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般纳税人开票资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资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一般纳税人开票资料
这个问题需要分类讨论,逐个解答。
情况一:首先,在贵公司升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一般只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专票是无法抵扣的,收到了也没有用处;但是也许会有一些供应商管理不慎,给的是专用发票。
此时,由于当时贵公司并非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所取得的发票,即便是专票,从及时性和时点来说,是不可以的;另外根据行业性质,也并非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用于进项抵扣,所以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
情况二:贵公司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和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是发票尚未开出,次月贵公司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开出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吗?
企业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之前的发票一般不能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但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9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情况三:在本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以后,除了收到专票能不能抵扣外,还要考虑本公司开出发票能不能抵扣的问题。
比如说,之前签了一些合同,本公司需要开发票出去的,然后我当时小规模的时候没开,现在我是一般纳税人了,我应该开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的专票给她们抵扣吗?
这种情况就需要告知对方,在发票未开出前,最好重新签订合同,以防扯皮推诿的事情发生。
再者,以前本公司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签的合同,本公司尚未开出发票,现在是一般纳税人了还能按照小规模的税率去开票吗?
答案:不可以的。
【第2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税率
问题1: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适用“一般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请问,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不按“简易办法”,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缴纳税款吗?
解答:
二手车经销企业当然可以不按“简易办法”,而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缴纳税款。
但是,你知道国家为什么要给予二手车经销企业“简易办法”计税吗?
因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来的绝大多数二手车都是个人销售的,而个人销售二手车是免增值税的,因此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购进货物没有进项税额。
而一般计税方式,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难道你希望二手车经销企业直接缴纳13%的增值税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二手车经销企业还能存活吗?
而二手车经销企业也不会傻到放弃简易计税而去选择一般计税的。
问题2:无偿划转需要缴纳印花税吗?除了资金账簿外还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吗?
市国资委将非上市a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非上市b公司,b公司资本公积增加,资金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那就该转让行为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吗?
解答:
根据提问描述,由市国资委支持的国企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属于企业改制行为,应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问题3:本月拿到购买天然气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怎么做凭证写分录?
解答:
天然气是一种燃料,根据使用部门的不同,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借: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生产部门使用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职工食堂使用的)
在建工程(如有)
管理费用(如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上全部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的)
问题4:企业因侵害专利权支付给被侵权方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侵害专利权支付给被侵权方的赔偿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的支出,且不属于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给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由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仅限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由行政单位或法院做出的。因此,企业财税实务处理时,需要特别处理二者之间的差异。
问题5:关于新租赁准则中租赁土地的折旧问题?
做题时遇见这样一道题,a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农场,年租金60w,租10年,无残值,那么入账价值应该为多少?按照新租赁准则算,每年折旧应该是多少?题目答案是折旧为每年60w,而土地投资资产金额却是600w折现之后的金额。那么我计算折旧时不应该以600w折现之后来算吗?为什么答案折旧还是60w呢,是不是答案有问题?(以直线法折旧,租入土地净残值为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8.16%)
解答:
a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农场,年租金60w,租10年——这个已知条件,没有说明白租金是以什么形式支付?租金支付的形式至少有:
1、租赁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
(1)每年年初等额支付;
(2)每年年末等额支付;
(3)分季度等额支付;
(4)不等额、不定期支付......
由于支付的形式不同,租金折现后的现值就不一样。
如果是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的,当然现值就是600万元,然后折旧按照直线法也就是每年60万元。除此之外,租金的现值肯定是会小于600万的。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初始费用”的话,机缘巧合的话,也可能加上后正好就相等了,但是概率太低了。
因此,试题是有问题的,答案也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问题6:预付20年租金的租赁,会计如何处理?
同属于一个集团下的a、b公司,a公司拥有一片土地,b公司预付30万元给a公司在a公司的这块土地上建造员工宿舍,员工宿舍所有权属于a公司,b公司付的30元在未来20年以租金方式摊销,b公司将拥有该宿舍20年的使用权。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否属于经营性租赁?
