料,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涉税调查不配合;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部分,体现原告记载的账目存在多处错漏,该问题属第三方无法查证的问题;原告自查报告体现原告未如实反映真实经营情况;被告税务事务所已尽责审查,作出纳税调整288万余元,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调整事项,基本都是会计核算时未计入应计科目或使用第三方发票入账而产生,属比较隐蔽的违法事项,在原告不主动告知实情情况下,被告无法作出原告存在税收核算错误的准确判断。6.原告已就同一事由申请仲裁。
本院经认证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效力,本院待后综合评述。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间存在财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会计事务所为原告提供财务审计服务,被告税务事务所为原告提供税务鉴证服务。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会计事务所为原告作出了五份《审计报告》,被告税务事务所为原告作出了四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具体年度及报告名称详见证据部分,不再赘述),被告税务事务所在对2023年至2023年度的所得税鉴证中,共发现应调整所得税(包括调增、调减)总额288万余元。
2023年12月23日,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原告作出通税稽一处[2020]15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简要摘记如下):“我局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即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三)企业所得税。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不动产改造、装修支出按3年摊销,未作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折旧或摊销;取得不合法的税收凭据;业务招待费超标未调整;应付工资结余未作调整等。二、处理决定:追缴:增值税2107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9.82元、教育费附加6323.89元、地方教育附加4215.9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458441.76元、2023年度487490.25元、2023年度381632.27元、2023年度92655.34元;滞纳金加收到检查入户日止(注:2023年6月6日)。原告实缴滞纳金共计950231.3元。经统计,其中属于2023年至2023年度与所得税补缴有关的滞纳金425504.14元,其余部分为524727.16元。原告为认为两被告在审计、鉴证服务中有过错,为索赔滞纳金损失、要求返还服务费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税务事务所提供的原告(甲方)与其(乙方)在2023年至2023年每年对上一年度税务情况进行鉴证前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载明:“委托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核对;具体内容及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甲方责任、义务:保证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于重要性原则…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等,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乙方责任、义务: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属于乙方原因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三年约定书中约定的签约时间、完成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3日、同年5月31日,2023年3月10日、同年12月31日,2023年2月27日、同年5月31日,实际作出报告的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3月16日。被告税务事务所收取原告每年税务鉴证费9000元。
又查明,原告起诉后,又以其公司会计胡某、金某存在失职行为,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仲裁,要求胡某、金某各赔偿其公司滞纳金损失950231.3元。现该两案已中止审理,等待本案诉讼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少缴税款事实虽发生于2023年至2023年度,但因2023年12月税务行政机关才作出处理决定,如两被告对原告所缴纳的上述期间税款的滞纳金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从原告知道情况时起算,本案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关于会计事务所的被告主体资格。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其迟缴税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因会计事务所为原告制作的是财务审计报告,与税收缴纳并无关系,故原告将其作为被告无事实依据。
3.税务事务所的责任问题。被告税务事务所(以下说理部分的被告仅指税务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对2023年、2023年至2023年四个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并未对2023年度进行税务鉴证,原告因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亦与被告的涉税鉴证工作无关。原告起诉时未将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补缴数额所产生的滞纳金加以区分而一并诉请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对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主要的争议即在于被告对原告迟延缴纳漏税产生的滞纳金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在2023年至2023年所得税有漏缴现象,作为税务鉴证机构的被告是否负有责任。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约定了属于被告的原因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已按约按时完成鉴证工作,三年中为原告调整税款288万余元,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缺乏合同依据。2.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是纳税申报过程中法定的前置事项,涉税鉴证业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涉税鉴证服务的责任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原、被告在《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中“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并未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鉴证机构的责任,虽系格式条款,不能确认为无效。3.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的事实,税务机关从2023年6月起经过三年六个月的查处,才将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少缴的税款列出明细、汇总出结果,其中有关所得税部分少缴的税款经庭审中核对绝大部分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俗称费用分摊年限问题)”的原因。该部分费用应缴税款的调整,如系简单明确不需详加调查、只通过发票资料即可直接发现,税务机关亦不需化三年多时间才作出结论,被告仅收取9000元/年鉴证费、鉴证时间一般才两个多月,即使未发现上述问题,应当不属于明显过失。不能以税务机关花去三年多时间查清的事实为依据倒追被告的工作责任,亦不宜以税务机关的查处标准衡量被告的鉴证水平和能力。故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相关年度所得税的漏缴负有责任。
其次,税务机关责令原告支付补缴税款从应缴之日至检查入户之日的滞纳金,被告对该滞纳金的产生是否负有责任。被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每年的鉴证工作,与原告交换意见双方无异议后,原告以此作为参考标准交税(如何缴纳最后决定权在于原告),税务机关收税入库时税款种类、数额并未提出异议,被告的鉴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只要被告未曾与原告合谋过偷漏税款,也没有指使原告逃税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在正常鉴证工作完成后,对原告被事后复查(相对于主动申报时的初查)中责令补缴的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无义务给予赔偿。因为,税务机关如事后对原告的税收进行查处,何时检查入户、检查的纳税年份、何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追缴的税种、数额、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日期,原告在查处时的态度、补缴税款时间等决定滞纳金产生、数额的因素,被告均不知情亦无法控制,即使被告在鉴证过程中有过失且依合同依法律负有责任,原告要求滞纳金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的诉请也是不合理的。在不能认定被告有鉴证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或分担滞纳金损失的请求,本院亦更无理由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滞纳金损失950231.3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两被告已按服务合同分别为原告完成财务审计和税务鉴证服务,原告诉请返还服务费71000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事实发生于2023年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91元,由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陆卫东
