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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暂估收入(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7

【导语】一般纳税人暂估收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暂估收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暂估收入(16篇)

【第1篇】一般纳税人暂估收入

暂估收入一般都是还没收到货款做的暂时估计的收入,但是暂估收入的相关账务处理你知道吗?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暂估收入相关的会计分录

1、预估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次月冲回时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负数或红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或红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或红数)

材料暂估的会计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材料已经入库,而材料的发票账单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同时到达或当月不能及时到达,这些到库材料应该在本月底作会计处理,从而充分反映本月财务状况

2、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材料暂估的发票账单在到达时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充分反映材料暂估的实际金额

3、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材料暂估的会计处理应在材料到达时和材料发票到达时分别作会计处理,企业资产和负债同时得到反映,通过“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材料)可以及时了解到企业当时未达发票账单金额,以便企业了解当时的负债情况,及根据做材料暂估的入库单据查明未达账单的单位,了解发票账单不能到达的原因,及时与对方单位进行沟通。

以上就是有关暂估收入的相关会计处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2篇】甲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实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以下分享几种常见的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案例1】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2023年2月将自有货物向a公司投资,占有其30%股份,甲公司当月同类货物的含税销售价格为113万元,成本为8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案例2】

甲公司将自产的货物耗用原材料1000万元,对外销售价2000万元分配给股东张某,其成本是1000万元。

借:应付股利 226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万

贷:库存商品 1000万

【案例3】

丙公司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购进商品一批,市场价格含增值税为113万元,3月份某地发生自然灾害,该公司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将该批商品全部捐赠给灾区。

借:营业外支出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案例4】

某制药企业2023年1月份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30万元,当月销售货物100万元,为抗击疫情通过公益性社团捐赠药品550万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如果该企业放弃享受免税政策:

1月份应纳税额=(100+550)*13%-130=-45.5

当月不需要缴税,且留抵税额45.5

如果捐赠享受免税政策:

则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30/(100+550)]*100=20

当期应纳税额=100*13%-20=-7

同样当月不需要缴税,但享受免税政策让企业留抵税额只要7万元,将会减少以后各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温馨提示: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哦!

【第3篇】申请一般纳税人新规定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综合保税区是目前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监管区域。从今天起小编陆续为大家梳理综合保税区常用的基本政策。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经备案试点的区内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政策。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案例:

1.基本情况: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内某公司主要从事数字投影仪、背投电视机、lcd电视、等离子电视等加工制造业务,为全球第2大投影仪制造商。主要原材料是液晶显示屏、集成电路等,试点前,该企业成品全部外销,原材料内外采购均有。

2.政策分析:近年来,海外投影机市场增长放缓,同时国内市场成为发展最快、潜力最大、前景最诱人的投影机市场之一。但投影机成品内销的关税率高,税收成本较高,影响产品竞争力。如果通过在综合保税区外另设公司的方式开拓国内市场,又会导致投资和管理成本增加。该企业参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后,一是通过叠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国内货物入区无需报关、保税货物内销按入区状态征税、新增进口设备按照内外销比例征税等诸多利好政策,解决了“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问题,充分缓解了资金压力,有效实现降本增效;二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优势,增加了营业收入,增强了国际市场接单能力,提升了进出口业绩;三是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减少了内销的中间环节,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3.成效:2023年该企业保税货物进口2.99亿美元,出口2.95亿美元,非保税货物入区2.34亿元人民币,出区2.59亿元人民币,开具增值税发票6.27亿元人民币,缴纳增值税0.81亿元人民币,内销征税额0.67亿元人民币,进项税抵扣2.4亿元人民币。通过试点,赋予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参与境内经济活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身份,打通了关税、国内增值税(流转税)的税收管理链条,产业链由两头在外转变为能进能出,企业能够自由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同时减少了企业内销环节关税成本,缩短了内销交货时间,提高产品竞争力,助力企业生产加工、研发维修、进出口分销、转口贸易、国际采购配送等全方位发展。

【第4篇】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因火灾

一客户后台发来咨询:a公司为显示屏销售商,从厂家采购显示屏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公司。有一天a企业仓库发生火灾,导致显示屏全部烧毁(无法正常销售)。那么这些被烧毁商品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可以知道,非正常损失税法是不允许抵扣的。那么为什么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进项税呢,这还得从增值税抵扣链条来说明。现行我们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采取购进抵扣法,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的产品能够参与增值过程并产生销项税额为基础的。