解答:
根据提问描述,b公司除了支付30万租金外,另外还提供了房屋建筑服务(员工),而且建筑服务应收的款项抵充租金。
(一)b公司的会计处理:
1.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的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2.建筑服务完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3.建筑服务按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租金(30万)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贷:应收账款-a公司
银行存款 30.00万元
4.在租赁期限内折旧: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租赁期结束: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二)a公司的会计处理:
1.房屋修建: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说明:b公司提供了建筑服务,可以给a公司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虽然是员工宿舍,但是a公司是用于出租。
2.租赁期限开始:
借:银行存款 30.00万元
应付账款-b公司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租赁期间分期确认租赁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说明:房屋出租,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无论是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元,还是提供建筑服务冲抵租金,都是属于预收租金的形式,因此后续会计核算分期确认收入时不再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租赁期间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5.租赁期内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
(三)税务风险提醒:
1.问题描述的租赁合同中隐藏着建筑服务合同,双方遗漏会造成税务风险;
2.对于建筑服务,双方需要按照建筑合同缴纳印花税;
3.b公司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归a公司,b公司应按照建筑服务确认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a公司在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时,需要将b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按公允价值包括在内;
5.虽然是员工宿舍,但是a公司是用于出租,可以抵扣进项。
问题7:新租赁准则承租人退租,承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新租赁准则下,a企业作为承租人租入房屋,因特殊原因提前退租,此时a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解答:
无论是提前退租,还是正常租赁到期,都是属于租赁结束了,对于因为租赁合同而确认的会计科目都需要全部冲销为0,包括“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租赁负债”等科目,如果有差额则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资产处置损益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问题8:资租赁承租方会计分录怎么做?
甲公司(融资租赁公司)2023年9月份从厂家购买一件机械设备,总价580万,乙公司(承租方)支付首付款116万,余款464万,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贷款5年,利息共计833380元。2023年1月份开始每月等额本息还款91223元,出租方(融资公司)于2023年2月份开具首付款116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方,并且每3个月(即每季度)开具一次融资租赁*租金的专用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假定租赁开始日为2023年1月1日,假定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3%,假定首付款为租赁开始日支付,假定不考虑提问中没有提及的初始费用、担保等。
租赁期限=(4,640,000+833,380)/91,223=60(个月)。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5,132,743.36(5,800,000/113%)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763,313.22((5,800,000+833,380)×13%/113%)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737,504.42(833,380/113%)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473,380.00(4,640,000+833,380)
银行存款 1,160,000.00
2.承租方收到首付款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3,451.33 (1,160,000.00×13%/11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3,451.33 (1,160,000.00×13%/113%)
3.租赁期限内分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先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每期应分摊的利息费用。在实务中,对于实际利率以及每期分摊的费用计算都是通过excel表格,使用函数进行计算,如下图:
说明:(1)由于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因此上表的计算均以不含税金额进行。(2)上述表格计算,是以租金支付时间为月末。
根据上述表格计算每期利息做会计分录,比如2023年1月(第一期)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22,927.46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2,927.46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只是根据计算表更换数据即可,不再赘述。
4.每月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1,223.00
贷:银行存款 91,223.00
5.承租方每3个月(即每季度)收到一次融资租赁*租金的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484.04(91,223.00×13%×3/11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1,484.04(91,223.00×13%×3/113%)
6.租赁期间折旧
折旧额=使用权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7.租赁期间如果设备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8.租赁期限到期,所有权归承租方: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问题9:新租赁准则下,租赁面积和租赁付款额减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因此,问题描述的业务属于租赁变更。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新租赁准则有关分拆的规定对变更后的合同对价进行分摊;同时按规定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限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案例】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就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签订了10年期的租赁合同。年租赁付款额为100000.00元,在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为6%,相应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均为736000.00元,即736000.00=100000.00×(p/a,6%,10)。在第六年年初,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意对原租赁合同进行变更,即自第6年年初起,将原租赁场所缩减至2500平方米。每年的租赁付款额(第6年至10年)调整为60000.00元。承租人在第6年年初的增量借款利率为5%。
分析:
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即第6年年初),甲公司基于以下情况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1)剩余的租赁期为5年;
(2)年付款额为60000.00元;
(3)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5%进行折现。
据此,计算得出租赁变更后的租赁负债为259770.00元,即259770.00=60000.00×(p/a,5%,5)。
甲公司应基于原使用权资产部分终止的比例50%,来确定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金额。
在租赁变更之前:
减少的原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736000.00×5/10×50%=184000.00元;
减少的原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算:100000.00×(p/a,6%,5)×50%=210620.00元。
其中,租赁负债的减少额包括:
租赁付款额减少=100000.00×5×50%=25000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减少=250000.00-210620.00=39380.00元。
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减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因此,会计分录: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50000.00元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9380.00元
使用权资产 184000.00元
资产处置损益 26620.00元
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是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的差额。
此外,甲公司将剩余租赁负债(210620元)与变更后重新计量的租赁负债(259770元)之间的差额49150元,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租赁负债的增加额(49150元)包括两部分: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为50000.00元((60000-100000×50%)×5),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850元(50000-49150)。
调整分录:
借:使用权资产 49150.00元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850.00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0000.00元
【第3篇】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注明或者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帐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方形章。