人民陪审员 奚佩娟
人民陪审员 项晓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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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征管规范纳税评估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方式日趋多样化,开发过程中相关资料繁多、财务核算数据量大,给税收征管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带来不小难度。同时,在当前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作为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所起到的作用越发重要,但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很难针对该税种形成有效的风险指标模型进行风险识别,影响了纳税评估效果。
本文立足税收征管实际,深入分析了当前土增清算环节在政策、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纳税评估效果的因素,并提出做好土增清算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面临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常被认为是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面临税收立法不完善、征管监控难度大及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等问题,需要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一)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1、政策规定滞后对当前征管工作难以形成有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为数不多的几个规范性文件组成了总局层面政策体系,且大多颁布时间较早,随着房地产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难免出现不适应的地方。如对于售后回租行为,税企双方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实际操作中,各地出台相应具体执行政策,地方性差异较为明显,造成税负不公。因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各地房地产开发情况不尽相同,总局常以《通知》、《批复》等形式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规范,存在政策滞后性,给基层清算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2、政策依据不足不利于基层操作执行
土地增值税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归集、成本核算方面具有一定相似度,但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广泛,土地增值税只是截取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产生的收入和相对应的成本,要求应当更为精准,但相对的政策依据较企业所得税少之又少。例如:开发成本主要在受益对象间分摊,但税企双方对受益原则判定标准不一,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产生较大差别。尤其针对清算单位和非清算单位之间的成本分摊,税企双方分歧很大,甚至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影响税法刚性。此外,现行利息支出政策留给纳税人太大操作空间,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投资涉税政策不明确。
3、纳税评估数据不充分影响风险应对效果
鉴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数据繁多、业务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借助中介机构来完成清算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出台后,各省市均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鉴证业务电子工作底稿。而风险管理系统是通过采集利用征管数据,搭建风险指标模型,识别疑点纳税人,进而应对风险。因此,针对清算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缺乏有效数据支撑,作为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则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环节薄弱
1、缺乏对土地增值税全链条的有效监控
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具有自身特点,相比其它行业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巨大,开发形式多样。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集中在清算审核环节,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完工进度、楼盘销售等情况掌握不足,甚至对预缴税款也以企业自行申报为准,前期征管力度较弱。此外,税务部门与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产部门的信息传递不够及时,无法通过第三方信息的反馈及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及销售期间的问题,前期征管的滞后性直接造成后续清算审核的被动局面。
2、缺乏房地产项目建设专业知识
税务部门普遍缺乏建造师、评估师等专业人才,难以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隐性问题。例如某企业清算报告中绿化成本远高于正常水平,在确定合理扣除范围时,企业提出因季节原因导致绿化树木未能成活,进行了二次购买,且该树种养护费用也高于普通树木。清算审核中,绿植在该季节的成活率、养护成本不确定都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要求税务人员在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的同时,要了解房地产前期开发设计、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以准确识别扣除金额的合理性。
3、税企双方业务能力存在差距
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大部分纳税人都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清算申报。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中介机构所整理的清算资料和鉴证报告都是维护纳税人的利益,鉴证报告漏洞和错误较多,清算申报质量不高。并且,中介机构专业性强且掌握第一手资料,税务机关在中介机构编辑整理过的涉税资料基础上开展复核工作,加大了信息不对称性,清算复核效果受到影响。税务机关清算部门多为临时机构,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机构稳定性和业务处理能力相对薄弱。
4、缺乏大数据指标支撑
房地产建筑项目多、成本大、核算复杂,难以建立建筑、安装等项目指标数据库,导致税务机关清算复核工作缺乏有效数据支持。为验证疑点,通常采用区域内建筑项目单位成本横向比较做法,其结果缺乏说服力,局限性强。同时,税务机关复核工作大都停留在对发票、合同、决算书、银行收付款凭证等资料的审核,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由建筑单位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在简化流程的大环境下,基层税务机关仅作形式审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无法核实。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质量有待提高
纳税人“逐利心理”普遍存在,尤其在不了解税收政策的情况下,核算收入成本时,往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其中以开发成本分摊和利息计算方面尤为突出。
1、分解应税收入
随着金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销售模式日趋多样化。以包销为例,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和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就收取的售房款向其开具发票,同时,销售代理公司收取佣金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但实际操作中存在房地产公司和销售代理公司分别向购房人收取售房款和中介费的现象,尤其近几年房产电商兴起后,趋势越发明显。购房人向电商缴纳电商费后,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款时可享受一定折扣的优惠,房地产公司和电商分别开具收款凭证。此现象看似合理,但无形中将收入分解为两个部分,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开发成本分摊不合理
开发成本在扣除项目中占有很大比重,其细微的调整往往引起税款的大额变动,因此成为纳税人税收筹划甚至恶意避税的重点区域。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包括可售住宅和一栋自持酒店,酒店和住宅相邻,但同样的树种,住宅旁的单位成本要远远高于酒店旁的,成本分摊极不合理。
此外,房地产企业多个项目滚动开发时,项目间开发成本相混淆,存在将亏损项目成本计入可能盈利项目的问题。该手段隐蔽性强,常常无法准确识别,而税务机关往往只是横向比较单位开发成本,难以抓住问题实质,应对效果不显著。
3、以物理位置确定受益对象范围
开发成本在受益对象间分摊,对于“受益”理解上的分歧,导致计算结果大不相同。当前,纳税人大多以物理位置界定受益对象范围,如玻璃幕墙只是地上建筑受益,而作为整栋建筑组成部分之一的地下车库则不受益;一个电灯安装在房间内,则仅这个房间受益等。更有甚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和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将一个大合同分解成若干小合同,并明确各个工程设备的施工地点,如某设备安装在地下一层a区,则该设备的受益对象只是地下一层a区。但是,部分不利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开发成本则不采用物理位置确定受益对象,如某房地产公司将桩基成本全部计入地上可售面积中,地下车库未分摊。
