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年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年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年纳税所得额是什么
——导图引言
1.应纳税额计算是学习个人所得税的终极目标。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算法,不同的应税项目有不同的套路,可以说是千头万绪捋不顺。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计算知识学习,很难一蹴而就的学会,更不容易记住。所以,最好的建议应该是先捋思路,再言它。
4.为了破解这一难学问题,本期导图财税尝试梳理了思维导图,并以实例为“引子”,对各个应税项目逐一举例,让需要的学习者先找感觉和兴趣。以此助推,激发自学。
综合所得
一、居民个人
【例】
(1)收入:陕西人小导2023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3000元。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22000元,2023年7月取得稿酬收入4000元,2023年11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500元,2023年12月收到年终奖30000元(选择合并计税)。
(2)扣除: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36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
(3)问题:计算小导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2023年1月、2月、3月预扣预缴的税额及全年预扣预缴的税额?计算小导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计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预缴预扣
【解】
(1)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2023年1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3000-5000-3600-2000=12400元
查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0
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2400×3%-0=372元
2023年2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3000-5000-3600-2000)×2=24800元
查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0
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4800×3%-0)-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744-0-372=372元
2023年3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3000-5000-3600-2000)×3=37200元
查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37200×10%-2520)-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200-0-(372+372)=456元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3000×12+30000)-5000×12-3600×12-2000×12=178800元
查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78800×20%-16920)-累计减免税额=12840-0=18840元
(2)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6月取得劳务报酬22000元收入超过4000元
查预扣率表二:用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1-3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2000×(1-20%)×30%-2000=3280元
(3)稿酬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2023年7月取得稿酬收入4000元收入超过4000元
适用预扣率20%
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800)×70%×20%=(4000-800)×70%×20%=448元
(4)特许权使用费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2023年11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500元超过4000元
适用预扣率20%
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1-20%)×20%=7500×(1-20%)×20%=1200元
2. 应纳税额(汇算清缴)
【解】
(1)全年收入=(23000×12+30000)+22000×(1-20%)+(4000-800)×70%+7500×(1-20%)=331840元
(2)准予扣除额
全年减除费用=5000×12=60000元
专项扣除=3600×12=43200元
专项附加扣除=2000×12=24000元
扣除项合计=60000+43200+24000=1272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331840-127200=204640元
(4)查税率表一:适用税率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4640×20%-16920=24008元
(6)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24008-18840-1920-448-1200=1600元
二、非居民个人
【例】
(1)收入:英国专家小猪佩奇临时来华工作,2023年1月取得工资收入23000元。同月,取得劳务报酬22000元,稿酬收入4000元,2023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500元。
(2)问题:计算小猪佩奇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3000-5000)×20%-1410=2190元
(2)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2000×(1-20%)×20%-1410=2110元
(3)稿酬收入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7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1-20%)×70%×3%-0=67.2元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500×(1-20%)×10%-210=390元
经营所得
【例】
小导创办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小导夫妻两人,账证健全,2023年度,个体户总收入58万元,各项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为25万元(不含业主扣除费用,含小导工资每月领工资3500元,小导妻子每月领工资4000元)。小导夫妻各享受赡养老人一项专项附加扣除,除经营所得外,小导家庭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小导2023年度小导家庭应缴纳个税多少元?