【第4篇】转一般纳税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比方,某企业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完成490万元,企业没有认定为普通征税人,为小范围征税人。但当地税务机关到企业停止征税评价时,发现企业有50万元的应税收入没有确认收入,而是挂在了往来账上。经税务机关审核评价后,该企业连续12 个月的应税销售额为540万元,则认定该企业为普通征税人。
增值税普通征税人的计税办法为普通计税法,普通计税法属于间接计算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将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停止抵扣,进而间接计算出当期增值额局部的应征税额。即当期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何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逾期未办理的,则会被强转。强转纳税人不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是调整税种,由小规模的3%调整至适用税率,申报时暂时使用小规模申报表,只是税率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强转后,纳税申报期限由按季申报相应改为按月申报,而且无法在网厅申报,需携带小规模申报表(按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税)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
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而是跨年度累计。比如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这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经营期。
强转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纳税人就可以使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企业相比的优势是什么?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虽然不能享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但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一般纳税人企业具有的优势就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导致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虽然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但是实际税负方面,反而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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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采购行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所对应事项属于可抵扣范围内的,公司将进项税进行抵扣,这属于正常的业务范畴。
如果公司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在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是否还能抵扣?
通常情况不可以。
但要注意,有一个特殊的例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上述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期间的特殊规定
按照59号公告的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期间指的是从公司设立并办理完毕税务登记开始,到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特定期间。
在该期间,企业可能还处于“筹建”状态,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显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正常抵扣。
如果某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由于过去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公司按当时的政策将一般纳税人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该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始,到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就不属于59号公告所规定的“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期间。
二、收入的特殊要求
按照59号公告及解读的要求,企业在上述期间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没有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抵扣凭证,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正常抵扣。
这里面的没有收入,没有报税,指的是公司按照会计政策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收入,如果公司通过隐瞒收入(如未开发票,就没有确认收入,但实际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就不满足59号公告的要求。
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抵扣前期凭证,如何处理
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将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如果系统无法正常抵扣,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59号公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通知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销售方不予配合,该进项税还是无法抵扣。
四、发票对应业务的要求
59号公告并未对发票对应业务有特殊要求,但企业在后续抵扣时,也要注意,如果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服务或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则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同样不能抵扣。
【第6篇】河北省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条件】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5.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在网站查询该办税事项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行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9.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4.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16.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17.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在网站查询该办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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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5月24号
【第7篇】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①我们企业是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铝合金门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的。因为2023年第11号公告中并没有提到: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铝合金门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分别适用13%和9%的增值税率。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河南省税务局答复: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门窗制作与安装。现我公司为一家地产公司提供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服务(门窗为自制),我公司发票如何开具?税率为多少?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销售自制的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门窗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②我们企业是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机器设备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可以的。根据2023年第42号公告,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我们企业属于商场,销售外购家用空调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家用空调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的。商场销售的家用空调不属于机器设备。家用空调属于gb/t 14558-2010的“生活用电器”-“空气调节电器”。跟专用的制冷、空调设备不一样。空调设备属于gb/t 14558-2010的“机械设备”-“空调机组”或者“专用制冷、空调设备”,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机器设备。
42号公告中的机器设备应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商场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不适用42号公告规定,应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按照企业主业确定税率,适用税率为13%。
④我们企业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了操作人员,请问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目前没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的明确。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福建省税务机关的答复可供参考:
问: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务,主要土方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费用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按照清包工方式申请简易计税。(2017-05-25)
3、请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清包工合同或甲供(出租方供油),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2)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或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的扣减额?
