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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个人税收优惠政策(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4

【导语】2023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2023个人税收优惠政策(16篇)

【第1篇】2023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政策要点】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7、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政策要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2、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10、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第2篇】个人所得税收完税证明

企业完税证明

进入广东电子税务局

第一步:进入证明开具

第二步:选择证明格式

第三步:起始日期、查询、下载打印

按打印后跳转下面页面

个人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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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录后进入“办税”

进入纳税记录开具

输入所属日期生成纳税记录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收完税证明)

企业社会保险费完税证明

进入广东电子税务局

第一步: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

第二步:社保费管理

第三步:选择证明格式

第四步:起始日期、查询、下载、打印

个人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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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天使投资个人税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4日

【第4篇】个人税收金三系统

“金税三期”上线运行,作为企业财务工作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可能就是金三上线后,如何通过大数据来对企业税收风险进行指标分析。

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下金三上线后的一些税收风险指标是如何分析的。

微观风险对象的分析

对企业的情况全面把握分析、判断税收风险可能存在于哪些纳税环节之中,分析存在风险的税收要素,对于每个纳税人都要考虑某税种最容易产生风险的要素,从总体上进行梳理。

房地产业

当其房产主要是用于销售的情况下,信息基本是透明的。在指标分析时,主要考虑成本,其中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公共基础设施等。而每种成本都会产生规律性的问题。如公共基础设施中,树木的选择、草坪的选用等,其中价格可能产生很大的差异;隐蔽工程,打桩挖土的实际量,都应该在分析时考虑到。

金融企业

除了考虑收入外还主要考虑各项费用,其中业务费管理费非常复杂,存在潜在的风险。同行业采用不同经营模式表现出的风险特征不同。

餐饮行业

餐饮行业的成本主要在人工费用和企业采购支出上。分析这些主要指标,是否有存在虚列支出的可能,是否直接增加人工费用,人为扩大成本:当前用工人数和经营情况变化不大,而工资忽然变大作为风险重点,是否有计提工资挂账,实际并未支付,人为增加应付工资额等情况。

餐饮企业的采购环节大部分以农副产品为主,这些产品的取得往往很难获得正式的发票,从非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处购进农产品,可能存在编造虚假农副产品采购合同,取得虚假或者无法取得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虚列成本;而从农产品生产者处购进的农产品,可能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企业所得税

计税依据有收入、扣除。扣除又有费用、成本、支出、损失、税金等,需要从中分解排查可能存在问题的要素;同时要考虑行业、经营、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不同的特点。

企业的费用问题

如企业期间费用与基期增幅较大,应采取分析对比方法,对各项费用进行分析,对变化较大的费用项目进行核查,通过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查,看其是否违规,计提是否合理。

法人型的集团/母子公司

往往会造就关联交易,集团化公司首要的税收风险就来自于关联交易;另外一类为总分公司,在所得税上虽然不存在关联交易,但是存在汇总纳税、税款的分配、税务机关的监管方式等特殊事项的问题。

对于企业发生因内部管理混乱而造成的税务风险,相应的企业内部税收风险控制就可能会存在更多管理上的漏洞。

涉税指标的动态可比分析

【发票稽核】

绝对值指标比对

如:在建工程的借方发生额,如果指标升高,那么一定是有新发生的,应对其中的涉税处理进行梳理;如果较往年没有太大变化,说明过去对相关的事务进行过稽查或评估,今年重复这件事,那么犯错的概率就会比较低。

相对值指标比对

如:税负率、毛利率,如果下降比较多,就应该意识到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变化至少要引起关注,如超过某个值域,就要找出发生的原因及合理解释。对这些相对值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所揭示的问题会很直接。

如:增值税连续3个月的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的低税负,对此类的“长亏不倒”企业和长期亏损规模却不断扩大的企业都可以直接反映出问题。

