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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纳税起征点(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7

【导语】调整纳税起征点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调整纳税起征点,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调整纳税起征点(16篇)

【第1篇】调整纳税起征点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一起关注这次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吧。

附说明全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财政部部长 刘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李克强总理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三条、第十七条)

(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第五条)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第2篇】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纳税调整

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2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我们通过3天时间讨论了,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后台有同学留言:为什么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呢?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我们通过3天时间讨论了,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后台有同学留言:为什么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呢?

观点01: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特别纳税调整权,对涉税企业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是依法征税,理所应当。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观点02:补征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其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运用的是征管法,也是有理有据,不无道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23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关联交易如果适用税收征管法补征税款,则应对补征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年化利率18.25%的借款。

如果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补征税款,则应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以2023年1年期贷款年化基准利率为4.35%为例计算,特别纳税调整应加收利息的年化利率为9.35%。

两相比较,同一税收违法事实,适用不同的执法法律条款,企业承担后果差异很大。

那么,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关联交易税收违法事项,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呢?

每日一税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关联交易涉税违法事项,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法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主席令2023年第30号)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理由如下:

首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同一级次的法律。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来说,征管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为“一般法”;而企业所得税法仅适用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特别法”。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联交易涉税违法事项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新法优于旧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旧法”。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新法”。

按照新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联交易涉税违法事项也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综上所述,从适用范围和立法时间来看,在征管法与企业所得税法不一致时,都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境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补征税款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思考:青海a公司是上海m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3年1月1日,青海a公司无偿借款给m公司”10,000.00万元。2023年2月被主管税务机关作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 410.40万元(其中2018-2023年各102.60万元),加收利息为多少?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第3篇】2023年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近日,国家税屋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再次助力小微企业,为这部分企业发放了政策红包。具体政策原文是: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针对此次政策的出台,延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少读者还是判断不清楚,在此,专门进行解读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应该是发票开的早的按开票时间算,收款收的早的按收款时间计算,收取销售凭据早的按这个算,就是说那个早按那个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读者有疑问,如果只收到货物其他都没有怎么算呢,这里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有过一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个文件明确答复了,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和票据流不算纳税义务发生,除非有两个其中一个发生就可以算是纳税义务发生了。

【第4篇】纳税调整项目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企业以各种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即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该项目反映了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 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

如果企业是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利润额并非会计利润,而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调整后的金额。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此可见,实际利润是以会计确认的利润为基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中并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此,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应当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栏进行纳税调整。

【第5篇】罚款支出纳税调整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缴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复:

次年3月31日。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缴需要填报哪一张申报表?

答复: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注意:

1、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答复:

不需要。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

参考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第十条规定,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规定,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自然人在税务大厅代开了一张销售材料的发票,大厅核定征收了0.5%经营所得个税,次年次年3月31日前是否还需要去办理个税汇缴?

答复:

不需要。

注意:

若是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项目属于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等,则需要跟工资薪金一样,次年6月底之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的除外)。

我自己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好多个体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请问经营所得的个税还需要合并吗?

答复:

是的。需要把你名下的多个个体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后汇总纳税申报,进行调整后按照适用经营所得税率和对应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税,然后减去各自已经缴纳的个税后多退少补。

注意:

汇总纳税申报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时间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和税率表是哪个?

答复: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总结为一个大公式:

应补(应退)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符合条件的捐赠】*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减免税款

请举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一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户的经营所得个税如何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案例:

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是王平,2023年取得营业收入200万,营业成本90万,税金及附加15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

销售费用15万;

管理费用30万(其中业主王平的工资薪金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20万,业务招待费2万);

财务费用3万;

营业外支出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王平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23年,王平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3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2.4万)。

计算: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200-90-15-15-22-30-3-5=20万。

业务招待费调整:

2×60%=1.2万,200×5‰=1万元,调增=2-1=1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

=20+1+8+5+3-6-3-3.6=30.4万;

应纳税额

=30.4×30%-4.05=5.07万;

应补缴税额

=5.07-3=2.07万。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请问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薪金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有两个税目:“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

因此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扣除。

参考:

北京税务答疑: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个独、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请问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如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参考: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答复:

若是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则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注意: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中既有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的,应在综合所得计税时减除费用6万元,不再在经营所得计税时减除。

【第6篇】纳税检查调整

留给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有不少财务人员认为:汇算清缴已经没有需要调整的项目。

工资合理,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也是在比例范围内;资产方面,不存在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也没超过税法规定,完全没有调整的必要。

但是,有一项费用必须调整,每个企业都会涉及,而且税局重点关注,那就是业务招待费

当然,你发生的所有业务招待费都要和生产经营相关,而且要取得合法规范的扣除凭证,尤其是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入账时要警惕重复报销发票、虚假发票,拿到费用发票务必将其录入到小程序《发票小工具》中进行查重,查验发票是否重复报销入账,另外,检查发票真伪,防止不合法、不规范的发票入账。

对于未取得发票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并做汇算调整。比如说:

甲公司2023年销售收入1000万,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0万,但是其中有2万元未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

未取得发票的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汇算调整。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10-2=8万。

2023年扣除限额:1000万*5‰=5万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8万*60%=4.8万

所以,分析一下,2023年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金额就是4.8万,也就是税收金额就是4.8万。

纳税调整=8万-4.8万=3.2万。

未取得发票的2万也需要做全额纳税调增

这样调整,业务招待费的账载金额和会计核算金额就不一致了。需要注意的就是不要把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其他科目而少调整了。

【第7篇】汇算清缴应重视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编者按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艳芳,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等不少代表委员,都很关注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从而引发了相关企业的热议。目前,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保险企业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究竟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开始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都会关注纳税调整事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一项重要的调整事项——几乎每家保险公司每年都会涉及大额调整。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保险公司应该注意哪些合规性要求呢?

a 紧绷扣除限额这根弦

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税务处理,首先要关注扣除限额。

保险法中将中介代理人和经纪人取得的中介报酬定义为佣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此条将中介代理人和经纪人取得的中介报酬,统一界定为“佣金”。

税法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有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同时,29号文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付形式、支付要求、财务核算以及需提交资料等作了规范。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b 对支出项目重新分类

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的性质、合法凭证等,做好重新分类调整工作。

具体来说,有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能会计入业务宣传费或其他科目中,在汇算清缴时要对属于手续费及佣金的内容重新分类调整,合并到手续费及佣金科目中;同时,不属于佣金手续费性质的支出,如属于招待性质、员工工资性质的,也要从手续费及佣金科目中调出。根据以上重分类的调整,确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最终准确计算超出税前扣除标准、需纳税调整的金额。

此外,保险公司取得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单独纳税调整。如果甲寿险公司发生的14亿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中,有0.5亿元未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那么该0.5亿元部分,需先从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中剔除,测算出实际超标的手续费及佣金后,再将不合格的0.5亿元合并作为手续费及佣金的调增额。则甲寿险公司实际发生的佣金手续费为14-0.5=13.5(亿元),扣除限额为8亿元,超标的佣金手续费为13.5-8=5.5(亿元)。再加上未取得合格税前扣除凭证的0.5亿元,实际合计需纳税调增5.5+0.5=6(亿元)。

c 高度关注超比例支出

通过分析2023年上市保险公司年报笔者发现,几家寿险公司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比例,带来的所得税税额影响平均在30亿元以上。目前,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调整金额较大(以寿险公司为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实际发生的佣金手续费远超过税法扣除限额;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保险公司未及时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笔者发现,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寿保退保金存在滞后性等,使得保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比例。近年来,各寿险公司积极推动产品转型升级,切实提升产品创新能力与风险保障服务水平。但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竞争加剧,保险经营主体佣金手续费率出现上涨。

20年以上缴费期的保障型产品,前5年佣金支出是理财型保险的2倍左右;同时,随着寿险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展业成本的不断增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中占比越来越大。以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后的净保费收入口径计算,当年手续费佣金支出的占比远高于10%。

另外,寿险公司退保金存在滞后性。与财产险公司不同,寿险公司退保金基本源自以前年度承保收入。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以当年保费为基础,并不考虑以后年度退保情况。因此,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将归属以前年度业务的退保费直接从当年保费收入中剔除,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净保费收入,也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的合理经营成本,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政策层面制定相关规定,使寿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其当年净收入得以匹配。