4、混淆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繁多,纳税人常常将允许扣除和不可扣除成本相混淆,且隐蔽性强。例如:项目规划应移交政府公共部门的公共配套设施未移交,但开发成本仍作为扣除项目;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安劳保基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费用混入开发成本进行加计扣除。
5、利用开发费用政策逃避缴纳税款义务
首先,清算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与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同的是,这部分支出不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而是根据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情况来选择“利息据实扣除,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5%扣除”或者“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10%扣除”。“两害相权取其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能够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相应金融机构证明,但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往往掩盖事实真相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就反驳意见举证。
其次,将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同期间费用相混淆也是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其目的是增加加计扣除金额,少缴税款。例如:将物业管理费、产权交易费和售楼处的水电、办公费等费用,甚至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
二、外省市的经验借鉴
(一)借助“外脑”,引入客观第三方清算机构
针对当前纳税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清算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也为了顺应国家倡导的政府购买服务趋势,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为指导,江西、湖南、新疆等多省市地方税务局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工作思路,旨在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政府招标、中介参与、税务监督的方式,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质量。
(二)清算工作融入税收风险管理,开创清算新模式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依托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源管控平台,根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以地控税、以房控税、以数控税、以网控税和风险管控的理念,围绕“一心四线”,即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项目识别号为主线、以环节管理为控线、以数据采集为基线、以税收征管为导线,整合税务部门和涉税职能部门相关数据,按照流程管控、政策管理、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的思路,科学制定收入类、扣除类和税金类风险预警评估指标,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与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三)完善组织架构,全力打造清算专业团队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注重专业人才储备和培养,从全市地税系统选拔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骨干,组成收入审核和成本审核两个系列人才库。市局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团队协调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组”),并根据当前清算任务从人才库中机动选取成员组建清算专业团队(以下简称“清算专业队”),队员来自本批次清算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项目就近区域税务分局。
市局协调组负责统筹、指导专业团队审核工作,确定每批次清算项目,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分工,确定工作流程和标准。清算专业队由收入审核组和成本审核组构成,共计6人,其中收入审核组2人,成本审核组4人,负责具体清算审核工作。清算专业队到项目所在地集中办公,并按照市局固化的模板标准化运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度和结果。此种操作模式使中山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显著提高,同时有效化解了廉政风险,增强了审核结果的公信力,又极大增加了专业人才储备。
三、纳税评估视角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建议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统一执行口
第一,由于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部分现有政策规定已不适用实际工作。有鉴于此,首先,应完善不明确、不细致规定,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理解与执行,统一清算口径,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第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备案制度,要求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及时报送各阶段资料。税务机关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三,对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采取严厉处罚手段,或者提高核定征收率,增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促进企业规范核算。
(二)借鉴预约定价安排,确定清算成本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的协议,被视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避免转让定价税收争议的有效机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要服务。土地增值税征管前期,可引入预约定价制度,与纳税人对单位成本、使用量、成本的分摊原则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原则初步达成一致,如有调整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提前规避纳税人进行恶意逃税穗、增加扣除成本的情况。也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在预算初期对开发成本的变动范围做出合理估计,并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最终清算审核时对超出变动范围的成本不予认可或者依情况做出特殊事项说明,由专业机构对该项变动做出认定,提高纳税人后期调整成本。
(三)强化数据获取方法途径,反向促进征管
清算审核过程中数据庞大,尤其是清算电子底稿,可获得性较强,容易形成数据库,建立行业风险管理模型。同时,土增清算审核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安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经常出现漏缴问题,形成延伸评估。
另一方面,在地税部门“以票控税”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应以清算审核为契机,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制度,获取第三方信息,及时发现企业涉税风险点,强化征管。建立地税系统土增清算相关指标数据库,规范标准、切合实际,并做好动态维护。
(四)整治不合格清算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因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理解各异,加之各中介机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鉴证报告的质量确实难以让人信服。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对中介机构培训辅导力度,实现政策实时传递。同时,结合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征管数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等方面指标对中介机构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发生严重错误的中介机构应给予严厉处罚。定期公布信用评级名单,对信用等级排名靠后的,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采纳或者进行重点审核。此外,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税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源清算申报工作,以提高申报质量。
【第7篇】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随着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出台,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在这段时期里,薇娅、郑爽等网红先后因税务案件登上了热搜,成为家喻户晓的涉税案例,而这背后正是金税四期工程提供的精准分析。
依据《意见》中所说,金税四期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并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正是因为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让税务监管可以完成对偷税漏税行为的精准打击。