监控指标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的背离度分析

比如服务业中咨询与调查、专业技术服务业。由于服务企业的经营特点其收入成本,费用也相对稳定,本年度与上年度、本年内各月的差异不大。若出现变动率较大,则存在少计收入,多记成本,从而减少税收的可能。

增值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配比分析。比照差额征税的劳务派遣行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和发票开具的收入总额,如果增值税计税依据/收入总额低于行业平均管理费率,则可能存在虚增代付工资、社保费用金额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财务指标与税收待遇的配合关系分析

比如软件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间收入、毛利非常高,期满后为零并将业务都转入新的公司,这种情况更要关注。

同类企业可比性分析

如xx市的江北一带有好多化工生产企业,xx市的汽贸城也有很多汽车配件企业,通过这些企业的信息可以计算该地区同类企业的税负率、毛利率等的平均水平,相互交换信息后,可形成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等指标,并制定相应的上浮率。

对产业链供产销各要素分析

成本结构分析

成本结构主要分为料、工、费三大部分,也可再进行每一部分的分解。也可将成本结构分为a类主打产品、b类次打产品、c类等的方式进行分析

费用结构分析

其中有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也可对每个费用再进行延伸。例如,会议费、广告宣传费、佣金手续费、运费、研发费、劳务费用等所占的比例,这些一般都是企业较多问题的,也是税务机关能挖掘较多税源的费用。

资产结构分析

在总资产变化的过程中,如果流动资产中的库存商品占比连续几个月甚至几年比较大,违背了常规。只有两种可能:一方面企业占用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反映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从纳税环节上看就是销售了商品未入收入不转成本;

如果固定资产中应收账款较多,说明纳税人是赊销或分期收款,纳税人是否有按照税法签合同来交税。对于此类的资产结构变化在分析指标时能分析出潜在的风险。

负债结构分析

如果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余额增加较多,说明企业负债经营,资金杠杆率越来越高,那么这类纳税人的财务费用会上升,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借款费用是付给境内还是境外,负债中有带息负债和不带息负债,不带息负债的资金来源,对方的资金来源等都是分析的对象。

所有者权益结构分析

实收资本的增加,说明对企业前景的看好;资本公积中有变化连带的股东的税收是否有变化;如果股本和其他的都发生变化,是否有重组;盈余公积是否有变化等等都需要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从而来确认风险。

【第5篇】如何打印个人税收完税证明

问:个人如何打印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答:第一种方法:

网上打印,在完成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注册后,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等)登录,通过四种方式登陆:

1.扫码登录(纳税人可以通过实名认证的“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2.手机号登录(系统里登记的必须是本人正确的号码,通过固定密码登陆);

3.登录名登录(通过个人设置的登录名和密码登陆);

4.证件号登录(通过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陆);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护照注册的用户,目前仅支持使用登录名和手机号登录。

第二种方法:个人可以凭身份证件原件到大厅打印,代打印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第6篇】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

日常经济业务中,经济组织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一个被经常被大家忽略的:个人独资企业。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有哪些特点?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经营项目有哪些?涉及哪些税种?有什么税收优惠?下面一一为大家介绍

01.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这里需要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通常默认为以个人资产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公司,在转让相关权力是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税而非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税,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一定要区分。

0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股东身份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不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这个从“个人独资”四个字,字面上也能理解;

(2)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3)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当然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就要以家庭共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经营业务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03.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经营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无严格限制,但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在实务中常见的经营项目主要为企业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建筑设计规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类和销售类的较少。

04.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

我们这里主要列举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通过与公司制企业的对比,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税种上的主要差异在于: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并无本质区别,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01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涉及到增值税应税业务就要缴纳增值税,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满足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就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02消费税

个人独资企业发生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行为,按照消费税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03附加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主要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04印花税

发生了印花税税目列举的应税行为就按照不同税目的税率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05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征收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①查账征收基本原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减成本减费用得出利润,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税率表具体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核定征收的基本原理:根据税务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是不能核定征收的。

05.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给大家介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01增值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②疫情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后一天)