尽管目前由于一些客观因素,保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较大,但是,在新政策出台之前,相关纳税人还应严格遵守现行规定,并动态关注后续政策的出台。

d 规范委托代理范围

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还应规范委托代理范围和加强税务发票管理。

具体来说,委托代理范围方面,建议保险公司与统一代理的委托保险销售代理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手续费佣金比例,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成本负担,取得合格的发票,减少保险公司无法抵扣、增加成本的问题。

同时,保险公司内部也应强化和完善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务管理,严格审核税前扣除凭证,避免因票据不合规而纳税调整;对于向个人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统一开具发票,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此外,从减税降费的大背景出发,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可以结合保险公司目前保险产品推广的需求及面临的实际成本负担情况,综合考虑提高保险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比例。适度调整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同时,调整寿险公司手续费佣金扣除比例的计算基础,以不减退保金的保费收入为计算基数。

【第8篇】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

每年1月1日到5月31日,是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现离期限还有2月余。

废话不多说,今天整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以上整理了几乎所有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如有疑问留言区见,欢迎点赞收藏或转发。

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主要税种,其法律法规的细节规定还挺多的:

比如所得税与增值税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规定不一样;

比如实物捐赠、货币捐赠、资产物资捐赠和外购物资捐赠的处理不一致;

比如投资股票、投资居民企业、投资不同债券、分红等的投资回报的处理也不一致;

比如对于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是否作为收入处理;

比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收入的影响;

比如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的具体规定;

比如对被投资企业撤资和清算的规定;

比如永续债的利息是否计税的规定;

比如债权性投资和混合型投资,税务的不同处理;

......

对于不同行业的相关抵扣和减免的规定不一样,

如大家感兴趣,我可以再做专题或补充,谢谢大家。

【第9篇】公允价值变动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纳税调整的三种情形

翟纯垲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主要包括三种税会差异:

◆非货币资产交换,因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会计按照账面价值计量,不产生损益,税法上做视同销售调整,可能产生所得或亏损;

◆非货币资产投资,账务上计入损益,税法上符合条件可递延纳税;◆

技术成果投资,账务上计入损益,税法上符合条件可递延纳税;

案例

案例1:

甲企业用自有设备换取乙公司的在建工程,详细情况如下:

甲企业:设备原值2000万元,折旧500万元,净值1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经评估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不含税);该设备适用税率13%。

乙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8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不含税);该在建工程适用税率9%。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相关规定,甲企业与乙公司该交换行为经判断不具有商业实质,在会计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

甲企业: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

借: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2000

借:在建工程 1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借:银行存款 40(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税率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乙公司: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在建工程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贷:银行存款 40(支付甲公司税率差额)

甲企业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面上不确认损益,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需做视同销售调整。

甲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提示,这里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

如果甲企业处置了该设备取得了现金再去购买乙公司的在建工程,则其处置固定资产账务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无需填报视同销售收入;或者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会计上计入了资产处置损益,也无需填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用设备直接换取在建工程的,可以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注意,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以及广宣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案例2:

甲企业用子公司a公司的股权投资于乙公司,取得了乙公司的30%股份,详细情况如下:a公司股权账面价值80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10000万元;该非货币性资产符合财税2023年116号文件(详细文件附后)的规定,甲企业选择5年均匀递延政策。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8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甲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案例3:

甲企业用自有专利技术投资于乙公司取得30%股份,详细情况如下:

该技术原值1000万元,已经累计摊销200, 经评估公允价值2000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

借:累计摊销 200

贷:无形资产 10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1200

甲企业该技术成果投资账面上产生1200万元的损益,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递延到股权转让时纳税。

甲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

第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八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10篇】待摊费用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分为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和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 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长期待摊费用、折 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

部分收入在确定时存在差异 有些收入或所得,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确认为收入或所得,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视同销售收入,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 收上则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则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应付款项 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则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核销以后的余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则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未完工前,会计制度规定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税法则规定取得预收款 账款按规定的比例预计营业利润率调整企业所得额;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上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税法上则不确认该笔收益,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但另一方面,有些收入或所得,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则作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这种情况,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出现多缴税款或重复纳税的现象。