那么大数据是如何被运用的呢?我们都知道,大数据描述的是大环境,大方向,大趋势,并不能对细微的个体进行准确的评价。但是金四使用的是差异化比对模式,当个体的数据与大数据偏差过大时,就属于非正常现象,会引起税务监管的高度重视。以薇娅事件为例,税务监管后台将其实际所得的申报率与行业平均所得申报率进行比对,直接评价其可能存在非法避税的行为,并展开了税务专项稽查。通过顺藤摸瓜,做实了其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摊位费、佣金等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事实。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金税四期对大数据的智能运用是十分奏效的,一旦申报结果出现与大数据相左,立刻会引起税局的重点关注。而税局又拥有着大量真实的申报数据,在引入“以数治税”的多部门协同下,数据比对的体系将更加完善,准确性将更高,对申报中问题的发掘将更有针对性。那么企业的税务管理,是否需要随之提升?如若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还在原地踏步,维持原状,那如履薄冰的日子是不可避免的了。
作为一款以发票管理为中心,结算与风控为两翼的产品,慧穗云系统很好的贯穿了精细化税务管理的理念,将税务管理的颗粒度无限细分,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能够逐级排查,及时提醒并防止税务风险的触发,帮助企业实现税务风险的软着陆。
慧穗云产品主要包含了增值税进销项发票的管理、采购与协同管理、发票风险管理、一键申报纳税、申报风险管理等功能。不仅可以对企业开具以及获取的发票进行风险检查,更支持与企业的账务系统连通,直接获取账务数据进行申报填写。
另外产品还支持客户自行维护风控指标,同时整合发票、账务、申报等数据,以四位一体的方式对税务风险进行整体评估,罗列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供企业对自身税务风险进行申报的事前管理,也可以在税务的日常工作中对发票进行事中管理,还支持税务档案的归档备查,形成税务工作的事后管理,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到“金四”时代。
【第8篇】纳税评估流程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9篇】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担任主讲人,对2023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进行详细讲解,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今天我们来学习:留抵退税新政中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划型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资产总额”这1项指标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划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三个指标中的一个或两个指标组合,分别对16类行业进行划型。此外,还有“教育”“卫生”等6类行业未纳入该划型标准。
为切实保障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坚持规范统一和全覆盖的原则,留抵退税政策中采用了上述两个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来确定企业规模。同时,对这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划型的行业,明确划型标准如下: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这里着重强调三个问题:第一,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第二,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第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划型指标的运用上,有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纳税人应根据其所处不同国民经济行业适用相应的划型指标。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0篇】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
在纳税评估中,有很多个指标会经常用到。2023年税务严查的背景下,作为企业的老板和会计,需要格外重视这些指标,并及时做好自查,规避风险。
关于纳税评估常用的指标,分为两大类:通用指标和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我们分别做了一个表格,供大家参考:
1、通用指标
2、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等。
以上指标,也是众多纳税评估指标的冰山一角,大家仅供参考。当然,企业也可以利用上述指标对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如有指标异常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正常理由导致该指标异常,若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则应查明原因及时改正。
另外,我们也筛选几个比较重要,2023年税务局关注比较多的指标,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1、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100%
简单来说,某一时期企业营业成本与存贷平均资金占用额的比率,就是存货周转率。这个指标越高,代表着企业存货变现能力越强,相关资金周转速度越快。
通过对这个这个指标分析,可以大体判断企业应纳税额的增长情况。存货周转率与企业以前年度数据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如果出现加快的现象,说明企业销售能力有所增长或增强,但此时如果企业应纳税额却出现了减少或增长幅度偏低,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虚增成本的现象。
2、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本期综合折旧率-基期综合折旧率)/基期综合折旧率×100%
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除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通过对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分析,看增加幅度是否异常。如果增加幅度较大,企业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或随意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过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在违规计提折旧,虚增成本的问题。
3、增值税税负率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同行业、类似规模的企业里,如果税负率明显偏低,则可能有偷税的问题。
具体来讲,通过对增值税税负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如果出现税负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企业有可能存在扩大了进项抵扣范围、违规加计抵扣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销项税额计算错误、账外经营、瞒报等问题。
4、所得税税负率
所得税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在同行业、同地区、相同时间段内,如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偏低,则指向企业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通过对该指标的评估分析,可发现企业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5、营业收入成本率
营业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这里的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等等。主营业务成本越低,说明营业过程中的成本支出越小,获利水平越高。
通过对营业收入成本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若营业收入费用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可能存在不记、少计收入的情形。
6、营业收入费用率
营业收入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费用率,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花的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该项指标越低,说明营业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越小,获利水平越高。
通过对营业收入费用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若营业收入费用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可能存在多提、多摊相关费用,或者不记、少计收入的情形。
【第11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3
第二节 差额征税项目盘点
一、差额征税概述
什么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提示】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微免税政策时销售额如何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二、常见差额征税的业务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
(一)财税(2016)年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中列举了8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
经纪代理服务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航空运输企业
客运场站服务
旅游服务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