02个人所得税

我们这里给大家介绍的个人独资企业个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核定征收的。实务中多为特定地区的优惠政策,比如上海崇明区、陕西铜川、西安沣东等。当然想要核定征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从

计算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核定征收的核心在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根据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如下表:

(2)由于不同地区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核定的情况不同,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故选取了服务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10%及建筑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7%计算的个税税负率及综合税负率供大家参考。

06.个人独资企业的3大优势

一、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二、总部经济园区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入驻税收优惠园区,核定所得税2%,增值税3%,附加税0.15%,综合税率2.6左右%。

三、个人独资在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的应用

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与主公司经营范围相匹配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流部分业务,让个人独资承担部分利润去交税。

1、降低员工个税:

让高收入员工成立工作室和公司签立合同,把工资以合作费形式公对公打款,工作室可以代开专票进一步为企业减少增值税负担,在税收洼地成立的工作室增值税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奖励。

2、降低股东分红税:

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让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股东,20%分红税照常交,但是交完税后会有地方财政奖励税款地方留存部分30%-60%;

注册配套主公司经营范围相符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让个人独资承担主公司部分利润去交税,可以避免部分利润交股东分红税。

个人独资企业节税比较

比如某咨询公司一年收入有500万,假设没有任何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情况下,选择最佳的方案?选择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的模式和常规的有限公司缴税情况的比较如下:

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500w*25%=125w

股东分红:(500w-125w)*20%=75w

合计:200w

个人独资企业:

增值税:500w/1.03*3%=14.56w

附加税:14.56*5%=0.73w

所得税:500w/1.03*10%*35%-6.55=10.44w

合计25.73w

综上所述,可知在总部经济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核定收税后,可极大的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在实操中,“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比“一人公司”适用范围更广、流程更简单、园区政策相对稳定。

【第7篇】个人所得税的属人税收管辖权

继续国际税收的第三部分~

国际税收的种种问题,诸如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国家间税收关系的协调等,都与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研究税收管辖权问题是处理国家税收问题的重要前提。

背景资料:

当代国际税收秩序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主流观点认为1923年国际联盟委托四位经济学家完成的《关于双重征税的报告》(简称为“1923年报告”)奠定了当代国际税收秩序的基础。该报告首次阐述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经济效忠义务学说”,即收入在哪里产生(来源地管辖权)以及它在哪里消费或储蓄(居住地管辖权),这两个基础为一个国家的合理征收提供了依据。

报告中阐述道:“税收,虽然是“一事一计”,但最终还是要落到个人头上,并且应该根据最终个人拥有的资源总量整个算到个人头上,……当金钱离开了个人的口袋之后,它的最终流向不是单一的,应该是付给个人负有经济效忠义务的所有政府……。试图揭开经济效忠义务的真正含义时,我们应当明确有三个基本因素需要考虑,即财富的创造、财富的持有以及财富的处置,我们需要明确,财富在哪里创造的(即在何处形成)、在哪里拥有它,最后在哪里处置它。”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这些原则能够解决国际上那些主要的税收问题?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任何一个国家,都拥有主体,国家的税收主权,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全和管辖权,管辖权是由国家权利派生出来,是国家权利的体现。管辖权主要包括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和税收管辖权等等。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的一种管理权利。

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行使税收权利具有完全自主性,在处理本国税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确认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而征收的, 税收这一本质特征决定国家在行使政治主权权利时,不能超越国家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

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包括,主要有两个方面: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该国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发生经济活动产生的所得行使课税权。(本国境内行为或经济活动)

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该国居民或公民取得所得税行使课税权利。

国家可以按照属地,也可以按照属人原则课税。我国是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8篇】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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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下发了一份稽查送达公告,其中显示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3500余万元,税款滞纳日期从2023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经过测算,如果2023年6月8日以后缴纳税款的,其滞纳金就会超出应缴税款本金。