费用或损失扣除标准存在差异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以及计提的三项费用、企业之间借贷支付的利息、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全部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 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得到了全额扣除。但税法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对上述费用分别规定了准予税前列支的依据、比例、数额,从而在扣除标准上产 生差异。 费用或损失扣除时间存在差异 如企业的股权转让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投资损失,税法规定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再比 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营业费用,税法则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比例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在当期转回时,企业也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反向调整。 部分涉税事项处理存在差异 1.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税法则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发生的亏损,按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入投资方的投资损失。税法则规定已经发生的投资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3.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所属类别提取折旧。税法则规定已经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部分支出项目列支时存在差异 1.如非公益性捐赠、罚款支出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税法则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会计制度规定准许扣除项目,税法则作了限制性规定。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但税法却规定了确认资产损失的标准,符合条件的部分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方可扣除等。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 总局于2023年1月8日下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企 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加强管理。

一 、关联申报

(一)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 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 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 例计算。

2. —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 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 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 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 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 —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 常进行。

6. —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 —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 —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 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上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 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 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 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 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 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 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 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企 业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二、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 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结构

1. 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 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 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 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 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 利润总额的比重。

3. 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 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 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 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 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 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 程的异同。

4.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 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 析表》。

(四) 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 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 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 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 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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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国债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储户,应该会有些印象,以前到银行存款时,存款的利息要交利息税,而且好几个阶段利息税征收时期的税率还些差别,2023年存款利息还交税吗?

2023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还未发文表示要重新征收存款利息税,目前到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利息税仍然是暂免状态。

征收利息税的意义

征收利息税,是我们经济发展的需要,建国初期,国家贫穷,百业待兴,国家想发展强大,需要更多的税收收入,用于各行各业的建设。

到了‬90年代‬,老百姓仍‬保留着‬攒钱‬习惯‬,把钱存到银行去,这对我们的经济市场是不利的,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央行连续7次下调存款利率,但仍然扭转不了储蓄存款余额强势增长,为了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税务总局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并将税率定为20%。

这时‬征收‬利息税‬的‬目的‬是‬将银行大量‬存款挤向市场,让‬钱在市场上流通起来,经济‬市场拥有‬充足‬的资金‬,不管是投资创业还是‬消费‬,对于我们‬国家‬来说,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

从‬2008年10月9日起,居民‬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不管是1万‬、10万‬、100万‬甚至更多,都是‬‬‬暂免征收利息税的‬。

哪些金融产品会收税呢?我将收税和不收税的产品分别做下整理

收益免税金融产品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利息、境内股票转让收益、买卖基金份额

收益应税金融产品

股息红利收入、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债券转让收益

介绍‬以上内容,是为了‬大家以后‬购买‬金融产品‬时‬,可以‬根据‬收益和缴税两方面去考虑,购买前‬,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清楚,保障好‬自己的利益。

【第13篇】销售费用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常见税务痛点

1、没有正确理解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含义

2、将餐等同于业务招待费

3、忽略了业务接待的其他方式

4、人为业务接待纳税调整

5、缺乏合理的税务筹划

二、哪些属于业务招待费?

1、企业为了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2、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发生的对外接待支出

【目的性:】为了业务、为了维护、协调企业与外部的社会关系,外部人员为企业提供设备安装,企业承担餐费,不属于业务招待。

【对象性:】与本单位以外的外部人员;分公司人员回单位开会,公司承担餐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

三、如何正确理解业务招待费?