【解】
(1)小导妻子月收入4000元,未超过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月)。
应纳个人所得税=0
(2)小导个体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以及损失)=580000-(250000-3500×12+5000×12+2000×12)=288000元
(3)查税率表二:适用税率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
(4)小导个体户全年应缴纳个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88000×20%-10500=47100元
(5)小导家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0+47100=47100元
分类所得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例】
小导2023年1月在上证a股买了一只上市企业股票1000股,当月取得该支股票实施的每股0.6元的分红。计算小导取得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1000×0.6)×20%=120元
二、财产租赁所得
【例】
小导有一处90平方米的门面2023年1月出租给某个企业,年租金105000元,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5000元,附加税500元,房产税12600元,土地使用税450元,印花税100元,实际未发生修缮费。计算小导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
财产租赁所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准许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105000-5000)-500-12600-450-100]×(1-20%)×20%=13816元
三、财产转让所得
【例】
小导有一处90平方米的自建门面房,建安费用50万,其他费用10万,2023年1月出售给某个企业,转让价款100万(不含税价),发生转让相关税费3万。计算小导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
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100-(50+10)-3]×20%=7.4万元
四、偶然所得
【例】
小导2023年2月买大乐透彩票中奖3万元。计算小导取得中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6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1000×0.6)×20%=120元
【第2篇】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紧急通知:10月征期延长至10月2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10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及最新税费政策?财小加都给大家整理好啦~
01 10月征期·要点
1、本月是大征期
2023年第四季度开始,月报和季报都需进行申报!
尤其是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后,这是自《印花税法》施行以来,第一次按季申报!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每个税种申报完毕后,都需检查是否申报成功。
2、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新变化
1)部分地区预缴申报时可享受预填报服务
如天津税务局明确:对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提供预填报服务;
上述纳税人需先填报财务报表数据,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等数据将从财务报表对应行次中自动带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有新变化
部分地区先后对当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进行了调整;
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进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即可按照调整后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
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般采取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的方式,按照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申报,所以第一、二季度多缴的税款会自动在第三、四季度进行抵减;如果仍有多缴,可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继续抵减或退税。
3)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力度加大,并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
此前财政部等3部门发文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末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企业既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企业,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于既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的企业,其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暂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而至于此前(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该新政策。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原政策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3、抄报方法参考如下
点这里回顾: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抄报方法
常见问题:
1)季度申报也需打开软件进行上报汇总和反写工作吗?
答:需要;每月都需要打开软件检查开票日期是否更新为下月中下旬,如已更新,无需操作;如未更新,需操作上报汇总反写日期变更即可。
2)月初没有做抄报税是否可以开票?
答:以开票截止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之前都可以开票。
3)上报汇总提示有未上传发票如何处理?
答:首先检查电脑网络是否正常,再打开软件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网络设置,检查服务器地址端口号正确,测试链接成功,点击手工上传发票上传成功即可抄税。
4、这些税费可以继续缓缴
1)社会保险费
9月19日,人社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五税两费”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2023年11月相关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按季申报的,具体缓缴期限:
按月申报的,具体缓缴期限:
02 10月开始实施的政策新规
1、两项加计扣除比例,调至100%
9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3部门联合发文明确: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其他企业: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9月28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明确:
1)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
3、卖房后再买房,已缴纳的个税予以退税
享受范围:
1)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买房;
3)对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退税力度:
1)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 全部退还;
2)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 按 “新:现”金额的比例退还。
注1: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注2: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在住建部网签备案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注3: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4、这两个电子证照分别在这些地方试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明确: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5、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要求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自2023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
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6、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根据公安部制定印发的2023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3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三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10月1日起,在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试点工作,年底前在试点地区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
7、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新版标准颁布,增加18项新的交通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对2023年版的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强化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其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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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会计人员都要知道,目前我国现行的有18个税种,不同税种其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等等税收规定有很大不同