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呢?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实务观点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对“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问题,作出回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从上述国家税务总局的问答来看,税务机关认为《征管法》作为特别法,《行政强制法》作为普通法,按照《立法法》的判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纳税人应该按照《征管法》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当然从实务中看有些法院的判例并未支持上述总局的问答,不知这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李某“补税案”中超税款本金的滞纳金会如何处理?我们会持续关注最新进展。

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3年第147号送达公告李菊莲:(纳税人识别号:42242319410924002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伍佰贰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玖角(¥:35257424.90)元,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3年5月20日

【第9篇】个人独资企业税收

个人独资企业一直是很多创业者想要注册的公司类型,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有税收优惠还可以节税,这对于初创企业家来说可谓是不小的诱惑,这可是明摆着省了好多钱,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看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帮助老板们一起省钱。

个人独资企业节税是否合法?

这一直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通过不合理的手段节税等于偷税漏税,是违法的犯罪手段。小编在这里要告诉老板们,个人独资企业节税是完全合法合规的,并且是受到政策和地方政府支持的

某些地方园区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招商引资,而在园区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2%!比起25%企业所得税是大大地减少了税收,并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会有一部分的返还,最重要的是在园区内可以不用实体入驻,只要注册式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在园区内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与主公司以合作的方式存在,以公对公的方式把一部分的利润当作成本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开给主公司可接受的成本票(咨询、服务类)。这样一来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有了成本减少了税收,转移的利润则以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进行缴纳税务,从而把25%的所得税降到5%左右!

个人独资企核定征收是一种通过改变商业模式或者业务拆分等方式,将部分收入导入有税收扶持的地区,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从而实现降税的目的。这种合法合规的节税方式是国家允许的,也是地方政府为了扶持企业提供的一种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主要涉及的有四种税,分别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附加。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一般都是从这四种税下手,来为企业控制成本。

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税收优惠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面,《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跟别的企业类型相比是个不小的优势。

2021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有哪些?

1.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所得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应缴所得税税额=可含所得税的销售总额×税率

要是归属于中小企业,月销售总额不超出3万余元,按季交纳不超出9万余元的,免交所得税。

2.个税:按收益个人所得和贷款利息、股息、收益所得分二种计算公式。收益个人所得测算个税,可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附加税:本期呢要是交了所得税,就势必需交附加税,主要计算公式给出:

城市建设费=本期应缴所得税额×7%

教育附加费=本期应缴所得税额×3%

地区文化教育额外=本期应缴所得税额×本地所定征收率

以上就是关于2021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的相关政策,大家要仔细地了解一下,根据相关部门规定及时的交纳税费。

【第10篇】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在法律、税收、出资人三方面,他们有这样的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隹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其次,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

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相关问答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纳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如何申报缴纳2023年各月份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办理途径有所不同: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各地税务局此前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纳税。

(2)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三种:

一是通过各地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银联卡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等方式缴纳税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先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再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用户名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办理申报缴税。

二是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个人三方协议或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纳税款。

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等方式缴税。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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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个人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也是我们工作中常见到的,那么,个人股权转让都涉及哪些税,该怎么处理呢?今天给大家讲解一下~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地点不是纳税人所在地,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此外,在做股权转让之前,个人股东必须做完税证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印花税

印花税是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缴纳的。转让方按照产权转移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受让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书立应税凭证(合同签订)当日。

增值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转让一般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第三家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股权转让比较特殊,因为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各地执行上有所差异,有些地区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有些地区暂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建议个人进行转让前和所属税局进一步沟通明确,以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股东a

贷:实收资本-股东b

针对所交的印花税、个税,作为公司是不用对股东的收支进行处理的,可能在实务中,股权变更是由公司内部的人进行处理的,所有的支出也是公司支付,日常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股东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针对个人股权转让,需要补充一点,如果个人股权转让后后悔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并执行了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那就相当于于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是不会退回的,所以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候一定要慎重。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第12篇】个人转让金融商品的税收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未开具发票,按未开票收入申报,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开具其他发票”(或者“未开具发票”根据自己开具的发票票种类型进行对应的选择)中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卖出价),“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填写扣除金额(买入价),在核对一下扣除后的“含税(免税)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填写对应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中填写对应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第13篇】个人房屋税收政策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铺、写字楼等营业性房屋产权所有人应申报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出租的还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内容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涉及相关税费种