答复: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⑤我们企业属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现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请问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必须要选择简易计税。
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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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一般纳税人最低注册资金
事实上,快手开放平台服务商的入驻,更加有利于帮助小店商家提升订单转化率、提升客服效率和能力、完善店铺的搭建和设计,使其在快手电商平台获得更好的经营效果和收益,最终实现平台,商家与服务商在快手电商开放平台商业生态过程中互利共赢,目前快手电商开放平台处于纯扶持阶段,将不会进行任何分佣操作 目前,快手整体日活跃用户数已超3亿,快手电商日活突破1亿,平台活跃商家数超过100万,庞大的用户规模催生着日益增多的订单数量。今年8月,快手电商的订单量超5亿单,成为仅次于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的电商行业第四极。 未来,快手电商开放平台也将持续推出针对服务商的扶持政策,打造完善的服务商运营生态。
什么是快手电商服务商?快手电商服务商怎么联系?合作后有哪些优势? 电商服务商是指与快手电商完成签约的具备丰富电商运营经验且能够根据快手要求为电商商家提供电商综合运营服务的公司。 服务商需具备专业的电商运营能力,包含但不限于帮助商家入驻,进行主播孵化以及提供商品供应链、店铺代运营、营销培训、短视频内容策划、直播服务等。 快手希望通过与服务商合作,共同服务已入驻以及待入驻快手平台的电商商家,促进消费升级,提升内容价值,共建快手内容+电商生态体系。 手电商服务商将主要分为培训、mcn、产业带、供应链四大角色,培训服务商主要负责培训拉新、课程开发; 产业带和mcn服务商主要负责直播基地、主播孵化;供应链服务商主要负责分销拉新和货品供应。快手电商也针对服务商设立了准入准出、评分、挂牌、升降级等等级和管理体系。、
快手服务商入驻条件是什么? 1、公司资质: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注册资金50万以上。 2、团队能力: 团队规模在50人以上; 有1年以上的电商运营经验; 有专门的直播电商团队。 3、商家资源: 合作品牌方全平台全年电商流水5000万以上; 有至少2家合作品牌方。 4、其他要求: 公司无不良诚信记录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公司及公司员工与快手内部员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登录快手官方申请,不满足也可以操作,具体可以评论区交流
【第9篇】一般纳税人设计费税率
概述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内容
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公司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无法取得进项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缴纳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提供部设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设计服务费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案例
新立设计公司会计小白很苦恼,近期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服务合同,产生的设计费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小编总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的规定:
设计费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现在已划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
精彩回顾
1.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的新政,这些问题要知道!
2.关于最新的免税新政,以下几点需注意!
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子女教育篇!
◎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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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座谈会确认:“中税答疑按行为导航税法的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税收政策内容多、变化快、查询难的问题”,由此奠定中税答疑税法导航的专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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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2023年一般纳税人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大家了解多少呢?哪些情形可以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其政策依据和注意事项又有哪些?小编还收集了一些常见问题,赶快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
简易征收项目涵盖的具体范围如下:
01
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规定,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可自行开具发票。
02
出售不动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注意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事项:
(1)该项政策中“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指的是扣除的仅仅是自来水水费,不包括其他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2)差额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要获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3)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向服务接受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4
不动产经营租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个人出租,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6
劳务派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07
转让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8
不动产融资租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09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
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按征收率3%)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3)在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4)在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
(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10)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1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1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5)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6)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它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二
常见问题解答: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公式?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4.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关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所称“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指上述规定的情形。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答: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第11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
一、最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分为4档:13%、9%、6%、0%
1、增值税税率13%(一般适用)
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
应纳税额=销售额×13%
2、增值税税率9%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粮食等其他国务院规定的货物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9%)
应纳税额=销售额×9%
3、增值税税率6%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销售技术等无形资产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
应纳税额=销售额×6%
4、增值税税率0%
出口货物、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跨境销售规定的无形资产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
二、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3档:5%、3%、1%(阶段性减免)
1、增值税税率3%(一般适用)
3%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常用的一种征收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2、增值税税率5%(特定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增值税税率是3%,但特殊情况除外。比如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等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则是5%。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特殊的一种征收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3、增值税税率1%(阶段性减免)
这是特殊阶段减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第12篇】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
现在大部分公司一注册下来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有的公司就是想一注册下来就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南宁,新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呢?
其实在南宁注册公司就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话,并没有什么条件,一般来说,只要申请了大多时候都是能通过的,不过为了以防万一,小金整理了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要的资料,大家可以进行参考参考。
南宁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的资料有哪些?
1. 准备3~5个公司的名称;
2. 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3. 公司的章程;
4. 根据行业的不同,准备好相应的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满足100万以上;
5. 股东的占股比例;
6. 必须有真实的办公地址,如办公地址是租的,那么需要准备租赁合同,如果办公地址是自有产权,准备好产权证明就行;
7. 准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银行账户开户证明;
8. 准备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人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关于一般纳税人,这三点要牢记!