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旅游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提示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提示2】纳税人取得的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3】有效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又补充了 3 种业务:
劳务派遣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 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
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
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增加了 1 种业务:
1. 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3种业务:
教育辅助服务
签证代理服务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教育辅助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
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增加了1种业务:
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1种业务:
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1种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不动产业务: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
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提示】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
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增加了1种业务: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一)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
22号)规定:
1.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
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案例【案例1】
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2023年4月实现劳务费收款4,000.00元,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发票一份,发票开票金额3,990.48 元,税额9.52元。发票备注:差额征税3,800元。
该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
开具发票4,000.00元,作收入处理:借:应收账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9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52
实际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800.00
优点:比较直观,容易理解,收入直接按发票金额记账,应交税费就是本期应交税额。
缺点:未按增值税申报的逻辑来处理账务,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种方式:
开具发票4,000.00元,作收入处理:借:应收账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09.53(4000/1.0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90.47
实际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800.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80.95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0.95
优点:按照增值税申报的逻辑来处理账务,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
缺点:账务处理复杂,不容易理解,本期应交税费需要计算获得。
【案例2】
某房地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开发产品售1090万元,假设土地成本479.6万元,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间接费用等合计420.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90万元。
销售方差额纳税=(1090- 479.6 )÷(1+9%)×9%=50.4万元,购买方全
额抵扣进项税额90万元。会计分录解析:
购入土地时借:开发成本一土地 479.6
贷:银行存款 479.6
其他开发成本发生时:借:开发成本一建筑安装、前期工程等 420.4
贷:银行存款 420.4
结转完工产品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 900 贷:开发成本一土地 479.6 开发成本一建筑安装、前期工程等 420.4
销售开发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
贷:开发产品 900
差额扣税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9.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6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差额征税票样
四、差额征税申报表的填写案例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填写主表根据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因此第9栏填写200000 元。
【第12篇】纳税评估移送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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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律上并未确认其法律地位,从法理而言,纳税评估属于建立在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分析基础上的非强制性行政指导行为,因此对纳税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其与税务稽查最大的区别在于估(或评,但无法“定”),当然不是瞎估,但既然是估,自无法实际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纳税人可以理也可以不理,但不理的后果可能会移送稽查。因此,理与不理,纳税人自行把握。此外,据称税收征管法拟规定税额确认(tax assessment)制度,笔者认为,税额确定制度实施后,无法律地位的纳税评估将谢幕。
一、适用依据不同
二、定义不同
三、目的不同
四、对象不同
五、手段不同
六、结果处理不同
七、主管部门不同
【第13篇】金税三期纳税评估简易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的监管下,很多企业都像被安插了“监控系统”,随时都可能“暴露行藏”。当然这只是针对一些想钻税务局空子的企业。
1.申报表内容的延展
税务总局于2023年和2023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和《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了新的个税申报表样式。根据这两项公告,个税申报表数量精减至12张,样式改进后的新表增添了更为丰富的申报内容。事实上,自公告出台以来,不少省市并未完全按照上述税收规范对申报表样式进行调整。随着金税三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上线,个税申报样式将统一呈现;同时,个税客户端进一步明细了收入类别,对申报内容的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申报规则的变化
金税三期个税客户端进一步规范了申报规则,包括申报数据采集点向前延伸、一户一月一次性申报、基础信息表内人员全员申报等内容。个税申报规则的规范化,提升了数据质量,也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数据管理的变化
金税三期个税客户端的另一重要影响体现在对数据管理方式的变化,包括按人管理的设计思路、数据规则的统一、数据集中的管理方式,都将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
在以上三大变化推动下,金税三期将更系统而广泛地采集以自然人为单位的收入数据,为税务机关建立大数据库打下坚实基础。在全新的大数据化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将交叉分析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纳税数据,快速而有效地甄别出应税所得远低于正常水平的情况,从而提高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违规成本,使不合规行为难以遁形。
税务机关都会抽选一定数量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今年在北京国税、新疆国税、河北国税、深圳国税和浙江地税进行了试点。首先采用政策风险扫描预警提示服务,所以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质量提高了要求。
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能进行比对。根据这样的风险指标和其他的业务逻辑去进行审核。如果你通不过这个监控系统,就会提示纳税人修改或不修改,并且,税务局可以在后台数据库进行监控,了解企业初始填写的情况,并利用这些疑点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性进行纳税评估工作,使纳税人的纳税风险进一步加大。只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则办事,同时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水平,才能使企业的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那税务局主要比对什么呢
第一种:进项与销项的品名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是否严重背离。上次一个同学咨询,一个批发建材的企业,进来的都是建材,但有几张发票开出去的是汽油,而且金额很大。他们内部在争论:这个要不要交消费税?
