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车辆购置税免征车型目录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车辆购置税免征车型目录,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车辆购置税免征车型目录
文:懂车帝原创 彩丽美
[懂车帝原创 行业]日前,工信部发布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四批)的最新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批次免征车辆购置税名单中,共涉及新能源汽车80款,理想one、小鹏p5、华为智选sf5、一汽-大众id.6 corzz、上汽大众id.3、宏光miniev等车型在列。
图片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官网截图
理想one
此外,浙江吉利汽车、重庆理想汽车、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等生产的22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将可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具体来看,第四十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共计53款纯电动乘用车车型,27款插电式混动车型。其中,纯电动乘用车包含哪吒多款车型、小鹏p5、比亚迪海豚、比亚迪ea1、上汽大众id.3、一汽-大众id.4 crozz、一汽-大众id.6 crozz、广汽aion lx/s、红旗e-hs9、长城欧拉好猫、五菱宏光 mini ev等;插电式混动车型包括长安uni-k、比亚迪汉、比亚迪宋pro、华为智选sf5、玛奇朵phev、理想one等等。
纯电动乘用车车型
插电式混动车型
对于本批次名单,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分析,“2023年申报免税目录中有很多新款车型推出,自主产品提升较快。本期新势力造车企业的产品不多,2023年的新能源乘用车,主要400公里属于主流,低续航的100-150公里的也有推出。近期500公里以上的较多,体现了产品提升较快,大众的id.4和id.6的产品都有很好的发展空间。低续航里程车型的发展趋势也值得关注,百公里电耗的水平差异相对较大。”
此外,“针对2023年免税目录中的插混车型,本次公布的阵容较多,前几批的比亚迪、吉利与长城都有车型推出,产品电耗指标差异较大。”
【第2篇】车辆购置税纳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3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国产小型机动车上牌所需资料:
1.车主身份证原件(非西安市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2.购车发票(注册登记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机关联)
5.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其中第3项车辆购置税证明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去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服务点办理,办理地点见图片。
1.身份证原件
2.汽车合格证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税联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税务服务很好,会协助复印相关资料,排号后几分钟即可办理完毕,税务和车管所是联网的,办理完毕后就同步信息到车管所。
【第4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公告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购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其应纳税额。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以及同类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购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减税项目,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按照其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的,可以依据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机关的文书,为其办理补税手续。
十一、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二、本公告所称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十三、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款所指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四、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车辆发票信息、车辆共享信息等数据,构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管理。
十六、税务机关可以因地制宜,积极推行车辆所涉及税种的联动集成管理。
十七、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含)以前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2023年8月31日(含)前,可以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自2023年9月1日起《免税图册》停止执行。
十八、本公告涉及的《纳税申报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三)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纳(免、减)税申报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合格证编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cc)”栏,分别按照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排量填写。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不含税价”栏,分别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项目填写。
7.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号码;免征关税应税车辆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编号。
(2)“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
①《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②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③ 在免关税和免或者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④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者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3)“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4)“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8.“其它有效凭证名称”“其它有效凭证号码”“其它有效凭证价格”栏由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相应证明资料内容填写。
9.“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或者生效日期。
10.“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照车辆相关凭证的不含税价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按计税价格填写,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1.“申报免(减)税条件或者代码”栏,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填写文字或者代码: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c.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e.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f.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12.“是否办理车辆登记”栏,如填写“是”,则“车辆拟登记地点”栏应填写具体县(市、区)。
13.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退税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栏,填写纳税人用来接收国库退税税款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名称。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栏,按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填写。
7.“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税金额。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9.“申请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
10.“退税原因代码”栏,按表中右侧对应原因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写。
11.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库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思路
进一步细化、明确《车购税法》的相关规定,保证《车购税法》顺利实施;提炼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为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性文件提供基础依据。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公告》共十九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
(二)全面落实“放管服”的改革
1.尊重纳税人利益。借助《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2.尊重市场经济。《公告》取消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界定,尊重了市场经济当中发生的“正当理由”。
3.便利纳税人办税。借助《车购税法》取消纸质证明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实现电子传输完税信息,减少认证手续,大大方便征纳双方。
4.减轻纳税人负担。一是取消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管理制度,企业不再提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图片等资料信息。二是取消了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方面的规定。
5.取消部分办税资料。一是取消各类申报资料36份;二是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构建车辆购置税管理新格局