在会计工作中也会遇到需要计算各种税计算的情况,所以就把税法税种的计算公式都整理出来了
会计人员一定要码住,小白再也不用害怕报税啦
税法税种计算公式大全一、各种税的计算公式(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关税(四)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三、消费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五、个人所得税额六、土地增值税额......十一、印花税额十二、关税
文章篇幅有限,今天就先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第4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经验不足,往往会遭遇很多的困难,阻扰前进的步伐,但是只要我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到解决个体户一个月超过多少要交税问题的关键,就很容易度过。下面就由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详细讲解下。
一、2022个体缴税的标准是多少
1、销售商品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附加教育费。
3、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包括:
1、核定征税是指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完善、数据不完整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取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2、经批准征收的税务机关一般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额征收)“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一定经营时间内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个体户税收新规定2022
1、2023年个体工商户最新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的,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3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按1%征收
2、个体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已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可以主动抵扣下个月的税款。当年不能抵扣的,可以在最终结算时办理退税;您也可以直接要求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4、从事农产品自产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农村合作社.农场属于免税行业
个体工商户税费的征收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也就是说,一定经营期间的营业额,由税务机关核定确定。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不符合《个体工商户账户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账簿标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
2、核定征收率也就是说,根据纳税人的收入,乘以批准的征收率,具体的征收率因地区和行业而异由此可见,从事个体经营者不仅工商登记简单,而且享受税收优惠活动,但个体经营者适合小规模家庭生产,不利于企业扩张,不能开设分支机构。
三、个体户月收入多少要交税
个体户收入5000元以上应纳税。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为5万元至2万元,每次(日)销售额为300元至500元。未达到门槛的,免征增值税。
房地产销售的,门槛为10万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6万元。
四、2023年个体户都要交税吗
1、2023年个体户一般要交税。个体户在当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个体户应当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账簿,并进行准确的记录和核算。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个体户进行审计,确认个体户正确纳税。
2、收到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后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确定明确的税务登记人员,按照当地税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并登记发票。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按时提供税前登记的有关资料,并向税务局提交经营活动产生的发票和会计记录。
一般来说,在纳税申报环节,个体经营者应注意按照当地法律对税务机关进行自查和抽查。
3、2023年,个体户缴纳最新标准销售商品的增值税3%,提供服务的5%缴纳营业税。同时,城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
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四、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完善,数据不完整,难以核对账目,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称为核定征收。经批准征收的税务部门一般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这是税务机关在一定营业时间内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核的一种征收方式。
以上就是关于个体户一个月超过多少要交税的一些相关信息,以前可能大家都知道这个东西,但并没有深刻去了解过,现在也是长知识了,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了解。忠言逆耳利于行,本文所写的个体户一个月超过多少要交税内容都是干货,你若喜欢,记得持续关注,以后小编发表的文章,兴许用的着。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个体户一个月超过多少要交税(个体户一个月超过多少要交税2022)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第5篇】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
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纳税额的时候都绕不开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它到底是什么?应该如何理解?它跟收入和利润有什么关系?没学过财务的基本都会蒙圈,我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标准的财税术语,即是个人或者企业缴纳所得税时的计税依据,既不一定等于利润,更不是收入。当然,对许多业务简单的小公司来说有可能和净利润是一个数字。那这个数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1)对企业来讲,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从公式就能看出来其跟利润差的是纳税调整项,比如有行政性罚款,这类的要在会计利润里加上,这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大于会计利润,处罚金额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行政处罚不会因此打折扣。如果是工业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即发生100万,可以按200万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小于会计利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少,这是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创新给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个人综合所得来讲,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五险一金-基本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从这个公式就能看出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是小于收入的。个体经营所得如果是市场主体,比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同1)企业部分,如果是自然人的话,一般会扣除20%的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稿酬在这个基础上再×70%。
以上讲述内容,不知道大家是否听明白了,如何计算不一定要会,但一定要明确知道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利润,其是税法上一个独特的存在。
【第6篇】年应纳税所得额
核心内容: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额和税收优惠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page]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page]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page]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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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本篇文章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知识。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数学公式表述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有一定的区别。在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考虑了境外所得及有关税收优惠的影响,和上述计算公式并不完全相同。
(2)确认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收入总额
从收入形式来看,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以下9种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中,收入总额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那么什么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呢?限于篇幅有限,下篇小五单独为大家讲解这方面的知识。
今天我们学习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你都学会了吗?