首先我们知道,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这个环节,是在炼油厂出场时。只有一种,就是经营金银首饰,才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如果定性,怎么可能是征消费税呢?因为它应该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项目要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便民虚开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公司不是经常开具与经营范围不一致的发票,并不见得一定有问题。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可以自己开具发票。这个项目未必在营业执照上体现,超经营范围的,开具的发票税务也是认可的。但如果经常性这样发生,建议做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三种:会比对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开票单位是在什么地方开的,与发票上的货物来源地。比如发票是上海开的,但发票上的货物是从北京发的,这样就不对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流不一致,这个在金税三期中也可以比对出来。
随着征管力度的加大,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充分认识到税务合规的重要性。在金税三期系统监管下,我们建议企业结合最新税务实践和征管趋势,重新评估包括免税福利在内的各类税务优化安排与整体合规状况,并进行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调整;确保企业及时履行资料报备等相关法定义务,最大限度的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纰漏,合理控制合规性风险。
【第14篇】纳税评估案例
今税咨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81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巢湖市人,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巢湖市,住巢湖市。2023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4月28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2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8日,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路朝阳派出所附楼,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汤某。2023年3月,被告人汤某为抵扣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项税款,个人决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周某介绍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用,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伙同他人进行走账制造相应虚假资金流。2023年3月8日,山东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xxxx30,发票号码×××47,发票金额1986465.61元,税额317834.39元,价税合计是2304300元。2023年11月,上述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申报税款认证抵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2月16日,巢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汤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23年1月,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税款申报进项税额317834.39元转出。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汤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记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假购销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周某、宣某、王某、汪某、卢某证言,被告人汤某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造成的税款损失已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汤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无再犯罪的危险,且经巢湖市司法局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汤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及时补缴税款,系初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汤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17834.39元;其仅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后投案自首,且本案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系在巢湖市公安局立案之后补缴,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其茹
人民陪审员 苏敬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晶晶
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务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务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5篇】房地产纳税评估
2023年是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第二年,税务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小到印花税、城建税,大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在风险防控上需把握整体税负是否低于预警,房地产业财税处理疑难问题多,税务稽查的“精准点”也多。
一、财务核算要点
(一)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
(二)成本核算
1.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发项目开工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且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可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和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2.确定开发产品成本项目。成本项目是归集开发费用的明细科目,具体反映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开发费用的用途和开发产品成本构成。
3.归集与分配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应按配比原则将其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4.编制成本计算单,结转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已完工开发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结转进入“开发产品”科目。
5.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按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二、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 企业所得税
1.主要税收风险:
(1)隐匿、少计收入类风险,参照前面增值税收入方面风险前10中情形。
(2)多列成本、费用类风险:
①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相互串通,虚开、多开建筑发票虚增施工成本,减少利润;
②实行甲供材,与施工企业结算的工程价款中已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在工程完工结转成本时,又就这些材料支出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③以支付拆迁费名义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开发成本;
④利用“预提费用”账户,人为调节利润,虚增成本;
⑤利用销售代理公司、虚增代理费用;
⑥虚列人员工资,增加成本费用;
⑦将开发项目完工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直接作为当年费用在税前扣除;
⑧将土地闲置费记入期间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⑨将售房部装修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直接在税前扣除;
⑩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不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人为调节成本。
(3)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税款。
2.风险防范化解:
(1)严格按照成本、期间费用科目核算范围规范履行会计核算职责;
(2)以售房款之外的其他各类名目向购房者收取的价外收费要并入收入申报;
(3)注意核对每户实收款项和售房合同约定金额是否一致;
(4)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欠工程款、以开发产品抵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等,应作为销售处理;
(5)关联方关系销售开发产品价格不可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6)房地产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要及时确认收入;