《公告》提炼了车购税风险防控管理、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第5篇】新区在哪交车辆购置税
记者近日从车辆购置税分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该局不断深化车辆购置税征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对免税、退税等业务规程进行梳理规范,做到手续简化,速度提升,固定装置车辆免税等多项业务在1日内即可办理完结。
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 多项税种可在1日内办完
据悉,车辆购购置税分局为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推动“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推进税务部门职能转变,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据介绍,该局严格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在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均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各项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特别是对免税、退税等业务规程进行梳理规范,尽量做到简化手续,方便快捷。
“比如以前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税业务时,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受理初审后需报送分局审核,至少需要2-3天,现在简化手续后只要符合免税条件,手续齐全,可在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当场可以办结完,大大节约了办理时间。” 该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启用金税三期优化版系统 强化业务节点复核监督
据了解,车辆购购置税分局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特殊业务的信息比对复核,强化重要业务节点复核监督,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以前偏重于直接征收,对事中事后的复核监督手段方法较少,去年10月正式启用了金税三期优化版系统,征收数据完全集中。” 该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对平行进口车、机动车生产厂家内销车辆以及其他特殊计税的车辆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这个业务节点进行重点复核检查,有效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据介绍,为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纳税人“多次跑”,车辆购购置税分局深入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据了解,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年初就开始在各地税务部门推广的举措,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办税,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车辆购购置税分局从2023年起就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了办税服务厅窗口首问责任制、办税服务厅领导带班制、午间办税制、导税岗服务等制度,并将此项任务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不断增加新的内容。
“比如批量业务集中办理、延时服务等服务措施,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其中延时服务是指只要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无论是中午还是下午遇到下班时间到了,都必须办结完业务,以免纳税人再多跑一趟等。”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除此之外,车辆购购置税分局还通过专门设立开票缴税绿色通道等措施,积极为纳税人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被社会各界视作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一直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重庆市委市政府也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进行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强调要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转变管理方式,在实践中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切实解决群众办事环节多、材料多、跑路多等问题。
作为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两江新区正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进各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争做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先行军。
(记者 王丹)
【第6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用不用带着
现在买了新车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并提交纸质完税证明才能登记上牌,在税务部门和车管所之间来回往返,比较不便。6月1日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新措施实施后,这种现状会改变吗?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法定凭证。目前,群众购车登记需要先到税务网点缴税、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纸质凭证,再到车管所办理登记,缴税登记多头往返,不经济、不方便,纸质凭证还存在丢失、污损等风险。
为落实20项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深化“免提交”改革举措,2023年11月1日起,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在浙江、广东、重庆、甘肃4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对群众购置车辆购置税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无需提交纸质完税证明。截至目前,试点地方共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22万笔,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受到社会群众普遍欢迎。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新制定的《车辆购置税法》,在试点基础上,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部署全面推行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为群众买车缴税、登记上牌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一是缴税渠道多元化。进一步丰富车辆购置税缴税渠道,增设购税业务代办网点,推广应用自助缴税机,推行互联网缴纳车辆购置税,方便群众缴税网点办、自助办、网上办。同时,为车辆登记业务延伸向县级和社会服务网点下放创造便利条件,更好推行购买车辆、缴纳税费、登记上牌等“一站式”服务。
二是信息传递实时化。群众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税务部门将购税信息实时传递至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网核查,有效杜绝利用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严厉查处偷逃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缴税凭证无纸化。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无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可网上核查比对缴税信息,减少手续资料,提高办理效率,方便群众登记上牌。
丨来源: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微信
【第7篇】单位车辆办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商城县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车辆购置税“一站式”办结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自2023年3月15日起,我局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服务大厅内(金刚台大道与中山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增设两个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和一台车购税自助机器,办事群众可在车管所内一次性完成缴税、上牌业务办理。
望广大纳税人相互告知,咨询电话0376-7951651。
国家税务总局商城县税务局
2023年3月12日
【第8篇】车辆购置税单查询
以前,买了新车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并提交纸质完税证明才能登记上牌,在税务部门和车管所之间来回往返,比较不便。
今天起,徐州市将全面推行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对群众购置车辆购置税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无需提交纸质完税证明,使得买车缴税、登记上牌更加便捷高效。
这一举措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又一具体体现。
也就是说,今后用电子完税信息就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购车人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税票和完税证明,而是将相关完税信息推送公安车管部门;
购车人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徐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购车人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办理未按期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补缴、完税证明换证或更正等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仍然可以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接收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23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购车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互联网平台“公众服务/证明信息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查询”栏目中查询和打印。