下期预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如果想学习更多税务知识,请持续关注“51账房”。
【第8篇】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调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除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外,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由于在上年末,对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简单调整后计提的,其结果与汇算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因此,汇算清缴后企业多数情况下是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一、账务调整前先分清自己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进行账务调整,我们必须先分清楚自己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是什么,否则就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笑话。
目前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有三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必须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选择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截图如下:
根据该表的填报说明,107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如下:
107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本文主要讨论企业的账务处理,对于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暂不涉及。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既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又不进行追溯调整。因此,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相对简单。无论是汇算结果应该是补税还是退税,调整时科目都全部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就行:
1、需要补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需要退税或原计提多了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所得税费用”。实际补税或退税时,一方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一方记“银行存款”。
由于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简单,不是本文重点,后续内容主要以《企业会计准则》内容为准(企业会计制度的账务基本类似,可参考)。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能存在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延后至次年的5月31日前,企业年终账务处理是不可能等到汇算清缴完成后才进行,一般都是在年终时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初步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情况,先预计企业所得税应交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然后次年5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经过仔细填报申报表和对税会差异进行清理并进行纳税调整,汇算结果可能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应交数与计提数刚好相等(概率较低);第二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小于计提数;第三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大于计提数。
后两种情况肯定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第一种情况也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三、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差异的分类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还需要对暂时性差异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为不同的税会差异可能意味着不同的账务调整。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国家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法规定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永久存在,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抵销。
有些会计报表上确认的收入或期间费用,在税法上则不属于应税收入或税前扣除费用;而有些财务报表上不属于收入的项目,在税法上却作为应税收入;有些财务报表不存在的费用,在税务上却可以扣除。
目前的永久性差异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来的收入与费用(扣除)差异,包括:(1)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等;(2)减计收入,包括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等;(3)所得减免和加计扣除等,包括农、林、牧、渔业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2.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费用或损失,包括超标的职工福利费、广宣费等。
3.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包括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等。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通俗讲,是指按税法处理上本年度不用纳税或少交税,但在以后年度要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固定资产在本年度采用一次性扣除,就会产生本年度少纳税,但是以后年度会因纳税调整而产生补交这部分少交的税款。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通俗讲,是指税法上本年度要纳税或多交税,但在以后年度可抵扣税额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年度超标,超标部分在本年度会因纳税调整而需要多交税,以后年度会因该超标部分税前扣除而在以后年度少交税,相当于本年度多交税部分而在以后年度进行了抵扣。
四、盈利企业的账务调整
下面分几种情况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后的账务处理(注:在以下所有情况的差异处理中,其差异均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年底计提应交所得税时未予以考虑或少考虑的那部分):
(一)对永久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1.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追溯调整(冲减多计提的“盈余公积”)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案例-1】汇算清缴发现永久性差异中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的账务调整
资料:甲公司2023年5月31日,对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通过汇算清缴发现以下事项:
1.违反环境保护法,被当地环保金罚款50万元;
2.企业研发费用中有40万元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75%)。
假定甲公司除上述税会差异外不存在其他差异;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23年度共计计提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已经全部申报预缴,其“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在2023年5月1日的余额为0。
假定甲公司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
问题:甲公司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解析:
(1)税务处理违反环境保护法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研发费用可以按75%扣除,应做纳税调减。案例所涉及到两处差异均属于永久性差异,只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影响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50-40*75%=20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2)账务调整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万元第二步:追溯调整,冲减多计提的“盈余公积”: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万元盈余公积 0.5万元(5*1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万元
2.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小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