接待用餐、馈赠礼物、接待旅游、接待娱乐

但是有几种特殊情况:

1.接待用餐不一定是接待费

2.馈赠礼物也许是业务宣传费

3.接待旅游也许是市场活动

4.接待娱乐等也许是福利费

所以如何区别是不是业务招待费?一看用途、二看对象,两条都符合才属于业务招待费

四、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销售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候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限额,都是按照包含这几种收入来计算的。如果是筹建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来判定。如果是投资企业,包含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五、业务招待费的税务优化:

(一)避免张冠李戴

1.出差途中的用餐属于差旅费

企业差旅途中发生据实报销的出差餐费属于差旅费用,差旅途中接待外单位的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出差费用包括出差途中的餐费。

2.员工福利聚餐、加班餐费

企业安排员工在节假日聚餐,平时发生加班,饭堂不能供餐,允许员工凭票报销一定额度的加班餐费,都属于福利费

3.董事会餐费:是董事会餐

4.聘请一位专家,请专家用餐的分析

专家负责研讨:宣传费用

专家负责员工培训:培训费用

专家负责战略咨询:属于咨询服务成本

专家属于客户的技术决策人员:业务招待支出

5.请专家吃饭

专家是政府部门技术权威,到企业检查,企业请吃饭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属于业务招待费,希望专家与企业建立合作,共同开发市场,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二)税局和事务所不认可怎么办?

1.做好费用报销的附件资料,如商务文件(如会议、培训通知)、相关记录(如会议记录、培训签到等)、内部审批文件。

2.做好相关文件,如培训费用包括培训餐费、政府公务人员差旅费用包括差旅费补贴等。

(三)控制招待费,增加其他费用

1.适当增加广告支出

2.增加业务宣传支出

3.增加营销推广服务支出

4.增加促销费用支出

(四)降低业务接待规模和标准

1.减少接待人员的范围

2.降低接待费用的标准

3.减少企业参加陪同的人员

业务招待费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优化,就会有一些优化效果,到底是不是业务招待费,需要同时符合:目的与用途一致。如果你的企业合理使用了这些种方法今年就不用纳税调增了呢,是不是很好呢~记得分享给大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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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14篇】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

个人养老金已经酝酿很久了,有关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也备受关注。终于,国家层面放出消息:个人养老金的个税优惠政策确定了,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推出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缴费的人可以每年限额12000元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目前而言,该项个税的优惠政策,暂未出台执行文件,也没有明确的细则可供参考,但就目前掌握的内容来看,有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1、个人养老金是自愿的,并非强制,针对性的个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大家参与。

2、每年1200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对于高收入人而言,吸引力并不大。并且现有的税延养老险,税优限额也是12000元/年。

3、领取收入实际税负7.5%→3%,先前试点的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时的实际税负达到了7.5%,这个实际税负对于很多普通收入的人而言并不友好:比如有些只需缴纳3%个税的人参保,实际领取带鱼的时候,实际税率却变成了7.5%。

这里从7.5%降为3%,如果该项优惠扩展到税延养老险,则算是对这个情况进行了调整。但是对于收入达不到个税起征点的人群而言,仍没有吸引力。因为本来他们是0缴税,参加了个人养老金之后,在领取的时候,反而要面临3%的税负,一定程度上还增加的纳税负担。

但是对于个税较多的人群而言,的确可以通过这个政策,来少交一部分个税。

4、相较于强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的好处在于无论有没有工作,户籍在哪里,在哪个地区,都能参加,并且发生跨地区流动的时候,个人权益也不会受到影响。

5、目前来看,个人养老金也无需累计年限,可以选择性的参加。现在当前阶段每年限额是12000元,可以自己决定每年交多少,也可以自己决定一次性交,还是分批交,12000元以内的,交多少都可以进行个税的税前扣除。

6、根据国办发〔2022〕7号,会选择部分城市先试点一年,然后再逐步进行全国推行。

由于正式文件没有发布,无法给大家分享更多细节方面的东西。在这里顺便给大家聊一下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的内容。

个税税收缴税金融财富理财背景

就综合所得而言,税前扣除项包括定额的60000元/年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公益捐赠,以及国家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等。

具体来讲:

1、基本扣除费用:每年60000元。

2、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的部分,限额为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3*12%。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费用等,具体扣除内容和标准,可见下表。

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负担部分,扣除额最高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计税的4%。

5、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种类比较少,需要有税优码,扣除限额是2400/年。

6、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目前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扣除限额是12000元/年,具体需要等执行文件。

7、公益性捐赠,一般是纳税所得额的30%限额扣除,特殊情况下,可以全额扣除。

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考我们梳理的相关表格:

最后,对于个人养老金的个税税收优惠政策,你有什么看法呢?