我们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总有些损耗是无法避免的,比如下脚料、残次品什么的,这可以看成是生产增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相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是有些非正常的损失,不是生产过程中必须的,是纳税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这部分的损耗就没有产生增值,所以相应的进项税就不能继续抵扣了。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部分的商品的最终价值是在本环节最终实现了,此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相应的进项税就不再可以抵扣了。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会计分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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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办法一般都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那么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时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如果你对这部分知识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9.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0、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简易计税法怎么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简易征收率(3%或5%),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销售或提供特定应税服务。

以上就是有关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情形以及计算的方式,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6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4

注 意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无需填报这两张增值税申报附表: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参考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解读: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源于郝老师说会计,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税问,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公众号。

【第7篇】一般纳税人安装费税率

答: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亦称'建筑产品成本'.建筑安装企业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原包括三大项目费用: (1) 直接费用,指直接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上的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构成.(2) 间接费用,即施工管理费,指在组织管理施工过程中为工程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共同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职工教育费、上级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12项.(3) 独立费,组织施工过程中,受环境条件影响发生的需单独计算的一些费用.其中属于成本内开支的独立费用包括: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远征工程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不可预见费.

1985年3月以后,独立费的有关项目分别列入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中.工程成本分为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预算成本是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按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及费用标准计算的成本,它在建筑安装工程开始施工前编制;实际成本是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按实际消耗和价格结算的成本.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对比,是建筑企业进行经济核算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建筑安装工程具有地点上的固定性和形体上的特殊性,故其成本缺乏可比性,不能象一般工业品那样通过不同时期同种产品实际成本对比加以考核,而只能通过其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对比来考核.建筑工程实际成本低于同期预算成本的差额,叫工程成本降低额,成本降低额占预算成本的百分比,称成本降低率.

一般纳税人安装服务营改增税率

答:一般纳税人安装服务营改增税率为11%.(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1.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1个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2023年4月份修正);

2个不能: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三大对象(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

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2.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1个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2个能够:能进行健全的会计核算;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是交叉关系的,有关联,又有差别。小规模纳税人里有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里有小规模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异

1、认定条件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才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对营业额是没有相关限制的。

2、计税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适用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按照不同行业标准设定,分别是13%、9%、6%;小规模的税率基本是3%(现行优惠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

4、发票权限不同。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了一些特定行业可以开具以外,其他都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一般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其他限制条件。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的介绍,如您有更多问题咨询,欢迎联系我们。

【第9篇】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根据总局第43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销售额达标未申请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监控和处理是基层税务管理分局的一项职责,为规范此项业务的操作,笔者将政策规定进行筛选和归纳,以便指引基层工作,降低执法风险。

部分地市工作通知要求

一、查询路径

金三——查询统计(核心征管)——认定—— 销售额达标未申请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清册,处理状态选择“全选”,根据需要选择“录入日期起”。

金税三期

查询模块

二、查询时间:

建议指派专人按日(尤其是2、5、8、11四个月的3-12日)登录上述路径查询达标未申请清册,对清册中的纳税人逐户进行销售额审核,对确属销售额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制作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税务事项通知书》制作与下达

制作路径:金三——管理服务——税务事项通知书制作

通知书制作模块

注意事项:

事由: 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告知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四、后续监控

对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

制作《业务事项内部通知书》通知大厅:

1、纳税期限由季调整为月;

2、调减增值税普通发票用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3、停止领用(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每月申报期内(直至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为止)对其增值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核实是否按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五、案例解析

某企业2023年8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按季纳税。2023年第三、四季度和2023年第一、二季度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5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该企业连续四个季度经营期销售额为650万元,超过500万元,应自2023年第二季度申报期结束后的7月16日至7月30日内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税务机关应在7月31日至8月4日的5日内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假设税务机关8月3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则纳税人应在8月4日至8月8日的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则从2023年9月份所属期开始,该企业应按月申报纳税,并且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领用专用发票。

附:相关政策要点

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两类纳税人

(一)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二、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的事项

《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二)办理期限的顺延

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时间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10篇】达到一般纳税人

本文目录

小规模企业超过多少营业额将会变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应该怎么纳税?

小规模企业超过多少营业额将会变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企业超过多少营业额将会变为一般纳税人?