(一)用于出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未用于出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相关政策及税费优惠

请咨询税务机关或查看《富顺县税务局个人营业性房屋相关税收宣传单》(如下图)

五、缴纳方式

纳税人携带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明(如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富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申报缴纳或网上申报缴纳。(咨询电话:0813-7203159)

六、特别告知

(一)营业性房屋产权所有人应于每年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分两次按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屋用于出租的,还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三)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税务稽查或司法机关处理。纳税人不良涉税记录也将影响个人信用。(举报电话:0813-7210318)

(四)若后期有新税收政策规定,遵从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用举例

例1:自然人甲2023年1月至12月将房屋原值500000元、土地面积50平方米的商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3级)以5000元/月(不含税)的价格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2023年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根据现行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个人所得税:若采取征收率征收,5000*1.8%*12=1080元

印花税:5000*0.1%*12*50%=30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房产税:5000*12%*12*50%=3600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50*7*50%=175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例2:自然人乙2023年1月至12月将房屋原值500000元、土地面积50平方米的商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3级)自用,2023年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房产税:500000*70%*1.2%*50%=2100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50*7*50%=175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富顺县税务局

2023年2月2日

【第14篇】关于开展个人税收

2023年个人税收起征点两会人大代表提案计划将从目前的每月5000元提高到每月10000元。这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增加民生福祉。然而,这项政策是否真的能够在2023年准时到来,是否真的能够保证起征点从5000元到10000元,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首先,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实施能力、执行能力和决策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必须全面考虑政策的实际情况和运行效果,避免出现政策执行难度过大、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未来,政府应该通过改革税制和加强税收征收能力,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提高起征点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提高个人税收起征点必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社会影响会如何?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从当前的国情来看,应该并不算是一个太大的困难。

虽然如今的中国还面临很多的经济困难,但是政府积极应对的态度和措施,也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可以预见,到2023年,国家的经济实力将会进一步增强,人民的收入水平也会稳步提高,这将会有利于政策的实施。

最后,从个人角度来看,人们也应该对政策持有积极的态度。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可以从多方面去积极为推进这项政策而努力。例如,通过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能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增加个人收入的同时,也能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个人税收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是政府的一项有益政策。在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这项政策也将能够如期实现。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在个人层面上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实现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多的贡献。

【第15篇】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

一、2023年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

个人独资免征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为审计征收和核定征收。为了更好地享受折扣,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形式。

核定征收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核准应税所得率根据不同行业的3%-30%,一般为10%,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5%。例如,有100万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100万*10%*35%=3.5万,也就是说,个人独资的税率一般不高于3.5%。二是固定税率,按行业确定的税率在1.5%~2.5%之间。如果是小规模个人独资,增值税税率为3%,综合税率不超过6.65%,远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16篇】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审核

个人名下股权转让涉税没得筹划了吗?未必,但是需要你慎重考虑。

有粉丝问我,个人名下股权转让一定要交20%的个税,到底还有没有筹划的空间?你非要这么问的话,那还有一种筹划方法,就是你们双方签一个代持协议,股份依旧在你名下,但是分红归他。至于与你股权转让的溢价,可以每年抵减部分的分红。

这里再转一个弯。再强调一点!只要是分红,那你一定要交20%的分红个税,所以你可以选择不分红,去做合理的项目或者是业务外包代持协议,也可以实打实的变更成有条件限制的长期合作协议。

举个例子,外包项目管理服务或者是销售服务至税收优惠地通过合理的转变业务类型,钱一样到手,税从原来的20%合规的降到了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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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个人税收优惠政策(16篇)

01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关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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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个人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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