第一步:冲减多计提的“应交企业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用红字或负数)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步:追溯调整(补计提的盈余公积)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案例-2】汇算清缴发现永久性差异中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小于调减额的账务调整
资料:a公司2023年5月31日,对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通过汇算清缴发现以下事项:
(1)违反环境保护法,被当地环保金罚款40万元;
(2)企业研发费用中有100万元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75%)。
假定a公司除上述税会差异外不存在其他差异;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23年度共计计提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已经全部预缴,其“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在2023年5月1日的余额为0。
假定a公司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
问题:a公司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解析:(1)税务处理
违反环境保护法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研发费用可以按75%扣除,应做纳税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40-100*75%=-35万元应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
(2)账务调整
第一步:冲减多计提的“应交企业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万元
第二步:追溯调整,补计提“盈余公积”: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万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875万元 盈余公积 0.875万元(8.75*10%)
(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所谓“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以后年度“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既然是以后年度才“应纳税”,那当年度就可以“不纳税”或少交税了,而当年不交或少交税部分就相当于是负债。比如,企业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购入当年就会少交税,但是以后年度多交税。
如果企业在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没有正确区分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会计处理时企业没有考虑适用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税收政策等,导致多计提了应交所得税,那么账务调整就需要冲减多计提部分。
【案例-3】假如乙公司2023年5月汇算清缴时,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一次性扣除了符合税法规定的2023年6月购进固定资产100万元。
而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折旧只有10万元。2023年底计提“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没有考虑一次性扣除的因素。
假如乙公司除上述纳税调整外,并无新增其他纳税调整,汇算结果导致需退税25万元。
解析:
固定资产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分期折旧;税会差异结果导致会在扣除的纳税年度少交税,但是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以后年度内通过纳税调整多交税;最终在固定资产结束使用时,税会差异得到弥合。因此,该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暂时性差异并不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只是影响当期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由于乙公司在2023年底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故应补充确认;而多计提的当期纳税税额应予以冲销。
因此,应做账务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2.5万元(90*2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万元(90*25%)
因会计折旧是10万元,税务折旧是100万元,二者在2023年底的差异是90万元。
(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所谓“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当年年度交税,以后年度“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既然是以后年度“可抵扣”,那当年度已交税款就相当于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比如,企业对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而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就会导致会计上好似“多交税”了,但是这部分“多交税”款项在资产处置时可以“抵扣”。
如果企业在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没有正确区分识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会计处理时企业没有考虑适用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税收政策等,就会导致计提应交所得税小于实际应交数,那么账务调整就需要补计提该部分补缴数。
不是所有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根据谨慎性原则进行职业判断,对有可能在以后年度得不到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企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超标的,理论上以后年度可以继续税前扣除的,但是实际上因为年年超标而根本就不会有这样的机会,所以这样就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后年度可得到抵扣的差异部分
如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计提了1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由于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5万元。但是,所补税款在资产处置时可以抵扣,因此账务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万元
说明:这种情况下,补缴税款不会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第二种情况:以后年度有可能得不到抵扣的差异部分
虽然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由于以后年度可能得不到抵扣,暂时性差异就变成了永久性差异,补缴税款就会对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进而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比如汇算清缴发现,企业超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由于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5万元。假定企业会计处理计提年度应交所得税时未考虑到该税会差异。
虽然按照税法规定,以后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低于限额时可以继续扣除。但是,由于该企业业务性质决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会超支,以前年度超支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可能得到扣除。所补税款只能作为费用支出影响当期损益,因此账务调整: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0万元
第二步:追溯调整借:盈余公积 2.50万元(假定按10%计提)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万元
(四)同时存在永久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实务中,基本上不可能存在单一的税会差异需要账务调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多种税会差异共同存在。因此,实务中遇到账务调整时一定需要化繁为简,将各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处理即可。
因为可能存在各种税会差异,虽然补计了“所得税递延资产”和“所得税递延负债”等,但是“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最终也有可能因正负相抵而变化为零(即不需要补缴税款)。因此,汇算后即使既不补税也不退税的,也有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在有多种差异存在时,会计调整分录也可以合并进行,但是“所得税递延资产”和“所得税递延负债”不能相互抵消合并,其他会计科目如果相同可以合并抵消。
五、亏损企业的账务调整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虽然因为亏损而不交所得税,同样可能存在账务调整。
(一)对于永久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对于经过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税务上仍然属于亏损的,新发现的永久性差异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对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税务上仍然属于亏损的,新发现的永久性差异虽然不用进行账务处理,但是需要调整税务确认的“亏损额”。
(二)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在企业出于亏损时,年终一般不会进行计提企业所得税等处理。