(7)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要按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履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8)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增值税
1.主要税收风险:
一是预收房款(定金)不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执行,隐匿在往来科目或直接账外核算,不预缴税款;二是商品房现售期间少计、隐匿收入,少申报税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中注明一次性付款的,只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结转收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结转收入;
(2)符合收入结转条件的,继续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账中,不按期结转收入;
(3)开发产品、停车位、在建项目销售收入长期挂账或账外核算,隐瞒收入;
(4)利用关联方关系低价销售开发产品少计收入;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后出售,取得租金不计收入;
(6)未按实际收到金额全额开票,少计收入;
(7)采用“还本”方式销售,按扣除“还本”支出后净额申报纳税;
(8)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按扣除回购成本后净额申报纳税;
(9)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将代理手续费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少计收入,或将售房款长期滞留在销售代理商处,延迟纳税;
(10)以开发产品抵欠工程款、对外捐赠、分配股利、对外投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不准确,造成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偏低。
2.风险防范化解:
(1)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售款(定金)要按照会计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入账、核算,并按规定时限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预缴增值税纳税申报。
①掌握计算应预缴税款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②注意增值税预缴税款时限要求。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发生纳税义务,应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或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要准确计算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增值税税率)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4)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注意事项:
①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③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④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5)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三)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预缴环节的税收风险。
企业取得售房款(含预收房款、定金),未能按照适用的预征率及时、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情形:
(1)长期不履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义务;
(2)延迟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
(3)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时计税依据未足额申报;
(4)土地增值税预缴时没有按适用的预征率分别计算申报,都按照低预征率计算申报。
2.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的税收风险。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情形:
(1)保留尾盘等延迟土地增值税清算;
(2)土地增值税清算未能按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未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清算申报时隐匿收入、虚增成本。
将应记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费用支出记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人为加大20%加计扣除基数少缴税款。
3.以房产、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未申报土地增值税风险。
4.风险防范化解:
(1)严格按照成本、费用、收入科目核算范围规范履行会计核算职责。
(2)收到售房款,要依照适用的预征率及时履行预缴土地增值税义务。
(3)按照政府有关批文进行分项目核算,明确分清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4)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及时办理清算申报。
(5)以房产、土地作价入股投资到房地产公司的,或者被投资企业形式上不是房地产公司但实质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股东的投资行为要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要申报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和联营行为要视为销售不动产,要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1.主要税收风险:印花税税目较多,申报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有遗漏。
房地产业特别要关注以下几个税目的税收风险: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2.风险防范化解:
(1)熟练掌握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适用税率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收取费用金额,适用税率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承包金额,适用税率0.3‰;
借款合同:借款人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借款金额,适用税率0.05‰;
加工承揽合同:房地产业主要涉及到印刷广告、测绘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加工承揽金额,适用税率0.5‰。
温馨提醒:《印花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对比原先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率、征税范围等有变化。
(2)登记印花税应税项目台账。
房地产业涉及印花税应税合同种类、数量均较多,财务部门要及时主动于单位内部的工程、销售等部门联系,获取相关合同数据,建立印花税应税项目台账,及时履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义务。
(3)留意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存在发生了应税合同的费用支出而未申报印花税情况。
(五)契税
1.主要税收风险:
(1)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各种补偿费用未申报缴纳契税;
(2)接受房产、土地投资,未申报缴纳契税。
2.风险防范化解: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2)接受房产、土地投资的,被投资企业作为产权承受人,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主要税收风险:一是延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表现为取得土地,迟迟不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提前截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表现为虽收讫房款,但房屋仍属于在产品状态,未通知上房,房屋实物不能交付、土地的权利状态不具备发生变化的条件,就停止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2.风险防范化解: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1)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规定: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减少、纳税义务终止的确认方法:同单位销售部门联系,按房号、建筑面积、销售收入、通知上房时间建立房屋销售台账,按照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先后顺序录入数据,及时掌握某一时点累计实现的销售面积,逐月统计出当月已实现的销售面积,采取建筑面积法计算出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面积,次月才可以减少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