【第15篇】纳税调整后所得怎么算

练练写在前面:通过文本整理填写数据,真的比较浪费时间,因为不能智能计算,一不小心可能就错了,所以还得反复检查,而文字性描述的内容则没有这么耗时费力。

最近一段时间有几位网友与我讨论有关税务稽查或自查补退税后的账务调整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合规或违规,然后被税务局稽查或要求自查导致补税的情况。

当然企业如果出现销售退回,还得开具红字发票,导致退税的情况。

网友问题1、某律师事务所收到案件费后未及时开具发票,财务认为律师们暂时还没来开票,所以也没有做无票收入申报,导致预收账款金额异常,引起了税务局监管的注意,并要求财务自查,同时写自查报告,于是这位财务网友说他应该怎么办?

碰到这样的问题,要么就开发票,要么就先做无票收入申报,确定开票时再开票。由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去年,那么只能更改去年的增值税申报表、经营所得的申报表。

后续律师事务所经过自查,发现符合要求的未确认收入为50万元,同时更正了增值税申报、经营所得的申报表。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2023年5月自查确认2023年有500000元收款未开具发票

(确认收入:500000/1.06=471698.11元,应交的增值税:28301.89元,应交的附加税3396.23元,应交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47169.81元)具体调账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上年度未开票收入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

贷:预收账款 -500000 (冲减原计入贷方的50万金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1698.1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1.89

2、收入结转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1698.11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71698.11

3、计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96.23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1981.13

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849.06

应交税金-地方教育费附加 566.04

4、附加税结转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96.2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96.23

5、计提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169.81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 47169.81

6、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结转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7169.8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169.81

7、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1.89

应交税金-城建税 1981.13

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849.06

应交税金-地方教育费附加 566.04

贷:银行存款 31698.12

8、交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 47169.81

贷:银行存款 47169.81

当然如果上述业务发生在2023年度,那么就直接用红字凭证更正之前相关的会计分录,然后再录入正确的会计分录后自动计算正确的余额,无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网友问题2:某律师事务所是个人所,按当地的政策,律师事务所享受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因此近几年都没有缴交增值税款,但是今年税务局通知此个人律所,之前减免的增值税取消了,要将之前几年的增值税、附加税补缴税款。2023年5月补缴了2018-2023年的增值税款10万元,附加税1万元。

计提及缴纳应补缴的增值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补缴2018-2023年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0

结转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补缴2018-2023年增值税) 100000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计提及缴纳应补缴的附加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补缴2018-2023年增值税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等 10000

结转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补缴2018-2023年增值税附加) 10000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等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网友问题3:某律师事务所2023年收到一张20万广告费发票,2023年税务局发现开具此发票的公司未申报收入,也没有缴纳税款,被税务局认定为无效发票。然后财务只能做纳税调整,然后补缴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款,假设合伙人的最高税率为25%,那么合伙人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款:20*0.25=5万元。

计提及应补缴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广告费 40000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投资人 4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广告费 40000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投资人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本文为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vivian_lin 编辑于2023年6月26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

【第16篇】纳税调整手续费

01

申请范围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02

申请限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03

申请时间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04

系统申请

● 第一步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实名登录”或“申报密码登录”

● 第二步 点击左侧“退付手续费核对”,点击“获取结报单”,“我已知晓,无需再次提醒”点击确定

● 第三步 查询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数据,核对“所属期”、“实缴金额”等信息,确认无误,勾选序号左侧的小方块点击“下一步”

● 第四步 点击“申请退库”

● 第五步 下拉选择对应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网点”、“收款人名称”等,确认无误点击“提交”,弹出“税务将以您确认的结报单和退费申请作为退付手续费的依据,是否确认提交”,点击“确定”

● 第六步 提交成功,请后续关注手续费到账

05

返还的手续费涉税问题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做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最后重要提醒,记得在3月30号之前申请,不是3月31日之前申请哦,过时不候!

调整纳税起征点(16篇)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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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调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