比如,企业账面亏损100万元,年终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时,企业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将100万元生产设备一次性扣除,而会计处理只是计提了10万元折旧。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税务亏损额比会计亏损额大90万元。当年多出的90万元折旧额,以后年度折旧额就会少90万元,导致以后年度就需要“应纳税”22.5万元(90*25%),因此这22.5万元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时,这22.5万元需要以后年度“应纳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然不能确认为当年的“所得税费用”(调整时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虽然不能确认为当年度的费用,但是又却是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故应直接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0万元
(二)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以企业未来有足够的所得额来抵扣为限)
比如企业账面亏损了100万元,年终未对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无其他税会差异。
经过所得税汇算的纳税调整,税务确认亏损额为90万元,依然不需要交税。但是,会计上应进行账务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0万元
说明:汇算清缴中确认的亏损额也是一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企业在未来税法规定可以弥补年限内有足够的所得额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企业也可做确认“所得税递延资产”。
(三)亏损企业经过纳税调整后需要补税的调账处理
亏损企业经过纳税调整后需要补税,就意味着虽然企业会计账面亏损,但是经过纳税调整后,在税务上已经不是亏损企业了。比如:
【案例-4】亏损企业经过纳税调整后需要补税的调账处理
资料:b公司2023年度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按会计利润未计提应交所得税。2023年5月份。汇算调整事项如下:
1.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不合规票据支出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23年11月份新购进固定资产100万元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会计上折旧1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本期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b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假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后年度均可得到抵扣。
问题:b公司汇算清缴后的调账处理
解析:
1.第1项属于永久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0万元(50*25%)
第二步:追溯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万元盈余公积 1.2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万元
2.第2项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补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2.50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0万元(90*25%)
3.第3项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补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0万元(100*25%)
说明:最终合并后,甲公司应补缴税款15万元(12.5-22.5+25)。
上述账务调整过程中,将税会差异进行区分是为了讲解账务调整的原理,实务中一个企业可能是几种情况都是同时存在的。既有永久性差异,也有暂时性差异;既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又要区分实际可抵扣和实际不可抵扣。因此,实际账务调整过程中,为了简化,可以对会计分录进行合并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得税递延资产”和“所得税递延负债”是不能相互抵消的。
【第9篇】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甲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20万元,2×17年12月12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a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a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a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720+(200-120)]×25%=200(万元)。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乙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80万元,2×17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780+20)×25%=200(万元)。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丙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20万元,2×17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820-20)×25%=200(万元)。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丁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20万元,2×17年发生研究阶段支出4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丁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820-40×50%)×25%=200(万元)。
【第10篇】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
1.会计口径:
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成本扣除
2.税法口径: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企业收入总额确认
税法口径的收入:
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等)
【解释】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题·单选题】2023年3月甲企业将持有乙企业5%的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转让价格中包含乙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该股权的20万元,股权的购置成本为800万元。甲企业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 )万元。(2023年)
a.50
b.180
c.200
d.220
【答案】c
【解析】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1000-800=200(万元)。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解释】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例题·单选题】2023年初a居民企业通过投资,拥有b上市公司15%股权。2023年3月,b公司增发普通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5元,股款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2023年6月b公司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全部转增股本,下列关于a居民企业相关投资业务的说明,正确的是( )。(2023年)
a.a居民企业应确认股息收入225万元
b.a居民企业应确认红利收入225万元
c.a居民企业应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225万元
d.a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不得扣除转增股本增加的225万元
【答案】d
【新增】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11篇】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一、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五、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六、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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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做企业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个别企业确认了坏账,但当时并未达到税前扣除的条件,比如债务人正常经营,亦未明示不付款,但是款项由于各种原因就是收不回。企业判断基本收不回了,经过内部审批程序,直接确认了坏账损失,事务所审核的时候发现即不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就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等到企业符合条件的时候要进行追塑调整,很多企业都觉得手续复杂,不原意去更正申报,故损失了这部份对应的所得税,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方可避免损失呢?