三、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2.《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3.《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5.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7.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8.《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9.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10.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1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1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13.《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14.《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15.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16.《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四、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经营范围: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投资人是异地a公司。
2023年财务报表部分信息:短期借款年末余额5000万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5625万元、其他应付账款年末余额520万元、财务费用当年发生额350万元。
2023年财务报表部分信息:短期借款年末余额2000万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16750万元、其他应付账款年末余额535万元、财务费用当年发生额240万元。
缴纳2023年税款信息:契税201万元、建筑合同印花税2.16万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7.15万元、借款合同印花税0.25万元、增值税137.9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6万元、教育费附加4.1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76万元、土地增值税91.89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67万元。
缴纳2023年税款信息: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56万元、建筑合同印花税0.24万元、借款合同印花税0.1万元、增值税302.8万元(其中1-4月67.57万元、5-12月235.2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2万元、教育费附加9.0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6.06万元、土地增值税201.87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5万元。
从互联网、政府部门获取的第三方信息:2023年1月9200万元竞拍下市郊40亩土地、2023年4月建筑工程中标价6700万元、2023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资料,与税款征收信息及第三方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该单位2023年、2023年存在以下税收风险:
1.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2023年期末余额5625万元,应预缴增值税5625÷(1+11%)×3%=151.97万元,与已缴增值税金额137.97万元相差14万元,可能存在未足额预缴增值税风险;
2.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2023年期末余额5625万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5625÷(1+11%)×2%=101.35万元,与已缴增值税金额91.89万元相差9.46万元,可能存在未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风险;
3.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账款”科目2023年期末余额520万元,2023年期末余额535万元。“其他应付账款”期末金额异常,可能存在多种涉税风险:有可能涉及个人借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可能存在预收售房款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风险;有可能存在政府奖励等;
4.房地产行业离不开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广告宣传,2023年申报缴纳的印花税中却没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存在少缴印花税风险;
5.缴纳2023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7.15万元,计税依据为7.15÷0.5‰=143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额9200万元,剩余5100万元应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缴纳2023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56万元,计税依据为5.56÷0.5‰=1112,5万元,同预收账款金额一致。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申报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是按照预收账款金额申报,不是按照合同金额申报,可能造成少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6.2023年度没有结转收入,但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却比2023年明显减少,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一是产品完工,没有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是土地使用权尚未发生转移,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对其进行了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讲解,提出企业存在税收风险,企业财务人员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介绍,承认企业在经营之初内控制部不太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一些涉税资料财务部门没能及时取得,再加上对部分税收政策掌握不透彻,导致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并主动提出自查改正,对以下事项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1.2023年预收账款525万元,漏报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23年其他应款款科目收取的“诚意金”520万元,漏报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023年勘察设计合同金额380万元、广告合同金额39万元,漏报了印花税;
4.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申报计税依据不正确,造成税款滞后;
5.2023年商品房还没有完工,就对缴清房款的部分停止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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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纳税评估外部风险
战争风险评估表是一种用于评估国家或地区是否可能发生战争的工具。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战争风险评估表中的因素:
政治稳定性:政治稳定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在稳定的指示器。如果国家或地区内部存在社会动荡、政治不稳定、政策不一致等问题,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外交关系:外交关系的稳定性和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会发生战争的关键因素,例如与邻国的紧张关系和孤立状态。某些国家之间存在易爆发的主权争端和领土纷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战争爆发。
军事力量:军事力量因素是指国家军事实力以及军队规模、装备水平等。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强,则有可能使用武力来解决争端;而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过于薄弱,则有可能无法回应外部威胁。
经济状况:经济因素是评估战争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例如gdp、失业率等。如果一个国家经济低迷,那么可能会有军费等问题,从而导致经济不平衡的状况,可能会导致战争爆发。
人口问题:婚姻家庭问题,人口密度等都会是因素之一,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的繁荣程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速度,从而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宗教、民族和文化差异:宗教、民族和文化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冲突和不信任。如果一个地区存在不同种族或宗教之间的摩擦,或者一个国家国内存在政治派系和分歧,那么动荡爆发的可能性就很高。
媒体报道:媒体报道是一个国家发生战争的实时指示器。如果媒体上报道了暴力事件或政治冲突加强的情景,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社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关注度也是衡量战争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国际社会处于关注状态和强烈地干预状态,那么该地区发生冲突升级的可能性会降低,因为国际社会的重视会使得相关各方在谈判、协商中更加理性和克制,并寻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战争风险评估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同时要了解,多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评估的结果应该是一个大致的趋势,而不是绝对值。评估过程中也要注意客观公正,尽量排除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以避免提供不准确或者误导性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