1. 一般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为征税额,有13%、9%、6%等税率。
2. 一般纳税人标准为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公司。
3.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票。
以上就是在南宁新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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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一般纳税人收到普票怎么做账
发票是不是随时可以入账,在时间上有没有什么规定标准,会计对发票的入账时间一定要有把控,那么发票入账时间是不是有规定呢?如果还不了解这部分的内容,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发票的入账时间有哪些规定?
根据信息质量要求要符合及时性的原则,企业发生的事项,要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是不能够提前和延后的,如果费用支出后,没来得及记录做账,是可以补记的,但仍然要作为当期发生的费用,如果跨年度,就应该作为会计差错,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般来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费用支出,都是可以记账的,但是为了避免账目出错,最好就是当月发生当月记账,或者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也可以,如果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那么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就比较麻烦了。
企业收到发票后应该怎么入账?
如果是专票要价税分离,如果是普票可以不用价税分离,普票不能抵扣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收到别人开的发票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
一般纳税人收到普票
借:存货——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收到增值税专票时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发票入账需要注意哪些情况?
1、尽量减少'白条'入账
2、注意发票的时效性
3、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
4、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
5、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6、注意发票是否为'阴阳发票'
7、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8、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以上就是有关发票入账时间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4篇】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情形一
会计人员随意把股东打给公司的款项计入实收资本,但是工商信息并未变更实收资本,导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与工商信息的不一致。若是属于股东把钱借给公司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若是属于股东把钱投给公司用但是不占股份: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若是属于股东把钱投给公司用而且占股份: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股东情形二
企业日常购买的手套、工作服等,好多会计计入了福利费,这是错误的,应该属于劳保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贷:银行存款
情形三
购买金税盘可以抵减增值税,抵减增值税如何处理?好多会计人员拿不准了。
账务处理:
1、初次购买金税盘以及支付服务费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
3、小规模纳税人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
情形四
年底我公司发放职工花生油,如何账务处理?增值税上到底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这个地方始终拿不准呢!
1、职工 福利发食用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食堂使用也不能抵扣。用于加工或销售可以抵扣。
2、若是外购食品取得普票,由于不存在抵扣,因此发放福利也不用视同销售。
【第15篇】一般纳税人税负率怎么算
首先什么是税负率
税负率指企业在某个时期内税收负担的大小,一般用企业实际缴纳税额占收入的比重来进行衡量。我们通常所说的税负率指增值税税负率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下面我们来介绍税负率具体怎么计算
1、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例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1000万,本期销项税额为130万(1000*13%),本期进项税额80万(含采购成本进项税额和取得可抵扣费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假设没有其他影响因素。那增值税税负=(130-80)/1000=5%。
2、企业所得税税负率计算
接上面的例子,假设该公司本期成本费用共计850万,都可以税前扣除且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税收优惠,本期应交纳企业所得=(1000-850)*25%=37.5万,那企业所得税税负率=37.5/1000=3.75%
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有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情况,或者有些项目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需要纳税调增事项,这些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计算。企业应及时掌握税负率情况,与行业平均税负率的差异,做好相关纳税筹划工作,降低税务风险,有利于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16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我国一直鼓励年轻人创业,创业需要成立一家公司,根据公司的类型可以成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类型的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区别呢?
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同的类型有着不同的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也有各自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 税率不同。小规模需要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增值税,或者是出售不动产征收的税率为5%。一般纳税人的公司会根据公司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劳务来使用不同档次的税率,税率分别为13%,10%,9%,6%,涉及到出口货物可能会有零税率或者是退税的政策。
2、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内,可以免征增值税,另外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费还可以减征。帮纳税人类型的公司无法享受到这些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
3、发票使用区别。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业发票都不能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得增值税专业发票时,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都会尽量要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普通发票无法完成抵扣,从而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
4、账务处理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类型的公司记账报税相对宽松。一般纳税人记账报税非常严格,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来设置账本。
一、小规模纳税人
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该小于等于500万元。
2、 公司不能正确的核算增值税的进项、销项以及应纳税额。
3、 这类公司也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
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需要大于500万元。
2、 这类公司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3、 这类公司能够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单公司的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企业无法选择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以上就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率、优惠政策、发票使用以及做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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