来源:徐州发布
【第9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23年12月29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10篇】车辆购置税没发票吗
现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买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了,难免会碰到如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车购税有两个计税依据:一个是车主支付的购车款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格(发票金额);另一个是税务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这两个都是可以作为计税依据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举例:纳税人购买一辆奔弛发票金额100万,税务机关系统内最低计税价格95万。按照100万缴纳车购税
纳税人购买一辆奔弛发票金额93万,税务机关系统内最低计税价格95万。按照95万缴纳车购税
二、.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车主应当在购车之日60日内,到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否则会产生滞纳金,按照税款的万分之五缴纳。
【第11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错了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获悉,2023年6月1日起,办理车辆购置税首次申报时,税务机关将不再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车者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据介绍,取消纸质完税证明,能有效防止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丢失或被伪造。如果购车者需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可以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车购税委托缴纳系统等平台查询打印,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自6月1日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7月1日起,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也将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来源:大众网)
【第12篇】车辆购置税官方网站
导 读
财政部网站9月26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财政部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来源:北京交通广播
【第13篇】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为深入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大力推广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税务局继在全省县域率先启用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后,于近日落户全省县级税务部门首个车辆购置税自助缴税终端。
3月20日上午,大通县居民刘先生通过车辆购置税自助缴税终端系统顺利完成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挺方便的,按照提示一步步操作就可以了。”刘先生说。据了解,纳税人只需带齐相关资料,在自助缴税终端录入车架号,核对车辆发票信息,确认申报和缴费信息,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手机app扣缴税款,扣缴成功后随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通过自助缴税终端,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不用再到前台窗口,整个自助终端操作过程仅需要3分钟,平均要比窗口办理快3-4分钟,同比提速100%,既提高纳税人的办理效率,缩短等候和办理时间,又减轻税务机关前台的征收压力,实现“双赢、双减负”目的。
在自助缴税终端投入使用初期,税务人员还会在现场辅导纳税人使用该设备,及时提示纳税人需核对的申报信息,避免因申报信息有误而影响办税效率。
之后,大通县税务局还将在大通县行政服务中心推广运用车辆购置税自助缴税终端,以有效破解汽车销售旺季期间车购税“缴税难、等候长”的问题。
来源:青海新闻网
【第14篇】车辆购置税分局总结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包括: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3.受赠使用行为。4.自产自用行为。5.获奖使用行为。6.拍卖、抵债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关键字“用”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注意】:1.随车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并入计税依据征税。2.车辆装饰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3.代收款项看票: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实际是卖车方)票据收取款项的,视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否则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4.支付的控购费(行政性收费),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5.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
1.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2.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凡纳税人无法出具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四)最低计税价格
1.底盘发生更换,其计税依据按最新核发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按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6.农业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新增)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退税制度
1.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2.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高频考点】车船税法
一、征税范围: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税目和计税单位
税目
计税单位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商用车
客车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注意】1.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2.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以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法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5.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5年内免征。
【高频考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和税目
【重要考点】
一、纳税义务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能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3.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对于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
二、税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体税目有10个。
(1)购销合同(0.3‰):①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应税凭证。②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属于购销合同,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0.5‰):注意修理、修缮、印刷广告、测试、测绘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5)财产租赁合同(1‰,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0.5‰)
(7)仓储保管合同(1‰)
(8)借款合同(0.05‰):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1‰):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0.3‰):包括技术咨询、转让、服务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第15篇】计提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
以车船为特征对象,向车辆与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中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交车船税的分录:先计提税金,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车船税;实际缴纳时,借,应交税费--车船税,贷,银行存款。
交车辆保险的分录:借,成本费用类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研发支出),贷,银行存款。
对于新买车辆做账时,要将车辆购置税记入固定资产车里面,其值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再逐步摊销。首先我们要将购车价和购置税一起计入到固定资产中去。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汽车(包含车价和购置税)贷:银行存款。
【第16篇】2023年车辆购置税退税材料
车辆购置税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车辆购置税退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1、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原件两份: 单位需盖公章。(退税申请表一般国税局有)
2、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完税发票。
4、原购车发票复印件一份,原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5、需要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由销售商(4s店) 开具的负数发票报税联原件一份。
车辆购置税退税要求:
(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