值税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要求: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应该怎么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登记制度,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标准为:制造企业,连续12个月 营业额超过50万;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 超过80万;营改增服务业,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

1、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只要符合条件,就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超过标准,需提交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书面说明给税局。

【第11篇】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坏处

小规模升成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80万元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比如你企业2023年8月份销售额就达到规定了,那么就要在9月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9份缴纳17%的税了。

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那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好处呢?

假设公司的采购都有进项发票,销售出去的客户都要开17%的发票,转成一般纳税人的好处在于商品的毛利率。根据不含税销售额×毛利率×17%=不含税销售额×3%,可以得出毛利率为24%。

也就是说当公司的毛利率大于24%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更划算,交更小的税。

如果毛利率小于24%的时候,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更小。

注意事项:

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进项发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确是很不划算的, 客人要开出发票公司就得要交17%的金额给税务局。

相关描述:

1、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要求都是一样的,只有不同行业营业额或销售额上会有一些区别。2、就税务部门来说,希望一般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标志着企业更加规范,更易于管理。

3、一般的主管税务机关便具备认定资格。

4、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转一般纳税人资格。

5、除了销售额要符合条件外,还要有财务管理制度,发票单据管理制度,有保险柜或铁皮文件柜对发票进行管理,必要时税务部门会上门查验,账务要规范、核算要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要求。

所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相比的优缺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可以购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买普通发票),这样对于有要求专用发票的客户就能顺利成交,争取更多的客户;

2、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是按销项-进项计算的,也就是增值额*税率,当销售微利商品时,应交增值税就比小规模纳税人会少很多。

3、一般纳税人由于门槛相对较高,是公司实力的一种体现,有利于进驻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对于今后整合整个市场供应链以及相关上下企业较小规模纳税人更有优势,资源也会更加丰富。

主要缺点:1、当你的商品毛利很高时,交的税就会多;

2、纳税申报稍稍复杂一些。

【第12篇】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规定,只要企业满足以下情况,都是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1、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不用设置账簿的;

2、不能提供账簿的;

3、擅自销毁或拒不提供账簿的;

4、账簿残缺,难以查账的

小编没有把全部都列举出来,上述的四种基本就囊括的全部情况,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企业的账簿完整,才能知道自己应该缴纳多少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才知道自己企业赚了多少钱,也因此,大部分企业都会做一本账簿。

并且,如果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是可以优惠很多税收的,比如说,本应该缴纳5-35%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如果能享受核定征收,按照1%征收个税,那么相对于节税35倍。那么一般纳税人怎么才能申请核定征收呢?

其实,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能申请核定征收的,只有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才能申请核定征收,小编所在平台,是一个与全国园区都有合作的招商平台,目前,有园区是可以做一般纳税人的核定征收的,它的本质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只是因为开票量大于五百万,从小规模纳税人升成一般纳税人。

在园区内设立这样的个独,月开票量在500万,一年开票量在6000万,个税核定有两种,服务类个独核定个税3.5%,贸易类个独核定个税1.75%,增值税还可以享受园区内的产业扶持,地方留存32.5%,园区奖励地方留存的15-25%,当月纳税,次月奖励。

在园区内除了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核定征收,也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个独核定个税在0.5-1%,个体户核定个税在0.25-0.5%,可以开票500万,根据企业需要,选择适合的园区政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13篇】营业额多少一般纳税人

我们公司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呢,是不是就得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始交税和开票?

不是的,虽然500万是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是计税时间不是卡着金额的时间点来转化身份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开票超过五百万十五日内办理转一般纳税人的手续,可以选择当月或者次月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你选择次月,那么本月无论你的销售额达到多少,都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缴税啊。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第14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 、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境内的界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 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二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适用范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6 个月。

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

三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认定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

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和零售

批发或零售货物

营改增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 50 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 80

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

元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

50 万元以下(含)

8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以下(含)

【提示】(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在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 的月份。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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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①我们企业是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铝合金门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的。因为2023年第11号公告中并没有提到: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铝合金门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分别适用13%和9%的增值税率。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河南省税务局答复: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门窗制作与安装。现我公司为一家地产公司提供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服务(门窗为自制),我公司发票如何开具?税率为多少?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销售自制的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门窗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②我们企业是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机器设备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可以的。根据2023年第42号公告,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我们企业属于商场,销售外购家用空调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家用空调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的。商场销售的家用空调不属于机器设备。家用空调属于gb/t 14558-2010的“生活用电器”-“空气调节电器”。跟专用的制冷、空调设备不一样。空调设备属于gb/t 14558-2010的“机械设备”-“空调机组”或者“专用制冷、空调设备”,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机器设备。

42号公告中的机器设备应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商场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不适用42号公告规定,应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按照企业主业确定税率,适用税率为13%。

④我们企业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了操作人员,请问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目前没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的明确。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福建省税务机关的答复可供参考:

问: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务,主要土方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费用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按照清包工方式申请简易计税。(2017-05-25)

3、请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清包工合同或甲供(出租方供油),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2)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或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的扣减额?