首先,分析一下账龄 ,其次,判断损失金额:如果账龄在1-3年,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那就进行会计上的损失处理。账龄 在3年以的,可直接进行损失处理。如果都不符合上述条件,如账龄 1年以下或账龄在1-3年,但金额超过5万或都超过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则应暂缓进行会计上的损失确认,先计提坏账,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达到条件时再确认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避免进行追塑调整。既不影响企业当年会计利润,亦不损失税费。
针对这部分损失至少要保留的 资料至少包括:合同,发货单或提供服务的证明或运单、对账单,催收记录(如有)、确认应收时开具的发票、内部损失确认审批手续等。
【第13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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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14篇】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
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纳税肯定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当然,在企业计算税款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晦涩难懂的专有名词。在这样时候,我们还是需要“咬文嚼字”一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补还是退?
对于“应纳税额所得额”来说,不存在补税或退税的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依据。我们不能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搞混了。
如果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那么企业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负值,就说明企业当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当期获得的收入,减去可以税前扣除的各类费用,就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区别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税款的依据,而“应纳税额”是需要需要缴纳的税款。他们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当然,我们在看这些字眼时,也要十分小心才行。毕竟他们看起来真的差不多。当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正数就表示,企业需要缴纳税款;而是负数表示企业处在亏损的状态。
而对于“应纳税额”就不同了,如果企业的“应纳税额”是正数,表示企业需要补交税款;如果企业的“应纳税额”是负数,表示企业以前预缴的税款预缴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当期就不需要缴纳税款了。
企业所得税应补所得税额为负数怎么办?
对于企业来说,在预缴的时候肯定是尽快少交税款。但是,即使计算的再好,也可能出现季度预缴税款时交多的情况。
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就会出现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负数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有两种选择:
1、申请退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先季度预缴,再年度汇缴清算。在预缴的时候,交多的税款,在汇算清缴完成后,就可以申请退税。
当然,这样的情况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比较少见的。毕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过特殊环节的调整,企业一般都是要补税,很少有退税的情况出现。
当然,企业平时多交了,申请退税也是很好办的。
2、留待以后年度抵减
企业如果平时预缴的税款多了,除了可以申请退税以外,也是可以留待以后抵减应交税款的。
当然,企业存在多交的税款时,需要在下一年度缴税时填写《多缴税款抵交应纳税款表》。然后,根据即使多交的税款,申请抵减即可。
当然,企业缴纳的税款也是公司的真金白银。企业还是要能少预缴,就少预缴的。
不过,企业企业在季度报税时出现亏损的情况,企业据实填报即可。如果企业当年没有实现盈利,实际产生的亏损也是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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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什么叫应纳税所得额
问: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第16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例题
李某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2023年相关经济业务事项如下:
(1)全年取得咨询费100万元。
(2)实发合理的工资中包括李某本人工资10万元,雇佣工资20万元。
(3)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10万元。
(4)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2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包括税收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4万元。
(6)李某2023年3月以个人名义购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9月出售,持有期间取得股息1.9万元;从境内非上市公司取得股利0.7万元。
已知:甲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查账征收,股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b )。
a.15万元 b.10万元 c.5万元 d.0万元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计算:
个体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0*15%=15(万元),按实际发生额10万元列支。
2.甲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 b )。
a.1.2万元 b.0.5万元 c.0.72万元 d.0.48万元
【解析】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2*60=0.72(万元)
100*0.5%=0.5(万元)
按营业收入的0.5%列支。
3.甲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cd )。
a.税收滞纳金3万元 b.李某工资10万元
c.合同违约金4万元 d.雇员工资20万元
【解析】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济活动支出可以税前列支。
4.计算李某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 )。
a.0.7*20%=0.14(万元)
b.(1.9+0.7)*20%=0.52(万元)
c.1.9x20%+0.7*50%*20%=0.45(万元)
d.(1.9+0.7)*50%*20%=0.26(万元)
【解析】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李某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期限超过1年,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