答复: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⑤我们企业属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现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请问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必须要选择简易计税。

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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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新版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版申报表。本文以增值税申报表为例,提示相关填报要点。每月官方都会出台诸多税收新政,众多政策,眼花缭乱。《税苑微课》-《新政解读》对每个月新出台的重点政策进行深入讲解,财务朋友一定要跟上学习的脚步!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新增“附加税费”行次

将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并将申报表改名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最明显的变化。在新版增值税申报表中,主表增加“附加税费”第39~41行,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并增加了一张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纳税人填写完增值税主、附表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自动在《附加税费情况表》栏次生成本期附加税费申报信息。纳税人只需查看有关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误需要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有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附加税费的计算要减去退还的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企业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2023年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6月办理留抵退税30万元,那么,甲企业当期缴纳附加税费=(80-30)×(7%+3%+2%)=6(万元)。

填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关注附加税费优惠

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变化类似,《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适用)》主表增加了第23~25行,行次名称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同时,增加了一张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时,应关注税费优惠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费的优惠。笔者建议小规模纳税人,结合所在地区关于附加税费的优惠,准确填报申报表

例如,乙企业为按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位于市区,2023年7月应缴纳增值税为1万元,且乙企业所在地区的附加税费按50%减半征收,那么,乙企业当期缴纳附加税费=1×(7%+3%+2%)×50%=0.06(万元)。

乙企业在申报时,需要先完成增值税申报信息填报,然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自动在《附加税费情况表》有关栏次生成本期附加税费申报信息,包括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第6列和第7列相关栏次填列减征比例和减征额。其中,第7列“城市维护建设税”栏填写减征额350元;“教育费附加”栏填写减征额150元;“地方教育附加”栏填写减征额100元。

关注“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报要求

新版增值税申报表,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行“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开具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填报第23a行“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同时,76号公告和38号公告都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对应到申报表填报,异常凭证转出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第23a行填入负数。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申报抵扣的,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等待核实期间,可以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填入第23a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若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后,确定需要转出相应进项税额,则应在第23a行填写相应数额。

申报表整合后的主要变化

(一)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栏次不变基础上新增“附加税费”相关栏次,同时在附列资料中新增《附加税费情况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但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将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写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目前仅包含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

自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接收到税务机关送达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人请注意:

(1)属于应转出异常凭证的,应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的进项转出属期,将税额填写在第23a栏;

(2)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将对应税额的负数填列在第23a栏。

具体: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4.接收到税务机关送达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二)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1.将原分税目的8张主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简并优化为1张通用主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将原多张附表及附报资料简并优化为4张通用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和3张特定行业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2.主表基本框架结构与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期末未缴税额”3个项目;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 3个项目。

3.填报主表第7栏“本期减(免)税额”,需同时填报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4.《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填写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由除成品油以外的纳税人填报。不允许扣除情形包含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以及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外用途等其他情形。增加“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三个栏次。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进行抵减。

5.《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适用于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其中第二部分第3栏“本期入库数量”包括外购和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数量。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应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润滑油基础油的“减(免)数量”一致。用于连续生产润滑油的其他润滑油基础油数量不填入本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其他事项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在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计税(费)依据栏次删除“消费税”及“营业税”,增加“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底部增加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及增值税留抵退税额适用情况。

第8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第10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8行与第9行之和大于第1列第1行时,第3列第1至3行分别按第1列第1至3行对应填写;当第8行与第9行之和小于或等于第1列第1行时,第3列第1至3 行分别按第8行与第9行之和对应填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在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计税(费)依据栏次删除“增值税免抵税额”、“消费税”、“营业税”。

3.附加税(费)预缴可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进行申报。

4.消费税附加税费可通过《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进行申报。

5.申报表整合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来源:赵彬、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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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一般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